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華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戰略部署。最近,江蘇省委召開了十二屆六次全會,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
改革要全面深化,法治須全面跟進。這是三中全會發出的強烈信號。貫徹落實三中全會和省委六次全委會精神,加強法治江蘇建設,努力實現省委提出的到2015年把江蘇建設成為全國法治建設先導區的目標,必須以深化改革為指導,更加注重以下五方面建設:
一是更加注重法治的整體性,努力構建法治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特別強調,必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要把江蘇建設成為全國法治建設先導區,必須立足法治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調性,把握科學性。一方面,作為省級區域法治實踐,江蘇法治建設必須遵循法治國家建設的總體要求和價值追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確保區域法治實踐沿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軌道前行。另一方面,作為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區域法治建設也必須堅持系統規劃、整體推進,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作出全面安排,努力形成具有江蘇特色的區域法治體系。當前及今后一個階段,重點圍繞規范約束公共權力、依法保障公民權利這條主線,抓住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創建兩大載體,突出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三大重點,努力在完善地方法規規章,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新進展。
二是更加注重公平正義價值追求,切實維護公民權利。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一方面強調對權力的制約監督,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人民監督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另一方面強調對權利的尊重和保障,堅持權利平等,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完善人權保障制度,維護人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彰顯了黨對公平正義價值的高度重視和不懈追求。法治不僅表現為完備的法律體系、良好的制度安排、完善的執法機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在於公平正義的精神在法的制定和實施中得到體現。實現公平正義,必須堅持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人民監督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依法尊重、保障和發展人權,嚴格公正、規范、文明執法,讓人民群眾真正通過每一次執法、每一個案件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
三是更加注重法治建設重點,推進執法司法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就法治而言,涉及內容較多的,一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二是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強調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等等。以深化改革為指導,加強法治先導區建設,首先要保証佔法律全部授權80%以上的行政權力和佔公務員隊伍80%以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正確行使權力,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確保所有行政行為於法有據、程序正當,確保所有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其次,要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進一步完善証據制度,強化相應制度和監督,確保每一個司法環節都在程序之中,每一個司法活動都在監督之下,從堅決防止和杜絕冤假錯案入手,從辦好每一個司法案件做起,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保障制度,確保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四是更加注重堅持群眾標准,解決突出問題。三中全會決定特別強調,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這就要靠法治,通過解決實際問題來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法治也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又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得以完善。要大力實施法治惠民工程,積極運用法治手段、法治方式,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最關心的利益問題。要以法治手段推動民生問題的解決,推進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要以法治手段化解利益糾紛,建立健全多元利益糾紛解決機制,有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以法治手段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法保障每一位公民能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和自由,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法治建設的成效。在法治創建考核辦法中要增設一些否決項,對群眾滿意度調查排名靠后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從而形成倒逼機制,推動法治江蘇建設穩步向前發展。
五是更加注重載體創新,豐富法治江蘇實踐。要不斷創新載體,構建多層次、寬領域的法治創建載體,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法治建設抓手。在區域實踐上,要深入推進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的創建﹔在基層建設上,要深入推進法治鄉(鎮、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的創建﹔在條線推進上,要繼續開展依法行政示范點、公正司法示范點、法治文化示范點、誠信守法企業等行業條線的創建活動,努力形成條塊結合、縱橫交錯的法治創建活動體系,實現法治創建載體的全覆蓋。與之相配套,探索建立以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創建考評指標為重點的績效評價體系,使其成為法治創建工作的“指揮棒”,推動法治建設先導區更加有序、更加有效、更加扎實地開展。
(作者系江蘇省法學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