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理論

廢止勞教制度:完善人權保障重要一步

2013年11月18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方面提出了諸多明確措施,其中,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廣受社會關注和好評。

盡管《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有關勞教制度的內容隻有一句話,但從這簡短的字裡行間,人們看到的是中國法治向完善人權保障邁出了重要一步。

廢止勞教制度正當其時

百姓期待

2013年7月15日,隨著審判長宣布由湖南省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賠償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備受關注的“上訪媽媽”唐慧案畫下句號。唐慧的代理律師在庭審結束后表示,希望本案能成為廢止勞教之前最后一個案件。

而之前發生的大學生村官任建宇案、“方竹筍”方洪案件都因勞教而廣受關注,社會公眾對於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改革要點

《決定》提出,“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專家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決定》之所以提出廢止勞教制度,跟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建設法治中國的整體理念是完全一致的,是對公眾意見的一個回應,也是順應民意的一個重大舉措。

勞教制度雖然在歷史上發揮過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飽受詬病,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對象擴大化、容易被地方執法機關濫用、侵犯人權等一系列問題,最嚴重的就是未經法院審判就長時間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無論是從保障人權的必要性還是從建設法治中國的高度來看,都有必要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勞教的特點是方便、管用,但這不符合把權力關進籠子的法治思維。法治社會的一個特點是行為的可預期性,而勞教恰恰使公民無法預期自己行為的后果,因為它的規定太籠統、太富有彈性了。事實表明,勞教制度已不適應我國法治發展的需要,廢止這項制度刻不容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於川: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今年初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也增加了保障人權的宣示性條款,可見落實憲法精神、強調以人為本是大勢所趨。如今《決定》提出廢止勞教制度可謂正當其時,將是我國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進步。

廢止只是改革的開始

改革背景

2012年10月9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表示,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形成社會共識,相關部門做了大量調研論証工作,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正在研究具體改革方案。

今年3月,李克強總理在履新后的中外記者見面會上明確表示,有關勞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年內有望出台。

各地經驗

2013年以來,全國不少地方已經開始嘗試停止使用勞教。2月5日,在雲南全省政法工作視頻會議上,雲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孟蘇鐵表示:“從現在起,我省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纏訪鬧訪、丑化領導人形象等三種行為的勞教審批統一停止。對其他違法情形的勞教審批全部暫停,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不再採用勞教手段。”山東、湖南、廣東等地也相繼停止使用勞教。

專家觀點

馬懷德:廢止勞教后,如何處理那些既不構成犯罪,給予行政處罰又難以矯正其行為的相對人?比如說反復吸毒人員、反復嫖娼賣淫者、有多次偷盜行為者、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即使是在一些法治較為完善和發達的國家,對於這些特定人群也會採取保安處分或是其他措施。因此,勞教制度不會只是簡單地廢止了事,而將是一場系統改革的開始。

當然,廢止勞教制度也應當走法治途徑,由最高立法機關來批准廢止該制度。估計最快也要等到12月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完成相關法律程序,勞教制度才能最終正式被廢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冀祥德:勞教制度廢止前后還需要有關部門出台配套措施進行制度銜接,比如司法機關要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解決輕微刑事違法犯罪處罰問題﹔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快推進社區矯正制度,才能保障勞教制度廢止后相關工作平穩過渡。

社區矯正制度有待完善

試行現狀

我國社區矯正工作於2009年全面試行。目前,全國各地累計接受社區服刑人員151萬多人,累計解除89萬多人,現有社區服刑人員62萬多人,社區服刑人員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較低水平。

改革要點

《決定》提出,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專家觀點

馬懷德:廢止勞教制度后,針對對象的不同特點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裡強制戒毒,如果是賣淫嫖娼的,可以放到社區裡改造,或者到勞動學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這就需要在廢除勞教制度后特別注意配套制度的建立。實際上,目前全國很多勞教所已經轉成強制戒毒所或者用作其他職能。

劉仁文: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起草社區矯正法草案。實踐中社區矯正隻針對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5種人。建議在社區矯正法中增加類似“行為監督”的干預手段,即對那些所謂屢教不改的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如果經過專家小組評估后認為其極有可能繼續實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行為的,在判處治安處罰或刑罰的同時,附加由法院判處不超過6個月的“行為監督”,對其行為習慣和心理進行矯正和治療。由於“行為監督”是一種在社區中執行的保安處分措施,所以相比傳統的勞動教養,其嚴厲性要大大降低。(記者 殷 泓 王逸吟)

(責編:實習生、謝磊)


相關專題
· 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熱帖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