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公共文化建設成果顯著,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和服務網絡不斷完善,公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日漸豐富。但與此同時,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探尋問題產生的根源,尋求其解決之道,是公共文化體系建設面臨的重要議題。
筆者認為,以下因素制約著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資金投入不足,公共文化投入佔財政支出比例偏低。公共財政投入是文化事業發展的必要前提和物質保証。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文化投入佔財政支出比例偏低,公共文化建設經費不足,人均公共文化設施、設備、產品數量偏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不均,區域、城鄉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公共文化服務存在結構性失衡,追求文化服務機構建設規模、忽視基層文化服務等影響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立和發展的狀況大量存在。
公益性文化服務機構體制不順,運行機制不暢。公益性文化服務機構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建設主體和服務主體。長期以來,我國公益性文化服務機構普遍存在體制機制不順暢、用人機制不靈活、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服務內容與形式缺乏創新,服務效果不盡如人意。特別是一些村鎮、社區基層文化服務機構存在的運行模式不合理、管理效率低下等問題,已嚴重影響了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發展。
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主體單一,缺乏市場和社會的參與。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一直處於政府舉辦、公益性文化服務機構具體承擔的狀態,其供給主體和服務主體比較單一,缺乏市場和社會的參與,其自上而下的供給方式,忽視了公眾的文化需求,產生了文化資源配置不均衡、服務效果不顯著、公眾滿意度低等缺陷。
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當前,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法律制度存在諸多問題:立法思想以管理為主導,側重於義務和處罰條款的設定,忽視公共文化參與主體的權利保障﹔主要依靠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行政規章調整文化活動和社會關系,法規數量偏少、效力層級偏低。
針對這些影響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因素,政府應採取以下措施:
以政府為主導,以公共財政為支撐,建立公共文化建設經費保障機制。要發揮政府在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中的主導作用,彌補公共文化領域投入不足的缺陷。中央政府應加強對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及農村地區的財政扶持,加大專項轉移支付力度,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的財政投入差距。應鼓勵、引導地方政府對基層公共文化建設的財政投入,改變以往重大型文化工程建設、輕基層文化建設,重前期設施設備投入、輕后期運行服務的做法,按照服務人口、服務范圍、服務項目、功能定位合理制定經費投入標准,使投入的資金既能保証公共文化服務設備的購置和人員管理,也能保証設備后期的正常運轉和維護以及圖書報刊、多媒體資源、數字資源的定期更新和補充等。各級政府應將公共文化建設投入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每年公共文化建設投入增加幅度不低於同級財政收入增長幅度,使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有穩定的資金保障。
創新組織體制、管理制度、運行模式,提高公益性文化服務機構運行效率和服務效能。在創新組織體制方面,應賦予公益性文化服務機構以自主權,減少政府的直接管理,實現政事分開﹔以政府所有權、機構經營權和監督權相互分立、相互制衡為原則,建立以理事會、管理層、職工大會為框架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各利益主體的權力、義務和責任,實現管辦分離,形成治理完善、結構合理、運行高效的組織體制。在創新管理制度方面,應打破科層式管理模式,引進項目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依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總體發展目標,將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和預期目標確立為由若干個子項目組成的項目集,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理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簽訂項目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和資源可利用范圍內完成既定目標。在創新運行模式方面,轉變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獨立運行狀態,實施“總分館”運行模式,以一個資源齊備、服務規范的文化服務機構為“總館”,統領和整合區域內的單個基層館,統一資源配置、統一服務標准、統一人員管理、統一財務分配,變分級管理為集中管理,變獨立運行為網絡運行,提高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引進市場競爭機制,構筑公共文化多元供給格局。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委托、承包等方式,將部分公辦文化服務設施交由私營組織、社會組織經營管理,或者將民辦文化服務設施交由公益性文化服務機構管理,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公益性文化服務項目,實現公益性服務目標。政府也可以通過招標採購、項目補貼等方式,向具備資質的私營組織、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讓公眾享受免費或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另一方面,政府可通過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及相關鼓勵政策,引導私營組織、社會組織或個人設立文化專項基金,資助文化產品,贊助文化活動或文化設施,以多種形式參與公共文化產品的生產、供給和開發,提高文化資源配置效率,豐富文化產品供給內容和服務形式,滿足公眾多層次多樣化文化需求。
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保障。轉變立法觀念,兼顧市場管理與權利保護,明確管理者、服務者、監督者的責任。從制定新法和修訂現行法規兩方面入手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提高效力層級,加快制定公共文化事業促進法等法律,加快審議公共圖書館法、博物館條例等專門法規,最終形成以憲法為根本,以文化基本法律、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主干,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補充的完備的文化法律法規體系,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保障。
(作者單位:西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