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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靜:以法治建設助推社會和諧

2014年01月07日14:59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以法治建設助推社會和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方面要求: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方面更進一步要求: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我們認為,影響穩定的社會矛盾,基本可以分為三類:歷史性的存量矛盾﹔已經出現的現實矛盾﹔尚在“潛伏期”或已有苗頭的萌芽矛盾。針對這三類矛盾的各自特點,可考慮從三個方面進行謀劃:

一、以送法上門,為群眾的“信法”樹立導向

“信法”,就是信任法律,是養成遵法守法的習慣和提高用法能力的認識基礎,是培育法治思維和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前提。廣東省各級黨政一直在不懈努力地致力於引導群眾依法反映訴求,但以上訪尤其是其中多為歷史遺留問題而造成的、最影響信訪工作成效的重復上訪為例,其存量比較大的現實狀況依舊。具有維穩的高危因素的重復上訪,和已出現組織化傾向的基於業緣關系和鄰裡、同鄉關系,且聯系較為密切的聚集上訪,放大著“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的行為特點,甚至發酵著心理、行為偏執的纏訪、鬧訪。這些負面情況意味著,綜合成本高低比值明顯、特別是過去違法(規)上訪的成本幾乎為零,是導致“司法冷,信訪熱”的最大誘因。

要引導、培育群眾養成“信法”的自覺和習慣。建議以“法官加律師”的送法上門方式,引導社會矛盾走司法化解的程序:以社會矛盾的排查結果為“路標”,各地的基層法院定期向街鎮、工業(園)區派出“巡回法庭”,並與屬地的各縣(區)級司法局或街鎮政府以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的律師團隊形成工作組合,將事實清楚証據充分的“微、小案件”,特別是能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和具備即時或及時調解結案、執行條件的糾紛,進行配備有免費法律服務的立、審、調、執的公開化、現場化受理、處理,破解群眾對以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等不起、拖不起、打不起”,“高深莫測”、“官官相護”等顧慮。以送法上門建立一個“司法”樣板,樹立起一個“信法”的導向。

二、以主動服務,統領社會矛盾化解與社區功能優化的組合牌

觀察近年來廣州的基層社會矛盾,為“爭一口氣”而不斷擴大事態的“為‘氣’不為‘事’”——即行為人的行為受其偏執情緒影響的情況較為普遍,甚至連一些鄰裡糾紛,也能夠因此被激發成為“大鍋嘢”。表面看是行為人在動輒將“事鬧大”,但其實很多時候在完全無關的“圍觀者”的推波助瀾之下,事態並非是當事人能夠控制得了的。在這些背景下,社會矛盾當事人的具體行為表現出如下特征:第一,沒有明確的權益主張,或其主張明顯不合情理﹔第二,當事人處於一種“心理偏執”的狀態中,不願聽取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社區人士等的合理解說。事實上,群眾也知道問題的最終解決,“都要按規定來”。“不信法”的實質是對法律的一種悖論性認知:他們只是不信基層工作人員“所說的法”,即認為由他們不信任的“這些人”所作出的,是對他們不利的選擇性的法律適用。

建議將化解社會矛盾與優化社區功能結合起來:動員和吸納法律專家、心理疏導專業人員組建志願者隊伍,和“本地的”“兩代表一委員”一道,採取到社區巡診、重點社區定期坐診、對有需要的群眾可約診的方式,深入參與到基層社會矛盾的化解工作中,對當事人給予必要的心理支撐,對所涉問題進行法律評估分析和法律條文解說。由這些“局外人”來進行技術性的答疑解惑,可望解決當事人對法律“想信”、知道“需要信”,但又因顧慮而“寧願不信”的信任悖論。一方面可促進將矛盾解決在基層,另一方面能夠提升社區的服務功能,增強群眾對社區的認同度。

三、以戰略視野,變被動解決矛盾為主動預防矛盾

近年來雖然社會矛盾的預防、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和排查等工作機制越來越受到重視,起到的作用也越來越大,但可優化的空間仍然很大。特別是對於那些過去沒有納入視野的“死角”性問題、新出現的苗頭性問題等。涉及農村土地的問題就是如此,雖然一直較為突出,但隨著以“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目的的農村土地市場化流轉的推進,一些過去被忽視的財產權利將會被權利人空前重視,相應的權屬爭議也將會空前激烈。隨著市場化帶來的土地權益處分權的開閘,和伴隨而來的井噴式升值,山地、林地四界不清問題以及界分問題所引發的矛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奪,都將會異常激烈。這種涉及人數眾多的群體性矛盾,爆發點的降低和激烈度的提升都與市場化的發達程度呈正相關。

建議改變過去按職責各掃門前雪或針對某項工作進行事務型專項合作的傳統做法,鑒於各地具體情況有差異,由省裡定宗旨、方針、目標要求,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列入市一級的統籌安排:統合各相關職能部門,在集中性地對市場化帶來的農民權屬及權利行使中可能的矛盾隱患,以縱觀全局的視角,進行深入細致的排查摸底調研的基礎上,確定穩定風險等級及解決梯次的分類預案。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部門的權責和分工,建立起一整套以化解為本、預防為重、掌控為界的分級分類分步驟處置預案和解決程序。其中,特別要重視預留出足夠的救濟通道及其服務窗口的保障措施,讓群眾隨時可以方便地找到接納其表達意願的地方、為其解決問題提供幫助的地方。

能否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其實就是能否對群眾的利益訴求作出及時的反映和努力,就是解決群眾心中的“我的問題在你這裡能不能解決”、“你是不是會真心地幫助我解決”、“最快什麼時候能解決”,以及對“我的問題為什麼不能解決”解答的信任度。而這一切,隻要我們堅持從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出發,就能找到最佳的解決辦法。

作者系廣州市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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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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