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許多具體改革措施超出預期,表明中央深化改革、推進法治的堅定信念和政治勇氣。”法學界部分專家學者日前在京就《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行了深入解讀。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聯合舉辦了此次三中全會文件學習和解讀會議。來自中國法學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武漢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專家與會。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吉林大學資深教授張文顯說,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也是全面推進法治建設和深化法制改革的過程。《決定》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釋放了一個積極信號,標志著我國將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開創法治建設和法治發展的新局面,令人振奮。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所所長李林也表示,《決定》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必將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教育部長江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習根指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首先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而權威不只是外在的強制性、威懾力,更應該是一種內在的可信度、信服力,必須通過司法制度、機制、方法與技術的優化,形成人權司法的制度自信,在全社會獲得廣泛而持續的司法公信力。
對於司法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証據科學研究院院長張保生說,必須解決証據這一棘手問題。要貫徹落實《決定》“嚴格實行非法証據排除規則”的精神,就必須改變以往“命案必破”的思維,加強對執法辦案人員、司法人員的証據科學知識的教育,完善証據制度,真正實現人權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決定》中關於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內容相當豐富,既具有超前意識,又立足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實際。盡管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經過兩次修改,對訴訟參與人的人權保障不斷加強,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這些不完善妨礙了司法公正的實現,希望在貫徹《決定》的過程中能逐步加以完善,以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權。
關於《決定》中“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准”的意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漢明認為,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回應了新時期新形勢下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記者 殷泓、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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