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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重:規則意識是法治建設基石

2013年11月11日09:40   來源:學習時報

網上流傳一則笑話:中國式過馬路,不必看紅綠燈,隻要湊齊一群人就能過去。笑話雖是調侃,卻在一定程度上真實地反映了我國的社會現實:在城市擁堵的道路上,車輛急速前進,行人、電動車見縫插針穿梭於車流之中的“人車大戰”每刻都在上演。車禍慘劇往往造成生命瞬間消逝,令人觸目驚心。交通事故發生后,司機大多指責行人“不守規矩”,行人則痛斥司機“橫行霸道”。究其本質,折射出一些民眾行為方式隻考慮個人便利,而罔顧法律規定,規則意識缺失。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各行業各領域規則也相對完善,但由於規則意識缺失,“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問題仍然突出。

為何缺乏規則意識

傳統法律觀念是缺乏規則意識的文化原因。理想的“規則”應該是“情、理、法”三者的融合統一,如果現實中的法律實現不了三者的統一,民眾則首先按照“情”行事。“情”可能是特定的人際關系,也可能是自身需要或者生活便利——為抄近路隨意亂穿馬路、為圖省事亂扔垃圾、為滿足煙癮在禁煙區吸煙均是如此。

制度執行不力是缺乏規則意識的現實原因。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切實有效的執行,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形同虛設。當前,我國在法律適用方面選擇性執法、運動式執法等問題仍然較為突出。選擇性執法是執法者對不同的管轄對象,刻意區別對待,有違執法公正的適用法律,如交警隻對某號段車輛進行查處,而對其他號段車輛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這種不能“一斷於法”的執法方式,不但使受罰者不可能產生對法律的信仰反而會認為“運氣不佳”,而且使未被處罰的進一步滋生僥幸心理。違法行為和懲罰之間的必然性心理邏輯被瓦解。運動式執法是階段性整治的重要形式,但由於缺乏長效機制,往往導致一鬆一緊、一亂一治的循環。運動式執法雖能在短期內收立見之功,但就長遠而言,破壞的是規則的穩定性和必然性。

敬畏觀念不足是缺乏規則意識的心理原因。在我國,民眾保持敬畏的源動力更多來自於理性或人文精神。要實現這兩點,離不開道德教育和人文啟蒙,包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對人格平等的關注、對生命意義的終極思考等。在兩方面都需進一步加強。

為何需要規則意識

規則之治的合理性。不少西方法律思想家都把法律和公共幸福聯系在一起,認為法律規則的起源就是為了全體人民的安全和幸福。在西方法律傳統中,規則本身就包含了公平、正義、秩序的內在價值追求,遵守規則就是維護公平、正義和秩序。規則之治代表著理性的統治,因為即使最好的賢人之治也不能完全消除私人欲望和情感。嚴格按照規則行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個人便利,甚至使個人利益局部、暫時受損,但規則本身卻是為了社會安定有序,最終促進每個公民的福利。

規則之治的適應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家族血緣為基礎的傳統熟人社會逐步向以城市地緣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社會轉變。熟人社會中重要的社會關系調整器,如輿論、宗法逐漸式微。社會關系越來越多地發生在陌生人之間,規則之治適應的正是陌生人社會的發展需要。在熟人社會中,某人出言不遜、欠錢不還、損物不賠,往往不需要法律介入,隻需熟人之間口耳相傳形成譴責的輿論壓力,足以讓其在圈子中難以“做人”,而不得不自己履行義務,實現矯正的正義。此外,現代社會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密,是非曲直的標准不再如傳統農業社會中的“對”或“不對”般簡單明確。如社會管理、貿易、金融、証券服務等專業領域,必須嚴格按照“游戲規則”辦事。

規則之治的有效性。從人類社會發展規律來看,從最初的同態復仇,到家族爭斗,到第三方居中裁判,再到專門司法機構出現,規則之治成為了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民眾將自身的一部分權利以社會契約的形式讓渡給管理者,管理者採取民主的原則制定適用於全社會的規則。這種規則從解決矛盾、社會管理、定分止爭角度來看都具有其他管理方式無法替代的有效性。如果沒有規則,發生糾紛則隻能各行其是、以暴制暴,社會將陷入混亂,社會管理成本極高,每個人都將沒有安全感。

如何培養規則意識

政府帶頭守法使規則成為法治社會的“風向標”。居人上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法治不僅意味著民眾應該遵守規則,更為關鍵的是政府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真正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逐步改變權大於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政府不守法會使民眾產生強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剝奪感,進而可能對規則產生無理由的抵觸和反抗。政府部門要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解決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問題,讓民眾感受到“法律比批示管用、法律比文件管用”,法律規則的權威公信自然會得以確立。

科學民主立法使規則成為是非曲直的“試金石”。要樹立規則意識,規則本身要科學合理。如自然景區是國家財富,屬於全體人民共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卻將其圈起來作為創收的工具。巴黎盧浮宮票價約人民幣80元、英國國家博物館免費或捐購、美國黃石國家公園7日約人民幣73元、台北故宮約33元人民幣。相比之下,我們某些景區的票價貴得離譜,民眾怨聲載道也就在所難免,個別游客違反規則鑽洞攀牆逃票也就不足為奇了。要不斷加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特別是在涉及民生的問題上,應廣泛征求民意、集中民智,這樣的規則一般都具有更強的“可接受性”。

嚴格全面監督使規則成為社會管理的“高壓線”。通過嚴格監督,實現信賞必罰,樹立規則的權威。無論是道路交通還是其他社會領域,隻要存在規則,就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對違規行為“零容忍”。在自媒體時代,每個公民都是新聞事件的見証者,違規行為的曝光者。應鼓勵公民對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對公職人員的違法違規進行監督,讓違規行為無處遁形。

著名歷史學家瞿同祖先生對中國社會法律規定與具體實施脫離的情況曾有過精辟的論斷:“條文的規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實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執行,成為具文。社會現實與法律條文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中,隻有全社會都樹立起規則意識,法律條文才能落實到社會生活中,法治願景才可能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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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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