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任務。這是我們黨在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對黨的建設認識上的深化。認真貫徹《決定》精神,需要我們進一步明確黨的建設制度的內容和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意義、目標、基本要求。
黨的建設制度和我們平常所講的黨內制度既相聯系又有區別。后者主要指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關系及其行為進行規范的各種黨內法規制度,包括黨員的權利義務、黨員的行為規范、黨組織的功能、地位、作用、黨的組織之間以及黨員和組織之間各種關系處理原則、黨內各種活動的基本要求、黨內監督制度、黨內民主制度等,《黨章》《黨內政治生活若干准則》《黨內監督條例》等都屬於黨內制度,它的適用范圍為黨內。前者除了包括后者外,還包括關於推進黨的建設其他方面內容,如關於黨的建設和經濟建設以及其他方面建設的關系,黨的組織和國家權力機構及其他組織的關系,黨的建設的組織、領導、活動方式等方面的要求,等等,有些內容還涉及黨外。
《決定》為什麼要強調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呢?這是因為,隨著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黨的建設環境、任務、方式等都發生了新的變化。如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使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外部環境發生變化,人們思想觀念價值觀念變化以及信息技術發展要求黨的思想建設方式方法要與之相適應,等等。如果黨的建設不能順應新的社會發展變化要求,就很難更好地發揮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的建設要順應時代要求,就必須進行黨的建設制度改革。
那麼,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目標是什麼呢?對此,《決定》明確提出,“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這就是說,黨的建設制度是要有利於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的建設制度。我們黨所肩負的任務是領導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領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這是艱巨、復雜、繁重的歷史任務,它對黨的要求是全方位的能力要求。如果黨在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方面不能符合現實的要求,目標就難以如期實現。所以,《決定》突出強調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
要使黨的建設制度保証黨的建設圍繞加強執政能力進行,這樣的制度有什麼基本要求呢?首先,要與黨在當前所面臨的現實環境、所擔負的實際任務、加強自身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相適應。黨的建設的內容、原則、目標、重點等不是從一成不變的觀念中來的,而是來自實踐的要求,實踐提出什麼樣的任務,黨的建設就要據此作出相應的調整,從而更好地發揮領導作用。
其次,要有利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這就需要我們認真探索和把握執政能力建設的規律、黨的其他各個方面建設和執政能力建設之間的聯系,並據此設計和改革制度。黨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例如,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純潔性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既有各自的側重點,又緊密聯系,把握了它們之間的聯系,就可以通過制度導向使各方面建設更好地圍繞執政能力建設這個中心來進行。
再次,黨的建設制度要和黨內各項制度、和黨外其他法規制度相協調。黨的建設制度是管黨的建設的,要和黨內各種具體制度相一致。黨是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黨的建設制度還要和黨外其他各項國家法規制度相一致。如果在這些方面存在不一致、不協調,這樣的制度就很難得到貫徹。(作者系中央黨校黨建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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