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強 王劍瑩
我國決策問責與糾錯機制的轉型面臨著三個不可回避的體制背景:一是決策責任主體過於集權﹔二是整個決策程序不完善﹔三是當今社會發展和政治制度的大環境影響了問責糾錯的實施。要實現決策問責糾錯的常態化、制度化、科學化,需要聯系我國的決策制度環境進行考量,在政治體制改革推進的同時實現這一目標。
現階段我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都發生了深刻變革,這一形勢呼吁著完備而科學化的行政決策過程。決策是黨和政府重要的權力和職責,針對不良決策后果所展開的問責和糾錯是行政決策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完善和規范的決策問責與糾錯卻遲遲沒有得到落實,更沒有及時轉型為效果顯著的制度。因此,對轉型困境中決策問責與糾錯機制的分析是學界的一個重要關注點,同時也有積極的政治社會意義。
一位美國學者在一次企業調查中,向管理者提出三個問題:“你認為每天最重要的事情是什麼?”、“你每天做什麼花的時間最多?”、“你在履行職責時感到最困難的是什麼?”結果他得到的答案中90%以上都是“決策”。的確,決策對於企業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風雲變幻的商場,不同的決策,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可以說,決策的優劣,將直接決定一個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命運。對一個國家和民族來說,又何嘗不是如此。
決策失誤帶來的損失是巨大的,而且往往以好心辦壞事為由而不予追究,致使決策失誤越來越頻繁,給黨和人民帶來的損失越來越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有十六處談到決策,對決策科學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意味著對決策失誤必須問責,同時不斷完善糾錯機制,盡可能避免重犯類似錯誤。
決策、問責與糾錯
決策研究始於20世紀30年代美國學者巴納德(Ch. Banard)和斯特恩(E. Stene)在管理學界對分權問題的探討,60年代西蒙(H. A. Simon)對經濟組織內的決策程序進行了開創性研究,倡導“決策”概念和理性決策模式,被譽為現代決策學的奠基者。①管理學界和政治學界對“決策”已有諸多經典定義,本文所使用的決策概念即行政決策,指的是擁有統治國家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處理做出決定的活動及過程。由此定義可知,第一,在中國,行政決策的主體是黨和各級國家機關﹔第二,行政決策的目標是國家社會事務,必然與國家政治體制之外的社會產生關聯﹔第三,行政決策不是一次性活動,而是一個完整過程。
“決策過程”的倡導者查爾斯•林德布洛姆(Charles E. Lindblom)指出,某人或某些人必須為社會作出一些政策選擇,而其他人則只是接受決定﹔決策任務或職能必須被佔有或分派。②這些作出政策選擇的人就是決策主體,是任務或職能的佔有者,同時也是決策責任的承擔者。陳志斌(2004)認為,“所謂問責制就是在某項活動中針對相應的權力明確相應的責任,有權力就應有對等的責任,並對相應責任履行進行嚴格地科學考核,及時察覺失責,依據相應的失責度量對當事人追究和懲罰,靠‘問’的‘制度化’來保証‘權責對等’實現的一種機制”,③汪杰貴和周生春(2010)認為,界定問責機制的四個方面包括:主體和客體兩個構成要素、通過責任追究實現權責一致、在明確問責關系的前提下實現問責行為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問責過程中問責機制可以細分為不同的制度。④這意味著,一方面,問責主體需要被明確、問責需要及時進行﹔另一方面,問責應該成為針對決策后果的一項常規化制度。
決策糾錯機制包含決策防范機制和決策糾正機制兩部分,是從減輕決策失誤的消極后果出發,針對決策中存在的失誤直接給予糾錯,通過預防和糾正決策失誤來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⑤它糾正的決策失誤既包括瀆職、腐敗等故意失誤,也包括決策過程合法但結果不理想的行政決策行為。有學者進一步指出,政府糾錯機制是一種基於合理、有效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法律許可的多種或多元的主體共同和交錯行駛權力、履行職責、發現和改正政府管理和政府公共管理問題以至錯誤的系統功能。⑥
