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改革的內容涉及經濟建設、社會建設、政治建設、思想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方面面。在諸多改革中,司法改革是其中重要組成部分。從黨的十五大以來,司法改革就被納入改革的議事日程,司法改革正由淺入深、由易至難逐步穩健推進。實踐表明,我國的司法改革之路已經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目前正在向縱深發展。現在我們較之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接近於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以下結合《決定》內容,談談本人對深化司法改革的認識。
一、如何理解司法改革和其他改革之間的關系?
總體上說,各項改革應當齊頭並進,統籌兼顧,協同發展,但我認為,各項改革都要貫穿一條主線,這就是要依法進行改革,要通過法治的改革來推進其他領域的改革。隻有用健全的法制和完善的司法作保障,其他的改革才能有序推進,才能將改革的試錯成本降到最低,才能將改革的紅利最大化地釋放出來。法制規劃了改革,司法保障了法制。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從事我們的這種進入深水區的改革,用法制來排除一切橫亙在改革路途中的阻力和障礙。就其本質而言,乃是用法制凝聚改革的共識,用法制贏得全體人民對於改革大業的參與、支持和擁戴,這也是在改革中貫徹群眾路線的最好體現。
二、為什麼要進行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治國目標。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階段性特征。目前我國的法制建設已經完成了其初級階段的任務,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現在的關鍵在於真正做到嚴格依法辦事,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而樹立法治的權威,樹立人民對於法律的信仰,切實做到依法治國。能否做到依法治國,成為我國能否真正崛起的重要指標,成為我國在2020年實現小康社會的關鍵因素。
我國目前的司法為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解決糾紛,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國的司法狀況還不盡如人意,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敗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眾對司法日益增長的期待還不能得到充分滿足。這些問題的造成,固然有多方面的成因,但司法體制和司法機制的不完善無疑是最為重要的原因。因此,要改善司法狀況,就要正視我國司法體制和機制中存在的諸多缺陷,並針對這些缺陷進行司法改革,從而提升我國的司法層次和水平,最終實現依法治國的憲法目標。
為此,《決定》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公正、高效、權威,是我國司法改革要達到的價值目標﹔而要實現這樣一個價值目標,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這個改革方向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我國的司法改革樹立了旗幟,奠定了基調,也決定了基本內容。唯其如此,我國的司法制度才能堅實地建立在中國國情的深厚土壤中,才能真正使我國的司法改革成果惠及人民,才能使每一個訴訟案件都能夠達到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
三、本次司法改革的關鍵是什麼?
司法改革的關鍵在於司法體制的改革,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在於確保司法機關能夠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而在依法、獨立、公正這三者之間,獨立又是關鍵的關鍵。因為道理很簡單,沒有獨立,就意味著司法機關抵御干預的能力不強,也就意味著其不可能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權,而且,缺乏獨立,司法責任制度也難以建立起來。
如何實現司法機關的相對獨立?《決定》提出了具體方案:“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証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之所以要實行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統一管理,改變目前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受制於同級地方管理的狀態,原因就在於要弱化乃至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屬性,恢復司法權力的國家屬性。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而不是從屬於地方權力、服務於地方利益的司法機關。這一點與行政機關具有性質的不同。隻有這樣,才能確保司法不受地方利益的影響和掣肘,從而實現司法權的獨立行使,確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制的統一性。
實行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后,目前這種將司法轄區從屬於行政轄區的司法管轄制度就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了。因為目前之所以將司法轄區和行政轄區統一劃定,原因就在於司法機關的人財物要由行政轄區上的地方權力機關提供和配置,實行統一管理后,司法轄區就可以按照司法規律和實際需要進行劃分了。這樣就更加強化了地方司法機關的相對獨立性,地方因素便很難影響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司法的公正性由此得以提升。
四、為什麼要進行司法人員管理制度的改革?
司法公正、廉潔、高效,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近年來,在司法改革中,圍繞著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制度建設,圍繞著容易滋生腐敗的關鍵環節,已開展的大力完善職業准入制度、強化職業道德建設、改革經費保障體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等,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但是按照公務員序列管理司法人員隊伍導致形成行政職級主導的職業保障體系,與司法的職業要求和職業風險不相適應。這樣就導致了優秀司法人才大量流失、司法職業成為高風險行業、司法的戰斗力不強等弊端和問題,難以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供良好的組織基礎。
為此,《決定》指出:“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這裡的關鍵在於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制度。所謂分類管理,就是將司法機關內部的各種人員,按其性質和職能分為司法人員、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等等,各種人員按不同的標准招錄、使用、晉升,並提供相應的有差別的待遇及各類保障。
這樣一來,就會產生兩個主要功效:一是使法官和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地位提升了,待遇也相應地改善了﹔二是使司法人員能夠擺脫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干預和影響,有助於獨立行使司法權,同時也有助於司法人員專業化發展,提高司法素養。
可見,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制度在本質上是提高法官和檢察官的相對獨立性和待遇保障,由此激發司法人員的積極性和敬業精神,將優秀的人才吸引到司法隊伍中來,同時也有助於克服司法懈怠和司法腐敗,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實現。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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