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理論上的一個重大突破,是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而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新形勢下完善市場體系,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圍繞這個問題,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舉措,包括實行負面清單准入管理方式、完善全國統一市場、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健全優勝劣汰的市場化退出機制等。在此基礎上,提出進一步理順價格體系、加快要素市場建設等任務。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深化相關領域改革,對市場體系建設、進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起到重要作用。
一、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緊迫要求
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的一項基礎性任務。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從原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步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市場體系建設相應取得重要進展。
從產品市場看,已經確立了市場在供求調節中的主體地位,基本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實現了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居民日常消費品和工業生產資料的產銷逐步由計劃控制過渡到市場調節,市場分割程度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明顯下降。到2012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農副產品收購總額和生產資料銷售總額中,市場調節價的比重均在98%以上。
要素市場化改革也取得重要進展,市場配置要素資源的能力明顯增強。放寬對勞動力流動的限制,打破城鄉勞動力的分割配置,初步形成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主雙向選擇、工資更多由市場競爭決定的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在堅持和穩定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穩步發展農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實施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配置范圍不斷擴大,積極探索集體土地進入市場的途徑和方法。推進股權分置等一系列基礎性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包括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場外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直接融資中債券的功能和作用逐步提升﹔商品期貨市場交易規模躍居世界前列,期貨在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方面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技術市場交易規模逐步擴大,在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和商業化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我國市場體系尚不完善,市場的開放性、競爭的公平性和運行的透明度都有待提高﹔部分基礎產業和服務業價格關系尚未理順,尤其是要素市場發展相對滯后,難以適應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要求。
一是市場開放性不夠,部分領域存在不當准入限制。不同市場主體往往難以獲得同等的市場准入條件,特別是電信、石油、電力、鐵路、金融保險、教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領域,民營企業進入面臨諸多限制。在某些領域,行業外的國有資本也難以進入。有的領域外資企業能夠進入,而國內民營企業卻被擋在門外。即便出台了原則性的准入規定,由於缺乏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民營企業往往遭遇“彈簧門”、“玻璃門”。准入方面限制過多或限制不當,使相關領域缺少充分競爭,不利於資源優化配置和效率提升。
二是競爭公平性不夠,市場分割和地方保護現象時有發生。為了保護本地企業利益,有些地方在立法環節制定有利於本地企業的技術、衛生、檢驗檢疫標准,或濫用行政權力對外地企業和產品進行多重檢驗、超嚴執法,設置進入壁壘。為了吸引投資,相當多地方實行低地價以至零地價,不適當地降低稅率、降低環境保護和資源能源利用標准,採取有利於本地企業的採購和銷售政策等。維護公平競爭的執法手段和力度不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侵犯專利、竊取商業秘密、商業賄賂、商業欺詐等行為往往得不到應有懲處。
三是市場運行透明度不夠,人為制造尋租空間。有些領域競爭規則和程序透明度低,尤其是在招標、採購、項目審批等方面,各種潛規則盛行,腐敗極易滋生。由於信息強制披露法規不完善或者市場信息化建設滯后,市場參與者的正當權益往往由於有效信息披露不足而被侵害。部分市場監管規則設置不清晰,執法者自由裁量權過大,存在選擇執法、重復執法、錯位執法或無人執法等情況。
四是部分基礎產業和服務業價格尚未理順,存在嚴重扭曲。在電力、成品油、天然氣、鐵路、醫療衛生等存在行政性壟斷的領域,產品或服務仍然採取政府定價方式,市場調節機制未能發揮應有作用,造成部分產品或服務的比價關系長期扭曲,上下游之間價格傳導不暢,真實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效率狀況未能得到正確反映。扭曲的價格造成資源錯配、結構失衡、分配不公、粗放發展,推高了經濟社會發展成本。
五是要素市場發育滯后,要素配置效率亟待提高。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到位,國有和集體土地同地不同權,加上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一級市場的獨家壟斷,不僅造成土地價格扭曲和配置低效,而且引發大量的社會矛盾。城鄉或不同城市之間的戶籍壁壘和公共服務供給不均等,妨礙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不同形式的就業歧視現象依然存在。資本市場仍有明顯的行政管制色彩,交易所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參與主體、交易品種和托管清算均未實現統一﹔股票的發行和上市交易受到行政審批限制,股票市場層次較為單一,養老金和保險等長期機構投資者發展遲緩。由於創新激勵不足、市場化定價機制不健全、知識產權保護不夠、金融支持不力等原因,技術市場發展仍然相對滯后。
總的來看,盡管我國市場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但與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預期目標還有相當大距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真正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必須加快相關領域改革,使新形勢下市場體系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完善市場體系最重要的是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
市場體系是依照特定規則運行的,市場主體是遵循特定規則相互博弈的。市場規則不同,市場體系運行的方式和效率將大相徑庭。完善市場體系,最重要的是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為此,《決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舉措。