對於政治系統和社會系統而言,決策問責與糾錯機制是不可或缺的,但多年來我國的決策問責與糾錯機制卻不完善,問責與糾錯遲遲沒有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其實,早在2004年,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就明確提出要“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健全糾錯改正機制”﹔2009年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又指出“落實重大決策報告制度,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2012年中共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指出“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建立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決策問責和糾錯機制得到高度重視和多次強調,這是轉型的有利時期。但與此同時,決策問責和糾錯機制也面臨著轉型的種種困境。本文認為,決策問責與糾錯機制轉型在體制方面面臨三大背景,它們的存在抑制了問責與糾錯的實行。
決策問責糾錯機制轉型的體制背景
責任主體過於集權。我國的決策主體主要是中國共產黨和黨領導下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擁有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政策設置和政策選擇的權力,也是決策的執行者。決策制定和執行的主體決定了決策后果的責任承擔者也是黨政部門,它們應該是問責糾錯制度轉型的倡導者和推動者。但實際上,這種全權、全責制度卻導致了轉型動力的缺失。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公共權力機構的領導核心,也是決策主體之一,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就是指“以中國共產黨組織為首的所有履行當代中國社會公共權力的組織機構的決策與執行的過程”⑦,黨通過直接的政策性文件和間接的政策創議、聯名發布等方式經法定程序轉變為國家意志加以實踐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其職權包括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通過行使權力,人民代表大會成為決策主體之一。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它們是行政決策的執行者,享有廣泛的行政權力並有權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通過將決策的制定執行評估權集中於國家政治系統,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各級國家機關共同組成了決策主體,它們也是決策執行、決策問責和糾錯的主體,這在特定時期內可以提高決策及其執行的效率,但更多地會產生三個問題,阻礙制度轉型:一是權力封閉在政治系統內部,責任主體沒有轉型壓力﹔二是政治系統內部關於決策的職權劃分模糊、甚至權力沖突﹔三是隨著“全能型國家”的衰退,決策壓力更多地集中於合理化決策的制定而非對不良政策進行問責與糾正。
決策過程完全封閉在國家政治系統內部首先導致的是決策制定和執行可能不合理。在經典經濟學中,決策者以最佳報酬為目的,西蒙用有限合理性理論對此進行了修正,代之以“滿意”的概念,即決策者應以取得滿意的結果為目的。⑨行政決策作用於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針對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社會滿意是行政決策的結果,社會滿意的實現也要求行政決策立足於社會需求和利益。然而,一旦行政決策成為完全的黨政過程,單一化的決策者可能由於自身視野、能力所限而無法指定合理、科學的政策,更可能由於壟斷決策權而將“社會滿意”轉變為“政府滿意”甚至行政長官或決策制定者的“個人滿意”,違背公共利益原則。其次,決策責任主體集中可能造成決策制定、執行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不足,外界不僅無法參與決策制定,也無法參與決策效果評估,甚至對決策后果進行判定的話語權都無法為社會公眾所知。不公開、不透明將“社會滿意”架空,也使得責任主體沒有轉型壓力,沒有將決策問責與糾錯制度化、規范化動力。再次,即使決策的不良后果被發現、決策主體被問責,但在糾錯上依然存在困境,因為進行糾錯的責任主體往往正是進行並執行了錯誤決策的主體,難以及時對偏離目標的決策糾錯並以合理化決策取而代之。
