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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案件事實形成與民法學方法論體系的完善

2013年12月10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

以民法適用為核心研究對象的民法學方法論,其重要功能在於保障民事法律的正確適用、保障法官依法公正裁判。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會以司法三段論的方法作出裁判,即以法律規范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然后通過涵攝得出結論。但民法的適用“實際上是一個尋找、界定並最終確定前提的思維過程與形式邏輯的思維過程共同作用的結果”,而並非簡單以司法三段論為核心的形式邏輯思考過程。長期以來,我國民法學方法論的相關研究很大程度上體現在民法規范理論之上,民法學方法論更多關注以法律解釋方法為主的對大前提即民法規范的尋找、定性和解釋完善,而對小前提即案件事實(於何時何地,何人對何人做了何事)的形成過程關注較少。在一定程度上,民法學方法論變為民法解釋學。

筆者認為,司法三段論的小前提民事案件事實形成環節蘊含了民法學方法論的豐富命題,亟須歸納提煉。民事案件事實的訴訟形成實際上是從生活事實到民事法律事實再到當事人描述並由法院認定的“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過程。

一方面,生活事實不能當然引發民事權利或義務,它必須先上升為能夠涵攝到民事法律規范構成要件之下的民事法律事實。生活事實能否上升為民事法律事實,並非簡單的抽象化或者類型化的法律技術問題,而首先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通行的法學理論認為價值判斷問題是對涉案行為(如民事法律事實)進行合法性的判斷,但是對某一生活事實能否構成民事法律事實這一前提性問題卻少有討論。並非所有的生活事實都能夠或有必要進入民法調整領域,如約請朋友喝酒、准許他人搭乘便車等純粹的情誼行為並非民事法律行為,而是處於民法調整范圍之外的純粹生活事實。純粹的情誼行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轉化為民事法律事實,而哪些類型的情誼行為應當繼續停留在純粹生活事實層面,哪些類型的情誼行為應當進入民事法律事實范疇,不同的結論將直接關系到民法對社會生活的介入程度,需結合具體問題運用利益動態衡量的方法權衡不同考量因素作出解答。在此過程中,我們應警惕法律中心主義觀點的遮蔽,防止民法對社會生活的過度介入,協同法律規范和非法律規范在社會調整中的角色功能。

另一方面,民事法律事實在民事糾紛解決過程中以“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出現並與民事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發生連接,以引發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后果。“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是訴訟當事人將生活事實中無規范意義的部分剪裁掉並將剩余部分運用民法語言加以轉述的結果,是在法律評價指引下對生活事實中重要的需要由法律調整的那一部分的擷取。並非當事人對案件細節的所有陳述都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都能夠轉化為民事法律事實,而需具體判斷民事法律事實中的哪些要件事實必須要被証明以及由誰來証明等,這就需要結合民事証明責任規范來分析提煉生活事實。比如,在狗咬傷人的案件中,狗的花色、被咬人的身份等就屬於與案件裁判無關的事實,而狗的主人是誰、被咬人是否存在有意挑逗等則屬於有法律意義的案件事實,狗的主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也非被咬人需要承擔的舉証事實。妥當運用民事証明責任規范對“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認定並非簡單的事實判斷問題,而是包含對當事人之間証明責任及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風險分配的價值判斷問題。

民事証明責任規范主要規定相關要件事實如何在當事人之間分配,這就直接涉及到對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安排,故民事証明責任規范本質上是一個民事實體法問題。民事証明責任規范包括民事証明責任一般標准和民事証明責任法定特別標准。民事証明責任規范的一般標准無需均由民事實體法律作明確規定,其已經為民事訴訟法學“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通說理論所支持,需要我們結合“法律要件分類說”從民事權利規范的構成要素中分析解釋出來。民事立法上可以將“法律要件分類說”的觀點規定為民事証明責任分配的一般條款,而不必一一具體化。

民事証明責任法定特別標准屬於証明責任一般標准的例外,對民事証明責任法定特別標准需要類型化。筆者主張將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的民事証明責任規范進一步區分為民事權利推定規范、民事法律事實推定規范和証明責任倒置規范。民事証明責任規范的法定特別標准中,主張對自己有利要件事實的當事人之相關証明責任或者被減輕,或者轉由對方當事人來承擔。當然,從解釋論上看,我國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証據規范除前述証明責任規范之外,還包括少量民事証據方法規范,如對合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規定,對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証的規定,對病歷、診斷証明等規定。應當對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的証明責任規范作全面發現和解釋梳理,未來民事立法中也應該重視對民事証明規范法定特別標准的配置,以有利於民事權利的訴訟實現。

民事証明責任思維是對傳統民法適用方法中請求權規范思維和民事法律關系思維的有益補充,其有助於將民事請求權規范在訴訟中落到實處,也有助於避免因案件事實真偽不明而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懸而不決。民事証明責任思維是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方法論,對民事案件事實形成過程中民事証明責任規范的發現、歸類和解釋運用是對傳統法學方法論體系的有益擴充,其豐富了民法規范的類型配置,也有助於我們在司法三段論小前提形成過程中更好地在規范和事實之間往返流轉。

(作者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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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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