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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進:借協同創新東風,深化機制體制改革

2013年11月28日08:43   來源:光明日報

2012年,教育部、財政部啟動了“2011計劃”。為了落實“2011計劃”,推進學校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提升學校創新能力,我校及時制定了《中國政法大學關於貫徹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2011計劃)的意見》等系列文件,並根據我校科研和學科發展狀況,確立了學校實施“2011計劃”工作方案,啟動了我校協同創新中心的培育和建設工作。目前,我校牽頭組建了三個協同創新中心﹝1﹞,作為主要參與高校參加了三個由其他高校牽頭的協同創新中心﹝2﹞。我校牽頭的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經過認真的組建培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成為教育部、財政部首批認定的14個協同創新中心之一。“2011計劃”本質上是改革計劃,重點是機制體制改革。為此,我校在落實“2011計劃”的工作中,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協同創新體的機制體制構建上,開展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探索。

一、確立了協同創新中心實行新的運行體制,學校出台的所有改革措施都可在協同創新中心先行先試。我校首先確定了協同創新中心是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特區”或實驗區,實行新的運行體制。我校還在人事聘任、研究生培養、本科教學、科學研究以及學術交流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支持協同創新的特殊政策,為協同創新中心開展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例如,在人事管理方面,明確中心在人員招聘,崗位設置、聘任、考核,評價機制和薪酬分配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中心對所聘本校教師的考核結果,學校予以認同,不再參加學校組織的年度與屆末考核。在管理體制方面,我校牽頭的協同創新中心均建立了理事會和學術委員會,分別作為重大發展事務和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

二、通過協同創新體平台建設,實現“校校”“校府”以及國外研究機構科研資源的整合,為開展協同創新研究奠定了基礎。以我校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為例,一是整合了三所協同高校現有的科研平台,包括3個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1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1個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為開展司法文明領域的一系列重大課題聯合攻關。二是建立了高校與司法機關的合作平台,中心與32個法院、檢察院簽訂了協同創新協議,在20個地方法院、檢察院建立了實踐基地。三是打造司法文明海外研究平台,中心與10多個國外大學、研究機構簽署了“2011計劃”合作協議,合作開展研究和學術交流,為中國法學“走出去”搭建了堅實的平台。四是在上述基礎上,通過協同高校研究人員互聘和對實務部門專家和國外知名學者的聘任,形成了以協同高校為主體、積極吸納國內外優勢力量的高水平協同創新研究團隊。

三、確立了協同高校地位平等、權利共享、義務共擔的原則,建立協同創新的長效機制。例如,我校與吉林大學、武漢大學簽署的共建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協議中,確立了協同高校(牽頭高校和主要參與高校)權利和地位平等的原則﹔中心在三所協同高校分別挂牌、分別設中心主任﹔建立聯系主任會議制度,負責研究和決定中心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規劃﹔實行輪值主任制度,由三所協同高校的聯系主任輪流主持中心的行政管理事務。

四、以重大任務為牽引,組織首席科學家負責制的創新團隊,探索新的科研組織形式。我校在協同創新中心的組建和培育過程中,一方面按照“國家急需”凝練出國家和社會發展過程中急需解決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另一方面按照重大任務牽引組織協同創新研究團隊,建立以創新團隊為載體的新的科研組織方式。例如,我校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根據中心的重大科研任務,建立了10個創新團隊。創新團隊實行首席科學家負責制,所有成員將在團隊首席科學家的組織下開展協同攻關,爭取在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努力把中心建設成高水平的“智庫”。(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1﹞分別是: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全球治理和國際法治協同創新中心、法治政府協同創新中心。

﹝2﹞分別是:武漢大學牽頭的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牽頭的知識產權協同創新中心、南開大學牽頭的人權建設協同創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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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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