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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十大熱點”

2014年01月16日09:12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配偶移居國外剔出干部選拔

  將“裸官”“跑官”“病官”徹底從干部選拔任用剔除出去,這是近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中釋放出的明確信號。新《條例》明確提出,干部選拔任用的基本原則是德才兼備,並且要以德為先,要突出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質、道德品行、行為操守。

  □十大熱點

  1

  官員品德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德行操守

  在2002年《干部條例》的基礎上,新《條例》將對官員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首要位置。除了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總體原則外,還特別提出以德為先的干部選拔任用原則。

  在對干部的考察中突出考察政治品質、道德品行、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2

  裸官現象

  干部任用選拔徹底剔“裸官”

  去年年底,中組部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明確提出,領導干部如不如實填報收入、房產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等情況,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針對群眾深惡痛絕的“裸官”現象,新《條例》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凡是“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

  3

  火箭升官

  破格提拔干部需經危重考驗

  湖南27歲副縣長、安慶22歲團縣委書記、山東25歲女鎮長、遼寧80后美女副市長……近年來,年輕干部屢屢被曝“火箭升官”。

  針對年輕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破格提升問題,新《條例》明確要求,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必須是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4

  帶病提拔

  引咎辭職官員兩年內禁升官

  新《條例》對於干部考察明確提出,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

  同時,對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題被免職的官員,新《條例》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5

  履歷造假

  干部學歷檔案不得涂改造假

  去年5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劉鐵男涉嫌嚴重違紀落馬,而他被舉報的三方面問題中,學歷造假就是其中一項。

  與2002年頒布的《干部條例》一樣,新《條例》同樣設置了選拔干部10不准。其中第10條為新增項目,明確提出,不准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6

  蘿卜官位

  干部崗位設置禁因人定條件

  新《條例》提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范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不准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

  7

  跑官要官

  跑官拉票官員禁列考察對象

  新《條例》要求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的還包括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同時還明確規定,不准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不准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不准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8

  高高在上

  缺少基層經歷需“下放”鍛煉

  從2012年開始,北京地區區縣級機關錄用公務員均需從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考錄。近年來,中國對於領導干部基層工作經歷的考察越來越重視。

  新《條例》明確將“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的要求列入選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則。針對年輕干部,新《條例》提出:“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工作。”

  9

  為官作懶

  考察任命干部注重實績成效

  新《條例》提出,注重考察干部的工作實績。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10

  用人失察

  用人失察追責首列紀檢機關

  2012年,經過中央紀委檢查,原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在王立軍事件和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件中濫用職權,犯有嚴重錯誤、負有重大責任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

  在昨天公布的新《條例》中明確指出,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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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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