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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斌: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張宏斌

2014年01月14日16:07   來源:陝西日報

原標題: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証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之前,我國在司法改革方面已經做過一些嘗試,但多是體制內的改革,鮮有來自最高決策層的統領,也沒有提升到體制改革的高度。此次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來自於決策層的決斷與變革,旨在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改革的內容和力度都是空前的。

司法體制是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同屬國家權力,具有同等重要、平等的地位。而作為國家司法權的審判權,“既無強力,也無意志,隻有判斷力。”因此,各個國家都刻意保障審判機關的獨立性,著力防范行政機關與其他政治部門干預、侵害司法活動。但一直以來,人財物由地方管理的模式,使司法機關受制於地方,難以真正獨立。貫徹《決定》精神,推行省以下人財物統一管理,對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將是一種有力的體制保障。

一、有利於人民法院擺脫地方制約,增強抗干擾能力。作為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面對平等主體,代表國家依法公正地居中裁判,定紛止爭,肩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重任。利益關系對裁判公正性的影響是致命的,因此,裁判者任何時候都不能受制於裁判關涉的利益主體。人財物受制於地方,使人民法院與地方形成了一種附屬性依附關系。這樣,在面對地方利益與國家利益和公民個人權益的沖突時,出於維護地方利益的本能需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就很難做到依法獨立公正。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對地方法院的控制與滲透,使司法不公難以避免,還容易出現跨地區立案難、執行難等問題。在行政案件、商事案件、環境保護案件等與地方利益相關案件的審理中,以地方意願為裁判標准而罔顧法律的情況勢必會發生,進而產生司法不公、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影響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人財物脫離地方管理后,人民法院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不復存在,對法院來說,地方利益與國家利益、公民個人權益都是法律平等保護的權益,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願景將更容易實現。

二、人民法院地位獨立,有利於塑造權威司法形象。地方法院是國家設立在地方、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權力機關,與行使行政權的同級地方政府都由同級人大任免,具有平等的地位。然而,當財物受制於地方時,法院無形中被視為地方的一個部門,從而喪失獨立地位。實踐中,人民法院因為受命於地方,承擔招商引資、包村扶貧、強制拆遷等政務性工作的情況非常普遍。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地位實際高於地方法院,群眾信政府不信法院,致使法院的裁決不被重視、不被執行,嚴重損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權威。省以下法院實行統一管理后,基層和中級法院的獨立審判成為可能,司法權的國家屬性和憲法地位將得以彰顯,有利於提升司法權威。

三、人財物統一管理調配,有利於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在省級區劃內對法院人財物實行統一管理,有利於保証國家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實施標准和尺度的統一,對於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義。我省現有6700余名法官,年人均審執結案件三十件左右。由於法官的分布與案件的多少沒有建立起對應的關系,法官忙閑不均的情況比較突出。有的法院案件多,但編制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有的法院案件少,又造成資源浪費。省以下統一管理后,就可以根據案件多少調配人員,避免資源浪費和分布失衡。

總之,推動省以下人財物統一管理,通過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推動審判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價值追求和改革目標得以實現的根本保障。

(作者系省高院政治部副主任、組織人事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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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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