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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德水:實施“官邸制”需克服反腐一招靈企望

2013年12月23日13:28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專家稱官員或建造豪華官邸 需克服反腐一招靈企望

  官邸制不能“單兵突進”

  官邸制的主要含義是,為高級干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級干部任職期間一起居住﹔一旦該高級干部離開崗位,該高級干部和配偶子女均應及時騰退,由下一任高級干部居住。與官邸制相配套的還有異地任(挂)職領導干部“周轉房制度”,即為從異地交流任職且本地無住房的領導干部配置公有的、不得由個人買賣的周轉房,領導干部所住的周轉房離任時必須及時清退。

  “合法腐敗” 多佔住房成了合法財產

  今年7月,“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課題負責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寫出《關於建立中國特色“官邸制”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並被上報中央。

  汪玉凱在建議中提到,1998年“房改”后,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出現了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建房的現象,多佔、低價套購或者超標准侵佔國家公共資源的問題也很突出,有的甚至還出現了領導干部建造別墅的熱潮,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的影響。

  領導干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已成為腐敗的新形式。領導干部為什麼能夠實現“以權謀房”?汪玉凱在《建議》中分析認為,現行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比如,一個領導干部到某地任職,地方大都會為其准備好“住所”,這個“住所”往往就成了其個人的資產。這不但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還導致一名官員佔有多套住房的現象。

  汪玉凱舉例說,某省一個大院有29套省級干部住房,現職省級干部住的隻有8套,其他都被調離干部的家屬、離休干部家屬等佔有。調動多次,這些領導干部就有多處房產。“一些地方甚至連鄉鎮領導干部每調動一次工作,都要給自己建一套房子,可見其事態發展的嚴重性。”

  “一些領導到一個地方就分一套房子,調走后新的地方又給他配備了房子,並且這些房子最后都成了他們的私人財產,這種房產的配備制度非常不合理,它實際是一種‘合法的房產腐敗’,急需遏制。”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對筆者說。

  除了“合法的腐敗”之外,利用權力與房地產開發商進行權錢交易,也是部分領導干部“房腐”的一種形式。王錫鋅指出:“房地產的開發跟各種各樣的權力是無法分開的。辦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很多部門的審批許可與監管,所以監管性的權力和房地產開發在這個空間中就很容易‘勾兌’。”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干部與開發商官商勾結、權力尋租愈演愈烈,而一些領導干部涉及到的房產腐敗問題令社會震驚: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有房產8套、安徽省黃山市園林管理局原局長耿曉軍有房產38套、山西省蒲縣煤炭局原局長郝鵬俊有房產36套……

  並非萬能 克服“反腐一招靈”的企望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認為,針對領導干部住房腐敗問題,黨和政府已出台的一系列廉政法律法規和制度有所涉及。目前,治理住房腐敗問題的制度規范還要進一步完善,但更要加大制度的執行力和懲治力。

  對於官邸制,庄德水說:“應當跳出思維慣性,克服‘反腐一招靈’的企望,不能認為實行官邸制就能解決所有領導干部住房腐敗問題,而應把官邸制作為當前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項必要補充。”

  近年來,中國出現了大量豪華辦公樓、辦公室、辦公設備超標的案件,領導干部並沒有將這些公共財產佔歸己有,但同樣是腐敗現象。官邸制能否擺脫這一現象?這也是受訪專家對於官邸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領導干部是否會濫用權力變相利用官邸制進行其他形式“房腐”的擔憂。

  他們認為,在缺乏前述一整套配套制度的情況下,掌握相當財政權力的領導干部同樣有經濟人的自利動機,如同建造和享用豪華辦公室一樣,巧立名目地建造裝修豪華官邸,從而滿足官僚消費的虛榮,從中獲得最大化的享受,這一切非理性的消費做派都是對官邸制“剩余收益”的攫取。

  尹奎杰表示:“官邸制作為解決‘房腐’的一種制度方案提出來,尚未通過實踐檢驗,目前要做的是積極推進,大膽嘗試,而不是懷疑、觀望、反對,一項改革的成功重要的不是討論,而是實踐。官邸制在治理領導干部‘房腐’上到底能走多遠,需要各方的不斷努力。”(記者 車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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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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