實行負面清單准入管理方式,是一項重大而意義深遠的改革。所謂負面清單管理,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進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清單之外的領域都可以自由進入,即所謂“法無禁止即可為”。這既是市場准入管理方式的改革,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意義更是非同一般。首先,負面清單隻管企業“不能做什麼”,與正面清單規定企業“隻能做什麼”相比,為市場發揮作用提供了更大空間,體現了在政府與市場關系上思維方式的重要轉變。其次,負面清單大幅度收縮了政府審批范圍,條款相對清晰,有助於實質性推動政府審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減少自由裁量權和相應的尋租空間。第三,負面清單不再提出“鼓勵類項目”,企業發展將更多依靠自身在市場上的競爭。而當存在“鼓勵類項目”時,有些企業拿著“批條”尋求優惠政策支持,不利於公平競爭,也助長了產能過剩。第四,從國際上看,負面清單管理方式最早出現在對外投資領域,這次將其推廣到我國國內市場,平等地適用於國有與非國有、內資與外資企業,表明了我們以開放促改革、建設高水平市場經濟體制的勇氣和決心。當然,負面清單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在體制、政策和方法上還有一個學習、適應、調整的過程。同時,也要防止出現“新瓶裝老酒”、隱性壁壘難以消除等問題。
另一項重要舉措是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我國人口眾多、市場廣闊,仍處在重要發展機遇期,優化配置資源和需求增長潛力巨大,但前提是要有一個全國統一、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一些年來,或明或暗地出現了不少地方保護、分割市場、限制公平競爭的“土政策”和潛規則,有的還被視為發展地方經濟的得力舉措。這些做法短期內看起來似乎有利於當地發展,但由於扭曲了資源配置、有悖公平競爭原則,並引發地方之間的過度競爭,從長期看,對全局發展不利,對本地發展也不利。所以,《決定》強調指出,要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各種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還需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准入的便利化程度,形成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首先,信用體系建設一直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短板”。假冒偽劣、坑蒙拐騙、拖欠賴賬等行為,使經濟運行付出了高昂代價。《決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通過征信體系,逐步完善個人和機構的信用記錄,作為其從事生產、投資、流通、消費等經濟活動的重要信用依據。在此基礎上,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培育履約守信的行為規范,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水平。其次,在減少行政性審批的同時,要簡化准入手續。《決定》提出要推進工商注冊制度的便利化,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証后照改為先照后証,把注冊資本實繳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這些措施對於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准入門檻、提高准入過程透明度,都有積極作用。進一步看,更重要的是加快建設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商事制度,健全制度性、程序性規則,包括政府在內的所有行為主體都要依法依規辦事,提高行政權力運作的透明度,減少隨機干預,加強責任追究。
健全優勝劣汰的市場化退出機制,也是完善市場規則的重要方面,而且在當前和今后較長一個時期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市場體系有進有退,退出不暢是我國市場體系運行中的一個重要缺陷。當前我國經濟運行中面臨著相當嚴重的產能過剩問題。與歷史上曾經多次出現的產能過剩不同,這一輪產能過剩是在大多數重要產品達到或接近歷史需求峰值的情況下出現的,因而具有長期過剩的特點。一般的產能過剩是市場經濟的常態,但嚴重產能過剩的出現,一個重要原因是缺少有效的市場化退出機制。《決定》提出要健全優勝劣汰的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程序。一方面,要發揮市場在優勝劣汰中的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哪些企業勝出,哪些企業出局,要通過市場競爭作出選擇,而不能由政府說了算。在企業破產和兼並重組等問題上,要堅持企業自主原則,防止政府搞“拉郎配”﹔要鼓勵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兼並重組,防止地方保護。另一方面,政府應把主要精力放在為企業退出和重整創造不可缺少的外部條件上,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開辟再就業門路、組織職業培訓、為兼並重組提供必要金融支持等。
三、進一步理順價格體系,著力推進要素市場建設
建立和完善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將為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仍然是市場體系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決定》強調指出,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要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進而調節供求關系、優化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也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集中體現。所以,應當盡可能地減少政府干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決定價格的作用。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完全不干預。例如,當出現欺行霸市、假冒偽劣、不適當壟斷、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時,政府的干預是必不可少的。但這種干預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使市場正常發揮決定價格的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場的作用。
基礎產業和服務業仍然是政府價格管制較多的領域。《決定》指出,要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的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這些領域往往是自然壟斷環節與競爭性環節並存,而后者的價格應當經由市場形成。但在實踐中,這些領域基本上仍由政府定價。隨著技術進步和管理方式的改進,有些原來屬於不可競爭的變得可以競爭了,競爭性環節的范圍相應擴大。例如,電子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使電信業務從接入到增值服務的競爭都顯著加強﹔鐵路行業實行網運分離的改革后,運營商之間可以展開競爭性定價。因此,必須加快推進上述領域的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採用新的技術和管理方式,能由市場定價的盡可能交給市場。另一方面,仍要由政府定價的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設施、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政府在確定這些價格時,也要充分考慮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同時要提高政府定價過程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特別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價格調整,在可能情況下,應公開成本構成等重要信息﹔舉行價格聽証會,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要素市場建設是下一步完善市場體系的重點和難點。這裡主要分析與土地市場相關的改革問題。在現行土地制度下,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在財產權利、市場准入、收益分配等方面尚未取得平等地位。從現實情況看,相當數量的集體土地已經進入非農建設市場,但往往處在規劃和法律的約束之外,配置和利用效率不高,應有權益得不到認可和保護。因此,集體土地制度改革已成當務之急。《決定》明確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也是改革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決定》提出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這就需要協調推進國家稅收制度、農村集體治理結構等方面的改革,完善規劃和用途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