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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機關要做法治思維的先行者

中共廣西荔浦縣委政法委書記蔣戰平

2013年12月12日13:25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政法機關是國家的執法司法機關,是憲法、法律的忠實捍衛者,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在普通群眾的眼裡,它不僅僅是一個國家機關,而且還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化身。這就體現了政法機關在實現依法治國中的重要地位和旗幟性的導向作用,這就要求政法機關應首當其沖,將自己置身於法治思維的前沿陣地,理所當然地成為法治思維的先行者,即在從事政法活動中,要做法治思維的倡導者、領頭雁。想問題、辦事情要有高純度的法治思維,不能夾雜任何私心雜念,不能有違法律法規,要站在以法治國的法治高度切實履職盡責,努力成為法治思維的先行者。

一、政法機關做法治思維先行者的必要性。

1、是樹立社會公信力的需要。政法機關的社會公信力源於兩方面,一是自身恪守法律要做到一絲不苟﹔二是執法司法要做到不折不扣。政法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嚴格執法司法,打擊違法犯罪,確保和諧穩定,同時政法機關自身的執法辦案活動又處於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中,俗話說,打鐵須先自身硬,政法機關和政法人員要立得正,走得端,做法治思維的先行者,做依法行使政法權利的踐行者,主動接受監督,經受考驗。要在思想上始終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在與履職盡責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職權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濫用必追究的思維定勢,時刻牢記職能定位,依法自覺主動接受監督制約,建立健全對政法權的監督制約機制,不斷拓展接受監督的渠道和途徑,強化接受監督制約的意識。思維是行為的先導,唯有如此,才能將法治思維外化於形,在政法工作實踐中依法行事,才能取得自身的權威性和社會的公信力。

2、是政法機關自我淨化的需要。現階段,政法機關中有不少政法人員在思維觀念上存在許多問題,比如,“重打擊、輕保護”的價值觀:片面強調打擊犯罪職能的心理傾向,一談到執法就立馬想到抓人和判刑,一講到保障人權,就認為執法軟弱,放任犯罪。甚或認為,隻有堅決殘酷地打擊犯罪,才能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觀:一味強調結果不重程序,認為隻要能夠快速破案,可以不擇手段,隻要能查清犯罪事實,可以不要程序。甚或認為強調程序,嚴格按司法程序辦事,就是自找麻煩,自縛手腳,不利於從重從快打擊犯罪。於是乎,諸如釣魚執法,刑訊逼供、非法拘禁、錯案冤案等應勢而生,極大地影響了司法公信力﹔畸形的政法政績觀:隻重大案不管小案,隻重執法不重預防,隻重打擊不重教育等等﹔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執法觀,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時,往往偏重本地方本部門利益,在公正執法上大打折扣﹔此外還有唯上不唯法,一切由上級說了算,唯權不唯法,一切由長官說了算的唯級別唯長官論的執法觀﹔因徇私枉法,而不敢公開辦理的暗箱操作執法觀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損害了政法機關的形象,助長了群眾信訪不信法、隻信拳頭不信法的習慣思維,阻礙了全社會法治思維的推行與提升。因此,政法機關要首先從自身做起,以法治思維審視自已,淨化自已。

3、是政法機關職業職能的要求。政法機關是國家的執法司法機關,在履職時,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能任意為之。執法司法的主體、客體、內容、范圍、程序等均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政法干警隻能在法定范圍之內依法進行,不得超過法定權限,濫用權力。無論何時何地,處於何種情境之下,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犯罪行為進行追究,對法律的實施不折不扣,既不能讓犯罪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又不能讓無罪者受到錯誤的追究。政法干警肩負著執法司法的職責,對國家和社會來講,政法干警的行為是實現法律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對個人來說,政法干警又肩負著保護個人權利,實現法律公正之責。政法干警不是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而是站在客觀的立場上進行活動。這就決定了其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扮演著特別重要的角色。是全社會法治思維的有力推手,這就要求其必須帶頭遵從法治思維,做法治思維的先行者,引領全社會提升法治思維。

