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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熱詞解讀

2013年11月20日08:47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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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銀行

民營銀行是由民營資本控股,並採用市場化機制來經營的銀行。民營銀行的核心特征是其具有有別於國有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民營銀行不僅在資本金來源上實現了民營化,而且完全實行市場化運作。在我國現階段建立和發展民營銀行對於啟動民間資本,降低政府負擔,化解金融風險,完善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013年7月5日,國務院下發《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允許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11月14日,銀監會發布了修訂后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其中,對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發起人,列出准入及不准入的一系列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搭起了民營銀行的設立辦法的基本框架。

股票發行注冊制

目前我國股票發行實施的是核准制,新股發行存在嚴重的“三高”現象,即高市盈率、高超募資金、高發行價。注冊制是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發行人無需政府特別授權,這是注冊制區別於核准制的重要特征。此外,注冊制還有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審核機構隻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強調事后監管等特點。

實施注冊制改革要達到3個平衡,一是投資者與融資者的利益平衡﹔二是融資速度與引資速度的平衡﹔三是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平衡。目前,推行注冊制除了需要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還需要有監管、信息披露、退市以及相關法制完善等方面的配套。當前立即推出注冊制的現實條件還不具備,從IPO開閘到正式推行注冊制需要一個過渡期。

(記者 陳果靜 何川整理)

(責編:實習生、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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