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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涵: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

2014年01月11日14:57   來源:吉林日報

原標題: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

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做出的決定,已經列入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近年來,各地把加強城鄉社區建設做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一項重點工作,一種做法是在現有的體制機制框架下,更多地注重增加社區服務場所和工作力量、經費保障等﹔一種是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從提高基層社會服務管理能力入手,積極探索改革社會管理體制,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區組織。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已經走過30多年,經濟社會形勢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應當立足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管理制度,從體制機制層面研究基層社會服務管理問題,推進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組織形態發生重大變化,“單位制”逐漸解體,許多“單位人”變成“社會人”,給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帶來新的挑戰。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大量人口進入城市,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統計,我國城鎮人口比例達到51.27%,城市人口首次超過農村人口,“城市中國”已經取代“農村中國”走上歷史的舞台,這既考量城市的服務能力,也考量城市的管理能力。近年來,黨和政府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不斷加強社會管理基層基礎建設。從實際情況看,街道辦事處做為市、區政府派出機構,沒有獨立執法權力和完全行政管理功能,隻能為職能部門“傳遞”行使某項行政職能。而在社區,建制的是居民委員會,屬於群眾自治性居民組織,但卻承擔著很多行政管理服務工作。一方面,有悖於居民委員會的法律定位﹔另一方面,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力量非常薄弱,年齡結構、文化素質等參差不齊,根本承擔不了“政府腿腳”的功能,使社會管理存在一些真空和盲區,潛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實踐証明,黨領導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管理體系,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當前,面對工業化、城市化給我國社會管理帶來的問題,我們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主導地位。從現實情況看,一些人在社區建設上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就是把社區等同於社區居民委員會。實際上,社區本質上是指具有認同感和歸屬感的人組成的生活組織的空間或地域單元,既是一個區域概念,也是一個文化概念,具有明顯自然屬性。我們既可以依托社區成立居民委員會,依靠自治管理自己的事務,政府也可以依托社區這個最基本的社會單元,下沉行政資源,實施社會管理和服務,從法理上看,政府依法行政與居民依法自治不僅並不存在對立關系,而且完全可以互為補充,有機結合。因此,發揮我國的制度優勢和組織優勢,適應當前社會管理需要,完全可以在社區這個社會基礎平台上,實現黨依法執政、政府依法行政、居民依法自治的有機統一,構建社區黨工委、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中心“三位一體”組織體系和黨的建設、公共服務、行政管理、居民自治“四位一體”工作體系,把社區建設成為社會服務管理的基本單元,使其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平安和諧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社區服務和管理體制。

近年來,汪清縣、長春市南關區、貴州省貴陽市、甘肅省嘉峪關市等一些地方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上進行積極探索。他們做法有以下特點:一是壓縮管理層級,提高工作效能﹔二是明確功能定位,實施管理服務﹔三是下沉公共資源,強化工作保障。一些同志深有感觸地說,新型社區建設實現了社會服務管理重心下移,加強了基層黨的建設,政府把公共資源下沉、配置到最基層,服務群眾成為市、區黨委、政府的工作重點,由過去的“上面千條線”牽動“下面一根針”變成,“社區一張網”牽動“上面千條線”,實現了“上面圍著社區轉、社區圍著百姓轉”,更好地實踐了執政為民的根本宗旨,大大提高了政府工作效能和服務水平,進一步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

因此,要圍繞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深度整合資源,改革管理體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依法保障”,以強化基層黨建為基礎,以推進基層民主為動力,以下移管理重心為抓手,全面推進基層社區管理體制轉型、功能轉型和工作轉型,實現公共財政向社區傾斜,公共資源向社區聚集,公共服務向社區延伸,公共管理向社區下放,把城鄉社區打造成政府社會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構建社區黨建工作機制。依據黨章,完善社區黨組織設置,成立社區黨的工作委員會,統籌抓好轄區內各領域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社會服務組織建設,依法維護公民在財產、就業、分配、教育、勞動保障、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權益。二是堅持服務管理,提高政府社會管理能力。組建社區管理服務中心,全面承接和履行政府延伸至社區的各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三是堅持居民自治,積極推進居民自我管理。建立健全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強化社區居委會職能,將社區居委會回歸到其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教育”,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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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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