唯有責任主體清晰、權限劃分明確才能真正有效地進行問責,制約推脫責任、“踢皮球”現象的發生。例如食品安全問題就曾一度因為責任主體的權限模糊而游離於衛生部和農業部職責范圍之外。王學軍(2005)將其劃分為三個方面,一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職責權限界定不清、重疊多變的現象﹔二是政府部門之間權力劃分存在交叉重疊。從而導致責任主體模糊化、虛擬化﹔三是由於行政首長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和最后決定權這種“獨佔性”、“排他性”權力與黨內法規所規定的民主集中制、合議制這種共享性權力二者沒有各自的適用范圍與邊界,行政首長既可能不堪個人責任的重負,也有可能借集體決策之名推卸責任。⑩由於決策責任集中於政治系統但系統內部權責不明晰,責任推諉現象並不能被杜絕,責任主體權限的模糊性—無論是缺位或是重疊—給推脫責任提供了可能性﹔就責任承擔個體而言,雖然我國政府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但不良決策后果的責任可以被集體決策所分散、弱化,個人責任可以由集體承擔,即使問責被執行於個人,由於制度性制約的缺失,被問責官員可能在沉寂一段時間后換崗繼續任職甚至升職,未能得到實質性懲罰。基於政治系統內部,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的決策職責權限都不明晰,責任可以被任意推諉而不是被准確定位、追究到實處。
由執政黨和政府負責整個決策—執行—評估過程需要一個前提,即全能型國家的建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全能型國家的影子逐漸弱化,政府更多地放權於社會。這種實際情況與“全能型國家”這一前提產生了矛盾,其解決之道既可能是開放決策過程、接納更為多元的決策參與者,也可能是致力於增強自身科學決策的能力和掌控社會反響的能力,把決策責任集中於國家政治系統內將直接否定第一種可能,並將決策后果的壓力施加於第二種可能。為此將產生一些雙重后果,例如政府將高度重視決策是否科學、合理,將採取一系列措施以提升決策水平,但同時政府依然是主導,參與決策制定、執行和評估的專家所扮演的角色是政府顧問而非獨立個體﹔又如,政府可能為了使決策后果擁有良好的社會反響而考慮公共利益,但一旦決策失誤,控制、引導社會輿論將會比實質性的問責糾錯行為更為迫切甚至更為重要。在這種情況下,問責糾錯機制的轉型動力也十分微弱。
決策責任主體過於集中使得決策問責與糾錯的實施本身就存在著困難。一方面科學化、合理化的決策不一定能夠實現,決策失誤不能被有效預防﹔另一方面決策失誤在一些情況下難以被問責,甚至故意所為也能夠找到責任推諉的空間。為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規定:“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
決策程序不完善。西蒙(1982)認為,決策分為四個階段,即調查階段、設計階段、選擇階段和評估糾正階段,我國行政決策過程並不完善,決策問責與糾錯難以實現制度化轉型正是受到現有決策程序的制約,程序不完整和關鍵性機制的缺失同樣使得轉型動力不足,具體表現包括:一是權力機關在問責糾錯中幾乎完全被行政機關代替,其主體性作用不強﹔二是在決策執行后,條塊分割導致問責與糾錯難以執行﹔三是行政首長責任制的不完善使得部分決策缺乏監督機制、問責機制和貫徹決策的長效機制。更為重要的是,因為民主監督不到位,使得這些問題沒能被重視、被解決,問責與糾錯難以落實。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除了作為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法規、公共政策之外,也應通過行使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來保証法律的實施,監督國家權力的行使,規范行政行為。但在決策實踐中,其行使權交由行政部門,問責與糾錯等針對決策后果所應採取的措施也或收歸於行政部門、或模糊不清,人大未能採取獨立調查、聽証等有效形式及時跟進決策執行過程並作出有效評估,因而無法實現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規范和對決策的防錯糾錯。
就決策的執行者和決策后果承擔者的行政機關而言,除了責任主體權限不清之外,政府行政過程中的條塊分割也是導致決策難以被問責糾錯的一個根源。條塊分割即行政中的縱向與橫向體制,“條”是指中央部委自上而下的指揮管理體制,以行業或系統為基礎﹔“塊”指的是地方政府對所轄區域內全部行政行為的統管,以地區為基礎。條塊分割是垂直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關系失范的一種表現,導致了權力摩擦、各自為政、權責不清、人事壁壘、財政糾紛等問題。條塊分割所導致的組織結構和權力配置問題也影響了決策的科學性,主要體現在決策既是權力又是責任的雙重角色,制定決策時,決策被視為權力,地方各職能部門的決策權會受到當地行政當局和上級垂直部門的雙重領導、雙重影響﹔決策產生不良后果時,責任承擔和決策糾錯的主體可能被推諉,以力求將其對垂直管理或地方主義的負面影響最小化。這意味著,決策程序並不能得到一以貫之的重視,特別是后期對決策失誤的承認和責任承擔。
