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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司法體制改革沒有退路

2013年11月19日08:49   來源:經濟日報

改革開放以來,司法改革始終是中國法治建設最核心的問題。回顧過去,我國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從未停息,但是鮮有頂層設計的體制性變革。一是司法改革主要以“兩高”為發動者,而缺乏最高權力機關的統籌規劃﹔二是司法改革的對象,大多是現行體制框架內的制度性修補,而缺乏諸如司法權與行政權配置等體制架構上的調整﹔三是司法改革的過程多是行政化路徑,而缺乏法治化的遵循。因而,即便有法官袍、統一司法考試、收回死刑復核權等廣受好評的改革舉措,卻很難有真正的體制改革,而制約司法獨立與公正最關鍵的人事和財政體制,一直未能取得根本性進展。

任何一項改革,都會觸動既得利益,在方向不錯的前提下,猶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科學評估現有改革的成就與不足,不難發現中國的司法改革,已經不得不尋求體制性的突破。這是因為:

其一,以往的司法改革舉措,雖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很大程度上局限於司法系統本身,難以超脫現有司法體制的局限。時至今日,體制內的增量改革已越發接近自身功能的極限,能夠修補的差不多都修補了,不能修補的問題多是體制性障礙,因而進入體制改革的攻堅階段。中國的司法改革一直面臨著如何確保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實現,如何提升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和信任,如何改善司法部門的社會形象,如何建立各種制度以避免正義質量的下降等任務。司法改革要回應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就不可能再繼續回避體制革新的“硬骨頭”。

其二,社會矛盾和公共輿論對司法體制改革的訴求日益高漲。司法是消除社會不平和不滿的常規性機制,進入社會轉型期的中國,面臨著更復雜的利益沖突和糾紛,由於司法改革進展較為緩慢,社會沖突的化解需求與司法功能的式微矛盾突出。應對這種激烈的社會矛盾,理論與實務界都清楚地意識到,如果沒有一個優良的司法體制,就很難確保司法系統能夠勝任轉型期內定分止爭的重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之后,所有的焦點都將投射或集中在司法改革上來。近年來一系列被輿論放大后成為影響性案件的個案,背后折射出民間對司法運作現實的不滿,以及對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訴求。推進司法改革的動因,表面上是民眾對司法信任度降低、司法行政化、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等,本質上則是現行司法還不能完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正義需求。因而,中國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是通過司法體制的更新,以公正、權威而有效率的司法,來滿足人民的正義訴求。

其三,司法體制改革還被寄予了“政治體制改革突破口”的期待。不少學者認為,目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應當是司法體制改革。因為任何政治系統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過程,都不可缺少它的司法結構和功能。選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突破口,可以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風險,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如何從根本上再造司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和結構,實現憲法規定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並通過大幅提升司法機關的政治地位和憲法地位來樹立司法權威,關涉到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敗。

不難看出,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已無退路。為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重點從體制上開出了司法改革的藥方:針對司法地方化的弊病,推行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這旨在將司法機關與地方政權脫鉤,切斷司法地方化的臍帶關聯。去年7月,歐洲司法委員會聯盟發布《歐洲司法改革與發展報告》,其中寫道:在任何形式的民主中,保持司法的獨立性都是至關重要的,而法院經費保障體制直接影響到司法部門的獨立性。這表明,一個獨立而不受干擾的優良司法系統,乃是法治國家最強有力的柱石,也是現代公民權利最值得信任的保障。而從人財物和管轄的環節上入手,逐漸將法院、檢察院從地方權力結構中拉出來,無疑是體制攻堅的重要一步。

針對司法行政化弊病,推行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嚴格落實獨任法官、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辦案責任。這旨在突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怪象,以法官審判權力的落實,實現審判的責任化和公正性。當然,與學術界的期待相比,這種內部的去行政化或許還有較大的改革空間﹔不過改革的方向則是毫無異議的,那便是逐漸強化審判的獨立性,以司法的職業化管理取代公務員式的行政束縛,最終在內部體制上構建起讓法官專心致志審判的職業保障。

當然也應當看到,無論是落實《決定》中的改革舉措,還是今后更深化的體制革新,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改革本身也須謹防被異化的危險。改革需要決心,也需要審慎的智慧,“因為革新者使所有在舊制度之下順利的人們都成為敵人了,而使那些在新制度之下可能順利的人們,卻成為半心半意的擁護者”(馬基雅維利語)。對此,改革的決策者與推行者,當有足夠的心理准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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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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