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澗縣委組織部 周國祥 張應軍
當前各地正積極落實黨代表任期制,推進黨代會常任制、年會制、提案制等的探索試點工作,黨代表地位和作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黨代表充分發揮作用還存在著一些制約因素。
(一)自身定位不准,角色認識不清。在實行了任期制后,黨代表由原來的“一次性”選舉代表變為了有任期的“任期制”代表,黨代表不僅在黨代會期間要參與選舉投票等活動,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還應履行相應職責。少數黨代表不清楚這一變化,還存在著“黨代會結束黨代表使命就完成”的錯誤理解。
(二)整體素質不高,履職能力不足。部分黨代表角色意識、履職意識較差。而來自基層一線的黨代表政治、文化素質整體偏低,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理解得不夠深,參與組織協調、議事決策的能力不強,參政議政質量不高,履行代表職責力不從心。
(三)載體較少,渠道不暢。大多數黨代表自身不是不想發揮作用,而是不知道通過什麼途徑、採取什麼方式發揮作用。由於黨代會閉會期間代表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相對較少,缺乏必要的舞台和載體,這是代表作用難以得到充分發揮的主要原因。
(四)制度不健全,作用難發揮。黨代表發揮作用缺少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均未對黨代表的身份、地位作出明確規定,也未對黨代表的權利、義務、職責及應發揮作用的范圍、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黨代表的職責不清楚、責任不明確,制約黨代表作用發揮。
充分發揮黨代表作用是進一步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不斷完善黨的政治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筆者認為發揮黨代表作用主要應抓住以下五個方面進行探索突破。
(一)明確代表權責是發揮黨代表作用的基礎。一是加強頂層設計。從制度層面明確黨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並對保障黨代表的權益作出相應規定。二是細化權利職責。進一步明確黨代表在大會期間和閉會期間享有的權利和職責。一方面為黨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指明方向,提供依據,便於黨代表開展活動、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有利於加強對黨代表的規范管理,保証其在規定職責范圍內履行職責。三是強化代表意識。明確黨代表權利和職責,有利於強化其代表意識和責任意識,改變過去代表隻在召開黨代表大會期間集中行使職權的狀況,為黨代表充分發揮作用提供基礎保障。
(二)保障代表權益是發揮黨代表作用的前提。一是創設良好氛圍。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加強宣傳,讓黨員干部和廣大群眾對黨代表的職能作用有一個全面的了解,為黨員和黨代表參與黨內民主建設和充分發揮作用營造寬鬆的政治環境,使他們主觀上願意參與、客觀上能夠參與、實踐中有效參與黨內議事決策等重大活動。二是提供履職條件。從代表履行職責的實際出發,尊重和保障黨代表的權利,規定和建立重大事項通報、重要意見征詢、參與重大決策、黨代表監督評議等制度,保障黨代表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要建立黨代表提案、提議辦理制度,規定所涉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限期認真辦理和答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諉或拒絕,不得對代表履行職責進行干擾。三是健全保障機制。要求各級黨組織在實際工作中,要切實落實和不斷完善各項保障制度,保証黨代表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規定各級黨組織必須為黨代表履職提供條件,保障代表履職時間和經費。對代表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報經黨委許可。
(三)加強學習培訓是發揮黨代表作用的關鍵。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學習培訓、述職、考核等制度,強化黨代表的學習理念,增強代表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黨代表提升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更新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履職盡責的自覺性。二是開展重點培訓。結合代表履職行權的實際需要確定培訓內容,組織代表開展專題履職培訓,認真學習黨章、《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和黨代表大會制度的有關規定以及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科技、社會管理等相關知識。三是創新培訓方式。圍繞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採取集中培訓和日常培訓相結合、分類培訓和普遍培訓相結合等方法,開展對黨代表的多層次教育培訓。
(四)創新活動載體是發揮黨代表作用的重點。一是健全組織機構。縣(市)以上建立黨代表聯絡工作常設機構,鄉鎮設立黨代表聯絡工作站,下設活動小組,確定聯系人,推行條塊服務管理,實現黨代表活動常態化、制度化,為黨代表在閉會期間發揮作用提供舞台。二是搭建參與平台。黨代表在社會政治生活中代表廣大黨員,依法行使黨的權力,管理黨內事務,是黨代表的權利和職責,是黨代表發揮“議黨議政”作用的關鍵環節,要通過實行黨代表列席黨委有關會議、重大決策征求代表意見、代表提案和提議等制度,開展代表視察調研、建言獻策等活動,拓寬黨代表參與黨內事務決策管理的平台,充分發揮黨代表參與決策、參與管理、參與監督的作用。三是拓寬監督渠道。健全黨內約束機制,充分發揮代表的監督作用,要通過建立完善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等制度,組織黨代表參與對黨委、紀委委員民主測評,開展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前征求代表意見,參與民主推薦重要干部工作等,確立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的重要地位,不斷拓展和豐富代表參與黨內監督的途徑和方式。
(五)健全制度體系是發揮黨代表作用的核心。一是建立黨代表發揮作用的綜合性制度。制定黨代表發揮作用的意見,從制度上明確黨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並對保障黨代表的權益作出規定。二是構建統一完整的制度體系。將各地探索試點的黨代表任期制、常任制、提案制、質詢制等制度進行整合優化,形成一套完整的黨代表工作制度體系,構建有效運轉、上下銜接的黨代表工作機制。三是建立黨代表活動系列制度。圍繞充分發揮黨代表閉會期間的作用,積極探索建立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配套制度,建立代表活動小組制度、視察調研制度、提案制度、征求意見、情況通報等制度,逐步形成代表管理、服務、履職、監督等方面制度體系,有效拓寬黨代表發揮作用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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