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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助推養老保障制度改革

2014年01月13日08:56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助推養老保障制度改革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清晰地勾畫出未來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總的思路是通過對現有制度體系的整合優化來實現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障改革發展目標。

打破基本養老金地區分隔的統籌狀態。《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目前,基礎養老金的統籌層次在省一級。並且,“省統籌”在不少地區還是停留在建立省級、地市級調劑金的階段,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省統籌。地區分割的局面導致兩個不利的后果:一是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障負擔不均衡,發達地區是勞動力的輸入地,人口結構年輕,財政負擔輕,可以實施較低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率。欠發達地區是勞動力的輸出地,人口結構老齡化,財政負擔重,隻能實施較高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率。2011年,廣東省企業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率僅為5.9%,而甘肅省的實際繳費率竟然高達24.5%。形成了欠發達地區補貼發達地區的逆向制度選擇。二是不同地區養老保險基金余缺分化,基金結余與財政補貼雙增長,導致基本養老金運行效率低下。在地區分割的格局下,各地基本養老金封閉運行,發達地區基金結余不斷增加,欠發達地區基金收不抵支,必須通過財政補貼予以彌補。

實施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能夠從三個方面改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一是調節地區收支余缺,避免基金缺口,減少財政補貼負擔。從全國范圍看,當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狀況是收大於支,基金累計結余不斷增加。如果採取全國統籌,不會出現基金缺口,能夠實現收支預算平衡,個人賬戶實賬積累並增值運營。二是降低養老保險實際繳費率。一方面,能夠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另一方面,能夠降低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門檻,讓低收入群體和靈活就業人員有能力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大參保面,提高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贍養比,有利於基礎養老金的財務優化。三是方便參保人員在地區間的流動,減少因工作地點變動導致的退保、斷保情況,簡化人員流動時養老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有利於提高基金的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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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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