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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靖北:協商民主——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

——學習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協商民主的論述
2013年11月18日10:30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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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根據十八大精神,進一步闡述了協商民主的重大意義,提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的重要理論觀點,對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了全面的規劃和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協商民主的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新部署,表明我們黨對協商民主的認識和實踐達到一個新水平,對於新形勢下堅持和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彰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優越性具有重大意義。

一、協商民主將群眾路線納入民主政治制度建設范疇,使群眾路線獲得新的政治意義和制度保障。黨的群眾路線不僅是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和認識論在我們黨全部工作中的具體運用,同時也是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在我們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具體體現。多年來,我們較多地注重前者,把黨的群眾路線當作一種作風、一種領導方法和工作路線,而較少注重后者,沒有把它當作民主的一種運作形態,更沒有從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建設的高度看待群眾路線問題,因而造成群眾路線制度化發展水平不夠的問題。實際上,群眾路線不僅充分體現了民主的價值取向,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種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運作形態和重要形式。“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它強調的是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集中體現了黨和國家的根本性質。“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在領導工作中的具體運用,同時也是一種全面更真實的參與型民主。它不僅強調廣大群眾主動的政治參與,而且強調領導者要主動深入群眾,查民情,聽民意,解民憂,與群眾打成一片。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協商民主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強調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這就通過協商民主把群眾路線納入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范疇,轉化為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制度體系,從而使黨的群眾路線獲得了新的政治意義和制度保障。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推進協商民主,有利於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二、協商民主與黨群眾路線相聯系,使協商民主從黨的群眾路線中獲得豐富思想和實踐資源。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與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獨特創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協商民主這種新型的民主形式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此后經過變革、發展,協商民主作為與選舉民主相對應的民主形式保存和延續下來,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然而,這種協商民主,主要是中共同各民主黨派、各民族、各階層、各團體等社會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協商,帶有明顯的統一戰線性質,在人員構成上具有極大的精英性。群眾路線和我們黨與生俱來,貫穿於黨的全部工作,伴隨著黨奮斗的全部歷程,是我們黨的根本工作路線、優良作風和重要法寶,具有深厚的思想和實踐基礎,是我們黨的巨大政治優勢。群眾路線所體現的民主,與協商民主高度契合,強調的都是廣泛的社會聯系和政治參與,同時,它與統一戰線協商民主相比,在工作內容和人員構成上體現出更大的廣泛性。協商民主作為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就是要將群眾路線的優勢轉化為協商民主的豐富資源,把群眾路線優勢和協商民主優勢緊密結合起來,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創新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形式,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次制度化發展,從而使協商民主植根於黨的群眾路線實踐的深厚沃土,獲得更為廣闊的生長空間和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三、十八大和三中全會對協商民主的闡述和部署,體現了黨對我國協商民主建設的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的新水平。黨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重要論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的重要理論觀點,把統一戰線納入到民主政治建設的范疇之中,要求“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等等,都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理論創新,表明黨對中國特色民主政治建設的認識達到一個新的高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總結各地協商民主的實踐經驗,首次把基層組織、社會組織作為協商民主的主體同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一起納入協商民主的范疇,首次提出了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進一步拓寬了協商民主的渠道,進一步豐富了協商民主的形式,反映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實踐創新水平。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完善民主黨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議制度,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提出完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規范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在政協健全委員聯絡機構,完善委員聯絡制度,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出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等等,是我們黨對協商民主的重大制度創新,反映了協商民主制度化的新進展、新水平。

總之,三中全會《決定》把協商民主的闡述和部署,極大豐富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內涵,必將使社會主義民主彰顯出比資本主義民主更大優越性,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道路越走越寬廣。

(作者為中國浦東干部學院科研部主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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