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決策程序的完整性。行政首長在政決策中所負的行政治責任,主要通過人大的監督來實現,其不完善體現在:首先,人大的監督權未能全面落實,重大決策失誤或履職不合格者可能引咎辭職或被免職,但輕者僅僅受到批評,責成改正,被免職者也可能在沉寂一段時間后重新上任﹔第二,問責和懲罰未能體制化,追究責任的形式大多限於上級黨組織對下級人員做出黨紀處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行政決策個人以及上下級主體之間的職責權限﹔第三,一些行政決策需要長期執行,但在執行期間決策負責人由於調崗、離崗等原因無法繼續承擔該決策的執行責任,該決策容易隨之擱淺,而新領導上任后往往又採取全新的決策,決策后果無法評估,問責與糾錯更無法跟進。更為嚴重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不完善不僅容易造成問責糾錯無法落實,更可能縱容其將決策視為個人權力的延展,或為個人、集團的私立故意制定並執行有損公共利益的錯誤決策,或由於沒有問責壓力而不具備科學化、合理化決策的動力。
上述三點是政治系統內部設置和行政方式對決策程序的制約,而最大的阻礙則來自於政治系統之外的社會民主監督制度的缺失,外部力量無法對決策的制定、執行、評估進行有效監督。國外一些較為成熟的行政決策問責模式已與民主監督緊密聯系,例如傳統的選民問責,問責被界定為政府和行政官員對選民的一種責任,表現為政府和行政官員要將其行為向選民作出解釋或回答,選民可以通過質詢、投票或罷免的方式迫使政務官承擔責任甚至下台﹔又如現代開放性問責的興起,即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建立實行聽証制度、行政信息公開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以確保行政決策問責的開放性、透明性,確保民眾的知情權。我國的監督主體包括紀檢部門、監察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等權利內部機構,也包括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等體制外的約束力量,然而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內部監督效果並不顯著,而社會監督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被排斥在行政決策之外。民主化的社會監督可以在決策的整個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決策前和決策時,社會監督意味著多元化的主體,能夠保証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並集合多方力量預防決策失誤﹔在決策執行時,社會力量獨立於行政機構之外,立足社會利益而非政府利益,能夠形成對行政行為的外部約束﹔在決策執行后,社會力量能夠撇開與執行主體的利益相關性而對決策效果進行評估,確認責任主體,並在糾錯過程中繼續發揮多元力量。為此,公開透明的決策信息和決策過程、制度化的監督體系、有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社會體制外監督力量是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的保障,也是決策問責與糾錯向制度化轉型的前提,但現實中決策民主化的不足使得這一前提或者微弱、或者缺失,直接導致了轉型困境。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指出:“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制度環境面臨壓力。決策問責與轉型還受制於制度環境壓力,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日新月異的社會環境,二是容易導致“報喜不報憂”的政績考核方式。改革關鍵時期的復雜形勢和歷史環境增加了決策困難和決策失誤風險,黨和政府既需要確保社會各個方面有效抵御風險、和諧發展,又要面對日益多元的公共利益和社會需求,決策的制定是全新的、無現成經驗可借鑒的實踐,因此在該環境下進行科學合理的行政決策有許多困難﹔對新決策的執行同樣也是全新的實踐,處於摸索中的行政過程並非一帆風順,決策合理但執行環節出了問題也並不少見。合理化決策制定的困難和決策順利執行的困難共同增加了決策失誤風險,而為此所進行的糾正也不一定能夠立竿見影。張國慶、李春(2007)認為,這一時期政府的許多決策都是創新行為,其效率損失主要有三種形式,分別為:政府創新目標失當,從而導致政府創新的徹底破產﹔政府創新措施不盡合理又難以重新調整,隻能實現部分預期目標﹔政府創新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需要增加大量的費用才能調整過來,並隻能實現部分預期目標。此外,由於公共利益和社會需求日趨多元化,曾經成功的決策經驗可能不再令大多數人滿意,而社會滿意的衡量標准也不再局限於單一維度,為此決策后果更可能被判定為失誤,從而增加了決策責任主體的問責壓力和糾錯壓力,而一個不規范、不成體制的問責制度能夠為責任主體提供緩解、逃避壓力的可能性。就這個意義而言,社會環境一方面在呼吁著問責和糾錯機制的轉型,另一方面卻也阻礙著這種轉型,因為在缺乏民主參與的體制裡,轉型的推動者同時也是需要為決策失誤買單的人。
