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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希東:國家治理體系應包括五大基本內容

2013年12月30日09:21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國家治理體系應包括五大基本內容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治理”思想首次進入國家高層文件,成為引領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實現中國夢的總方針和行動綱領,意義十分重大。需要指出的是,這一總目標是由“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兩部分構成,明確和理順兩者的內在邏輯關系,是推進深化改革的邏輯起點。“治理體系”是“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前提和基礎,“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治理體系”的目的和結果,要想實現真正的治理能力現代化,首要任務是建立健全一套完整、合法、有效的“國家治理體系”。

一般認為,國家治理體系由經濟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會治理、生態治理五大體系構成,但這種縱向治理體系的觀點,實際上是一種各自為政、部門化的思路,無法從根本上建構起系統、整體、協同的治理格局。根據全球“治理”思想精髓、世界發達國家治理實踐和中國國情相結合的視角來看,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應該包括五大基本內容。

治理結構體系:“黨、政、企、社、民、媒”六位一體。治理結構解決的是“治理主體是誰”“治理主體之間是什麼關系”兩大問題。首先,要有多元化、負責任的治理主體。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結構應該包括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國務院及各級地方政府、混合型市場企業(國有、私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跨國企業、本土企業等)、各類社會組織(科技型、公益型、服務型等﹔全球型、本土型等)、廣大人民群眾、各類媒體(傳統媒體和新型媒體)六大主體,缺一不可。其次,要有邊界清晰、分工合作、平衡互動的多主體和諧關系。其中,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是多元化治理主體之間的兩大核心關系,關鍵在於厘清各自的權限邊界,把本應該屬於市場、社會的職能,完全交給市場和社會處理,政府重點履行好宏觀調控、公共服務、維護社會規則等職能。

治理功能體系:動員、組織、監管、服務、配置五大功能。功能體系解決的是“治理體系主要發揮什麼作用”的問題。這一體系主要發揮五大方面的作用:第一,社會動員功能。良好完備的治理體系,能夠有效發揮社會動員功能,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黨建等各個領域的深化改革中,取得最大的社會共識,凝聚社會合力。第二,社會組織功能。即良好的國家治理體系,可以把個體化、原子化的社會主體(企業、個人等),融入特定類型、特定目的的各類組織體系之中(如黨組織、單位組織、社會組織、民眾自治組織等),提高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程度,謀求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第三,監管功能。即國家治理體系在幫助實現市場和社會不斷走向自由、民主、發展的同時,需要一套完備的監督手段,對各類經濟主體、政治主體和社會主體實施宏觀監控,保持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總體和諧穩定。第四,服務功能。即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要求,最大程度地提供規模化、優質化、多樣化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滿足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多元化物質文化與精神需求,是國家治理體系保持長久運轉的基礎保障。第五,配置功能。即良好的國家治理體系,應該實現經濟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社會服務資源的社會化配置,通過建設科學化的資源配置機制,全面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充分挖掘國家發展的活力。

治理制度體系:法制、激勵、協作三大基本制度。治理制度體系解決的是“如何保障治理結構有效運轉”的問題。建構好治理主體、明確了治理功能后,重點要有一套完備的法律和制度體系,保障治理體系的有效運轉。制度作為軟實力,在某種程度上,直接決定著國家治理體系的成敗。筆者以為,需要確立三大根本性制度體系:首先,法制體系。即在政黨建設、經濟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生態建設等領域,適時更新和建立成套的法律體系,把所有的政治活動、經濟活動、社會活動、文化活動、生態活動,全納入法律框架體系之下,嚴格執法,嚴厲杜絕非法犯罪活動的產生和蔓延。其次,激勵制度體系。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激勵體系,最大程度地調動所有領域的多元化主體,在合法前提下,激發和釋放內在潛能和活力,促進國家各領域主體“從一般走向優秀、從優秀走向卓越”的縱向流動,協同推動個人和國家不斷走向進步。再次,協作制度體系。在強調各領域、各條線依法高效運轉的同時,強調縱橫交叉協作,是國家治理體系的根本要義。為此,大到全球治理、次區域治理,小到主體功能區治理、地方治理、城市治理、特定問題治理等,需要一套完備的國際間、政府間、部門間、公私間的跨界協作制度體系,化解沖突和矛盾,在互動合作中尋求整體利益最大化。

治理方法體系:法律、行政、經濟、道德、教育、協商六大方法。治理方法體系解決的是“具體靠什麼手段進行治理”的問題。國家治理是一個綜合系統,需要多元方法和手段的協同使用。主要包括六大治理手段:第一,法律手段。這是首先需要採用的方法,對違反法律的一切行動,都要依法嚴厲打擊和制止,創建法治型國家。第二,行政手段。作為一個擁有龐大行政體系的大國,在經濟、社會等多個領域,適時採取高效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措施,依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經濟手段。特別是在全面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更多的要採取財政、稅收、貨幣、價格等符合價值規律的經濟手段,引導宏觀經濟的協調高效發展。第四,道德手段。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並重,是中華五千年總結的有益經驗,我們要傳承和發揚中國傳統文化的德治精髓,加強社會公德建設,引導個體加強自我約束,實現社會和諧。第五,教育手段。除了正規的學歷和職業教育,更要強調各行各業開展繼續教育和民眾社會教育,讓每個個體與時俱進,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發揮潛能,激發活力。第六,協商手段。按照民主協商的總要求,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領域,建立健全多主體協商機制,疏通利益表達渠道,擴大民主參與,促進社會公平發展。

治理運行體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橫向互動三大運行方式。治理運行體系解決的是“治理體系採取何種方式、何種路徑運轉”的問題。需要三大運作方式:首先,自上而下方式。即通常所說的頂層設計,這是大國治理必須依靠的治理方式,關鍵在於處理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的權責關系,堅決貫徹落實有益政策,根除“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對抗性做法,實現政策不走樣、不變味。其次,自下而上方式。即通常所說的“摸著石頭過河”,諸多領域的改革創新,可依靠地方層面的先行先試,等掌握了規律、積累了經驗以后,再向全國推行和推廣,降低改革風險與成本。最后,橫向互動方式。即通常所說的“學習借鑒”,在不同領域、不同主體之間通過互動、走訪、學習等過程,可以實現協同效應、整合效應、創新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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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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