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三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1989年實施以來,第一次進行修正。值得注意的是,自2012年草案一審稿民意征求激起一場強烈的公眾表意“風暴”后,此次在眾多立法修法中又進行了“第二次民意征求”,同時,環保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送了對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並在官網全部公開。在這封被許多媒體認為在“中國修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函件中,民意表達被放在了顯著地位。環保法修訂如此吸引大眾視野,表明了民眾對於公民環境權的注重,也從側面反映出當前我國環境現狀的嚴峻形勢。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落實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將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在一個新的層面,正是對於當前社會發展主要問題與民生促進焦點的考量。
長久以來,我國環境資源破壞制約經濟長效發展,生態破壞日益阻礙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尤其近兩年來頻發的霧霾現象更是將公眾的視線從經濟增長轉移到環境安全﹔同時,隨著民眾權利意識的深化,以及越來越多人認識到短視發展破壞社會長治久安,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價值排序在悄然發生變化,民眾、社會團體與政府從不同角色出發,均越來越注重環境問題,各方力量從不同價值取向的頻繁交鋒到達成生態文明建設共識乃是形勢發展的必然。就在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迎來三審的第二天,哈爾濱市所有中小學就因為嚴重霧霾而全面停課,環境問題已然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如何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成為了民眾、政府共同關心的議題。
生態文明建設的方式和途徑有很多,其中法治以其獨有的性質給予生態文明建設以制度保障,在生態文明建設多元化的調控手段中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法具有規范性、程序性、穩定性、可訴性、公開性與強制性,是人與人、社會、自然的行為規范工具,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制度支持。相較於法制,作為動態之治的法治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的依法而治,而立法即法律制度的完備是這一切的起點。科學的立法是以現實為依據,以公平正義為價值,以可實行性為關鍵,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控的良法的建立。
以此次環境保護法的修訂歷程為例:從2012年的一審草案到目前的三審草案,本次修訂從人大立法會到專家討論、民眾參與,充分吸收了各方積極的建設意見,從而形成了針對客觀實際,立足現實,具備可執行性的修改預案。針對目前環保工作面臨一些突出問題,諸如一些地方因經濟發展的沖動而忽視環境保護,有些企業單純追求利潤而無視社會責任,環境保護執法不嚴、處罰過輕、違法成本低,環保宣傳教育薄弱、公眾環境意識有待提高等,草案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修改。針對環保資金投入力度問題,建議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採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針對處罰過輕問題,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同時引入了“按日計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污染者的處罰上限就是100萬,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境問題頻發的關鍵所在,對此此次修訂案草案明確,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針對某些地方因關注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建議將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中的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考核對象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並向社會公開。在三審稿中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的修訂。考慮到環境公益訴訟是一項新制度,專家建議宜積極穩妥地推進確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也需要考慮訴訟主體的專業能力、社會信譽等因素,防止濫訴。據此,建議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由二審稿的“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在省(區、市)裡的環保聯合會可向人民法院提訴訟”修改為三審稿的:“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正是因為全社會對於此次修正草案的關注,以及廣開言路、積極響應的立法修法精神,使得民眾的意見在此次修訂中,得到了顯著體現,如此形成的草案,乃至以后將正式頒行的環境保護法修訂案,必然會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遵守,也會激勵社會各界,運用法律制度,積極監督自我與其他社會經濟的參與者共同維護生態建設,使社會全體成員成為環境的守護者,這就是法治的價值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