除了環境壓力,政治制度同樣也為決策主體承認失誤、承擔責任、及時糾錯設置了壓力與阻力,其中最為直接的是官員考核、晉升機制。政績考核依然是目前官員考核的指揮棒,政績是指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履行相關職務取得的工作業績,是領導干部從政思想、為政風格和施政目標的綜合體現,而憑政績任用干部是目前選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據和標准。改革開放后,考核標准發生了變化,行政首長任期內的經濟績效成為考核的主要標准,地方各級向下逐漸放大經濟增長預期目標,片面強調經濟增長和效率優先。在這種考核體系和錦標賽體制下,地方政府、行政職能部門和官員個人承受了巨大的經濟發展壓力,唯有在完成目標、在競爭中獲勝才能實現升職或不被降職,而決策失誤則可能將責任主體排出該競爭體系。這種考核體系下的官員更可能會立足於自身政績和本地區經濟發展,而執行更具有地方保護色彩的決策,例如會不惜一切手段去獲得經濟發展,縱容本地企業生產假冒偽劣產品、違規為企業辦理市場進入手續或信貸擔保等。而就決策后果而言,這一體制導致了“報喜不報憂”現象頻發,責任主體在政績考核壓力下不敢公開決策后果,不敢承認決策失誤,不敢承擔決策責任,發生了問題就選擇遮掩或利用官方媒體進行輿論引導。
近年來,唯GDP論備受詬病,中央也開始強調更為科學、完善的政績觀,十八大報告指出“必須更加自覺地把全面協調可持續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實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改革考核方式,不能隻看經濟增長,2013年6月,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談到選人用人問題時,習近平說:“要改進考核方法手段,既看發展又看基礎,既看顯績又看潛績,把民生改善、社會進步、生態效益等指標和實績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再也不能簡單以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來論英雄了”﹔9月,在河北省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上,習近平說:“中央看一個地方工作得怎麼樣,不會僅僅看生產總值增長率,而是要看全面工作,看解決自身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成效”。2013年11月初,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關於開展“四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和加強制度建設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堅決糾正唯國內生產總值用干部問題”,這是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以來中央文件首提糾正“唯GDP論英雄”。這些要求將致力於更加科學合理的官員考核體系的建立,也將為行政決策的“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型奠基。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個更為多元的考核體系無法接受民主監督,則可能會擴大“報喜不報憂”的范圍,這一范圍將從經濟領域向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各個領域擴張,決策問責與糾錯機制轉型也可能會面臨更大的阻力。
決策問責與糾錯機制必須常態化、制度化、科學化決策責任主體集中在政治系統內部,決策程序不完善以及制度環境壓力是目前中國決策問責和糾錯機制轉型面臨的不可回避的現實。責任主體過於集中,使得決策成為一種政治權力而非以公共利益為中心的責任,政治系統內的權責不清又為決策失誤的責任推諉提供了可能性﹔決策過程的不完善導致政治系統內部和外部的雙重監督被極度弱化以至於失效,條塊分割和不完善的行政首長負責制進一步造成了決策程序對問責、糾錯制度的制約﹔社會環境為科學決策增加了難度,提高了決策失誤的風險,而政績考核制度使得官員對決策失誤諱莫如深。