3、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需要。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告訴我們,事物是在不斷發展進步的,法治思維也不例外,也應隨著社會政法經濟體制的改革,隨著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進步而相應調整,與時俱進。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生活在很多方面都發生了而且仍在發生著重大而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不斷給政法機關提出新的要求乃至挑戰,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以及相應的執法觀念也必須及時調整和跟進。近年來,包括政法制度改革在內的司法改革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而且公眾對執法水平的期望值和評價標准也在不斷升高。司法的體制在發生變化,法律的內容在發生變化,法律和司法的價值取向也在發生變化,這些發展和變化都要求政法人員“與時俱進”,做法治思維的先行者,盡可能快地更新法治觀念。讓法治思維緊跟時代步伐,與社會發展同頻共振。

二、政法機關如何做好先行者

(一)認知上要深入一層。對法治思維的認識是運用法治思維的前提和基礎。政法機關對法治思維的認識相較一般單位與個人要深入一層。具體要做到三個到位。

一是對法治思維的涵義認識到位:法治思維是相對於人治思維而言的一種理性思維。所謂“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具體於政法機關,就是要在執法司法時,要以是否合法來審視自身的執法司法行為,以違法程度來考慮如何實行執法監督。而不是以個人好惡、利害得失、陳規陋習來思量如何實施執法司法。嚴格做到“法有規定才行為,法有禁令而不為”。

二是要對法治思維的主體認識到位。法治思維的主體不僅是國家執法司法人員,還有不同部門的領導干部,不同區域的社會群眾。這就要求政法機關及其政法干警,以法治思維的先行者要求自己,必須站在法治的制高點,引領全社會干部群眾,學法懂法守法用法,遇事想到法律,辦事依靠法律,將自己的言行嚴格控制在法治思維之下,一切矛盾糾紛的調處須以法治思維為導向,以形成法治思維的社會化,人民性。以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目標,推進社會的幸福和諧。

三是對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之關系認識到位。法治思維是法治方式的思想導向,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的外化行為,有什麼樣的法治思維,就有什麼樣的法治方式。因此,法治思維決定法治方式,做法治思維的先行者必須強化法治思維,將法治思維通過法治方式引向最佳的以法治國境界。

四是對政法機關法治思維的要求認識到位:較之一般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法治思維對政法干警的要求更高。因為政法權的行使是一種司法活動,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被告與原告,關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財產、自由甚或生命,一不小心就會嚴重損害他們的合法權利,導致重刑輕判、輕刑重判,造成冤假錯案。極大影響到政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因此政法機關一定要以法治思維先行者的身份嚴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法治思維水平,確保公正執法,

(二)實踐上要先行一步,政法機關要擺正身自位置,要將自已擺放在法治的制高點,高度重視自身法治思維的養成,率先以高純度的法治思維想問題、辦事情、做決策。

一是要突出“合法性”,讓合法性貫穿法治思維始終。政法機關率先運用法治思維想問題辦事情,主要體現在行使政法權力時,自始至終遵循“合法性”。這種合法性主要表現在行使政法權的目的、程序、權限、手段和結果。目的合法就是要求政法干警在行使權力時充分考慮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程序合法就是要求政法干警在執法辦案時一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步驟、方式、環節有序進行,不能按主觀意願辦事,隻重實體不重程序,隻重結果不重過程﹔權限合法是指政法干警一定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職權范圍內行使政法權,不能越權超界,違法用權﹔手段合法是指政法機關在執法辦案時所採取的方法和途徑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隨意而為,有違法律的相關規定﹔結果合法就是執法辦案的結果一定要合符法律的規定。

二是要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努力提升全社會的法治意識。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要實現依法治國,單靠幾個群體幾個單位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培植法治意識,運用法治思維。政法機關作為法律工作者,引領各級領導干部、社會公眾強化法治思維,責無旁貸。政法機關應通過開辦法制課堂,設立法治咨詢點、發放法治宣傳單等多種形式,開展廣泛而深入的普法宣傳活動,以強化領導干部與廣大群眾的法治思維,豐富群眾的法治知識,進而在全社會營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讓法治思維成為每個社會公民的固有的思維模式。

