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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統籌兼顧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

2013年12月24日08:31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我國擬修法統籌兼顧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

12月23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將進一步完善統籌兼顧機制和措施,協調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

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戚建國23日作關於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施行以來,對於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戚建國同時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快速發展,以及軍隊信息化建設和軍事斗爭准備的深入推進,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出現了新的情況和問題,其中之一是軍地之間溝通協調不夠,軍事設施保護和經濟社會建設的統籌協調需要進一步加強。

對此,修正案草案明確提出,國家統籌兼顧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協調發展。

根據修正案草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安排與軍事設施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游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准。

修正案草案還提出,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考慮地方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並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盡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產、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 記者黃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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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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