決策體制的上述現狀共同導致了這樣一個結果:責任主體可以在不完善的問責糾錯機制中找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彈性空間,例如掩蓋失誤、推諉責任,而有權力有能力推動制度化改革的正是這些轉型動力不足的人。為此,獨立於政治系統之外的民主化機制和社會力量必須參與到決策問責糾錯機制當中。政府應該維護社會秩序和滿足公共需求,實現“社會滿意”。但政府在履行職責時也會考量“政府滿意”和“個體利益”二者之間難免會產生的矛盾。讓民主制度和社會力量進入政治生活、進入行政決策整個過程中,特別是讓公眾參與決策的監督,能夠有效防止故意決策失誤、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並且真正實現決策問責與糾錯。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要“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要“完善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為了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必須“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作為提高中國共產黨科學執政、中國政府科學行政的必由之路,決策問責、糾錯必須常態化、制度化、科學化。問責糾錯制度的建立有賴於一個更為開放的政治系統,依賴於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也有賴於被全黨、全國、全社會所普遍接受的責任意識,即決策責任必須明確、決策失誤必須被問責,尤其是故意所為必須受到嚴懲。這樣的途徑、目標和要求,對於我國的決策責任糾錯機制而言,是十分迫切的,但也顯得任重而道遠。十八屆三中全會創造性的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其中十分重要的是要實現國家決策的重大轉型,使決策更加科學化,使決策糾錯與問責經常化、制度化、科學化。
【注釋】
①黃孟藩:《現代決策學》,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2∼17頁。
②﹝美﹞查爾斯•林德布洛姆:《決策過程》,上海譯文出版社,1988年,第192頁。
③陳志斌:“問責機制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會計研究》,2004年第7期。
④汪杰貴,周生春:“城市公共服務問責機制的構建”,《城市問題》,2010年第9期。
⑤崔雯:“論我國決策糾錯機制的健全和完善”,《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學科版),2012年第10期。
⑥張國慶,李春:“創新發展與糾錯機制:新時期中國政府推動可持續發展的雙重任務”,《湖南社會科學》,2007年第6期。
⑦胡偉:《政府過程》,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頁。
⑧曹永勝:“公共政策責任問題探略”,《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7月。
⑨朱志芳:《社會決策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86頁。
⑩王學軍:“我國實行政府問責制面臨的困境及其出路”,《中州學刊》,2005年3月。
﹝美﹞赫伯特•西蒙:《管理決策新科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第34頁。
黃明哲,賴路成:“建立和完善黨內防錯糾錯機制的思考”,《學習與實踐》,2010年第8期。
孫發鋒:“從條塊分割走向協同治理—垂直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關系的調整取向嘆息”,《廣西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劉學彬:“論完善行政決策問責制”,《四川行政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
舒紹福:“行政決策問責:異域模式與經驗啟示”,《新視野》,2010年第6期。
李孟怡:“科學發展觀與政績考核體制的完善”,《理論學刊》,2004年7月。
周黎安:“官員晉升錦標賽與競爭沖動”,《人民論壇》,2010年5月。
張洋:“民主是一種糾錯機制”,《人民日報》,2011年8月24日。
(作者: 謝志強 王劍瑩。見《人民論壇》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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