三是堅持法律至上,樹立以人為本的法治思維。樹立以人為本的思維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是要樹立人權保障的法治思維。在維護人權保障方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政法機關有其職業優勢,應該首當其沖,為社會樹立榜樣。一是要在執法辦案時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識,一定要堅持法律至上,唯法是從,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執法辦案不唯上、不唯官、不唯權,要敢於碰硬公正司法,對濫用職權干預司法的行為,要在法治思維上筑牢防線,要以先行者的姿態,法律捍衛者、人權捍衛者的姿態給予有力抵制,要堅決杜絕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對任何人的違法犯罪都要依法懲處,不姑息不遷就不放縱,對任何人的合法權利都要堅決維護,高度重視不打折扣。二是要敢於擔當,對自身在執法辦案時,因實踐經驗、知識閱歷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工作失誤,造成當事人權利受損時,要求真務實,敢於自我糾偏,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創新上要與時俱進。

一是就法律本身進行創新。古代法律與現代法律,先進法律與落后法律,國內法律與國外法律,因法律的制定者所處的時代不同,國情不同,自身素質不同而大有不同,因此,我們說,作為法律本身他隻有相對的穩定性,而沒有絕對的穩定性,它在調整社會行為規范的同時也必須與時俱進,進行自我調整,否則就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進步,甚至會阻礙社會的發展進步。我們所講的依法治國,就是要以能推動甚或引領社會發展進步的良法來治國,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為完美地維護社會秩序,調整人們的行為規范。廣州大學李步雲在《法學研究》期刊中指出,廣義的良法是指對社會發展起積極或推進作用的法,從一定意義上說,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依法治國,應是依良法治國。良法從何而來?應當從司法實踐中來,從與時俱進和法治思維中來。因此,政法機關要真正做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必須具備與時俱進的法治思維,要在司法實踐中拓展視野,深入思考,將法治思維覆蓋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每個領域﹔用法律工作者特有的法治視角與敏銳的法治思維,從實現依法治國、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著眼,從身邊的每一次執法司法實踐著手,不斷探索,深入論証,適時提出符合社會發展進步要求的新的法治思維成果,供立法機構參考推行。比如,我國於2013年4月25日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於10月1日出台施行的《旅游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証: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引向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在物質生活得到極大滿足的同時對生活質量與品味的要求越來越高,這相應地引發了全國性的旅游熱潮,這無疑是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大表現,但隨著旅游業的日益壯大,諸如陷阱導購、強買強賣、損毀文物、破壞生態等社會非法行為也應運而生,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勢。這就要求我們的司法工作者必須運用與時俱進的法治思維來思考制定出一部相應的法律以規范旅游業的健康長遠發展。再比如刑訴法的修改創新,更體現了法治思維必須與時代同發展共進步。

二是就法治思維進行創新。法律作為調整社會生活眾多規范中的一種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規范不能代替的,但作為規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為社會規范除了法律以外,還有道德、習慣、政策、教規、紀律、村規民約等﹔法律只是處理各種社會問題眾多方法中的一種,除法律方法,還有行政、宗教、輿論、思想教育等方法。對社會的整體而言,雖然法律是處理社會問題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會關系和生活領域而言,法律並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這就要求政法機關在運用法治思維執法司法時,在運用法治思維思量社會秩序的維護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時,一定不能忽視法律之外的,諸如道德、教育、民風民俗、村規民約的積極作用。

勿庸置疑,執法是帶有強制性的,是嚴肅而又冷酷的。但作為政法機關,一定要遵循執法為民的執法宗旨,在法治思維上應做兩方面的考慮,一是在執法辦案時要堅決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堅持嚴格執法,達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二是在執法辦案時,要充分尊重違法犯罪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給予人文關懷,並對犯罪人家屬特別是對失親致孤的家屬給予精神慰藉和物質幫助,以最大限度地擴大執法的社會效果。比如在對犯罪人施以極刑時,考慮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對其孤苦無依的父母子女給予相應的關心和幫助,給冰冷的法律注入社會的溫暖,讓無情的法律閃爍人性的光芒。

總之,政法機關一定要忠於國家和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不負人民重托,不辱歷史使命,以法治思維貫徹政法工作始終,敢為人先,勇做法治思維的先行者,勇挑重擔,敢當法治思維的排頭兵,堅定不移地引領社會邁向法治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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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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