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數量是多了還是少了?長假還會“東拼西湊”嗎?未來假期設計又會是個什麼樣子?聯合多家權威網站,先后兩次發放調查問卷,數百萬名網友參與意見征集……歷經近兩個月集思廣益,新鮮出爐的2014年法定節假日放假安排引人關注。
變化:調休方式調整
與以往相比,2014年節假日放假安排主要有三點變化:一是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五個法定節假日放假改為逢周三時不調休,僅在當天放1天假﹔二是在長假調休方式上,將過去調借節前或節后一個周末的2個周休日的做法,改為向節前和節后周末各借調一個周休日﹔三是春節假期恢復為農歷初一至初七。
“這樣調整主要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解決連續工作時間過長的問題﹔二是解決調休過亂的問題。”北京交通大學教授、國家信息中心旅游規劃研究中心主任石培華表示。
近年來,法定節假日放假安排帶來的集中出行導致交通和景區擁堵,調休造成連續長時間工作,假期安排缺乏規律公眾難以把握,供求失衡導致旅游質量下降和價格上漲等問題凸顯。“有假期,人們當然很高興,但挪雙休日讓人感到糾結,雙休日的‘福利’演變成連續工作的額外‘負擔’,一點放鬆感都沒有。”北京某國企職工李先生說。
說起新的調休辦法,李先生挺贊賞:“廣泛聽取社會民意,讓休假回歸休息本位,不折騰,挺好。”
“‘調休’與否需要算‘經濟賬’和‘居民感受賬’。在計算經濟拉動效應的同時,還需要注重居民的感受。”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社會所研究員李震說,“一定要回歸到節假日安排的制度本意上來,不要沖擊公休日,讓老百姓好好休息,生活工作節奏不要打亂。”
弊端:帶薪休假難落實
據權威部門統計,對比世界62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定假日和帶薪休假,平均法定節假日為11.7天,我國11天,排在並列33位,屬於中等水平,與法國、意大利等國家持平,超過了美國、德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
“這次微調,沒有增加原本11天的法定節假日天數,這是由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決定的,同時也是希望最終通過帶薪休假方式來解決。”對於不少人反映假期少、休不夠,石培華說,從國際比較來看,我國現行法定假日總天數與世界平均天數非常接近,其實水平並不低。“我們缺的是帶薪休假,在62個國家中,我國帶薪休假的天數排倒數第三。”
據人社部的一項調查顯示,目前帶薪休假落實率約為50%,落實帶薪休假比較好的主要集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一些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落實起來就相對差一點。
“長期以來,由於可供勞動者自由選擇、自主支配的帶薪年休假不能得到全面實施,因此使得全國統一安排的帶薪公共假日,尤其是可讓家庭集中遠游的‘黃金周’承載過多。”社科院財貿所旅游與休閑研究室副主任宋瑞指出。
“此次的微調是適應當下情況的一種過渡性安排。一個完整的休假辦法,有待於帶薪休假制度的完善與落實。”石培華說,從社會發展角度來講,設計和創造合理的假期模式,休假才能“不折騰”,真正成為推廣休閑生活的重要載體。
挑戰:頂層設計亟待完善
“很難說眼下這種扎堆兒旅游消費的旅游方式就是落后的,盡管其中可能包含太多的無奈。不少即使享有帶薪休假的人,也往往因為家人沒有帶薪休假而不能同時出游,從而感覺休假沒有了意義。”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董克用認為,進一步改革假日制度迫在眉睫。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教授李路路提議,應在基本保証假期總數不變的前提下,使具體安排更人性化,可嘗試讓單位自主合理安排放假時間,滿足人們不同的假期需求。
然而,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來看,帶薪公共假日和帶薪年休假基本處於“分而治之”的狀態,二者之間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體系。“除《勞動法》外,分別相對應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職工帶薪休假條例》都屬於國務院頒布的法令和條例。”宋瑞表示。
為此,宋瑞建議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整合、修訂、完善,解決帶薪假期制度的頂層設計問題,重點解決帶薪年休假落實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應盡快組織開展全國性調查,了解不同單位、不同地區、不同群體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提出詳細的解決方案。同時,建議中央成立跨部門的協調機構,從法律、社會、經濟等各個角度進行系統研究,將休假制度與稅收、財政、勞動保障、民生等結合在一起予以綜合考慮。”(本報記者邱 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