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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新一輪稅改應以調結構為主

2013年11月04日08:32   來源:中國青年報

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臨近,有關財稅改革的話題在輿論和市場中日漸升溫。作為下一輪整體改革切入口,財稅改革已站上新的起點,盡管改革和政策調整任務非常艱巨,但方向是明確的,加之與各方面的改革相協調配合,新一輪財稅改革將會取得更多進展。(証券日報10月30日)

對於新一輪稅收制度改革,一些人認為推進諸多稅種改革的同時,仍然堅持以結構性減稅為主基調。但筆者認為,結構性減稅的紅利已經大部分釋放,今后的稅改帶來的減稅效應將逐漸變窄﹔稅制改革將以調整經濟結構和調整稅收負擔的結構為主,即“雙調整”。

首先,說結構性減稅紅利變窄,是因為釋放結構性減稅的最大制度改革就是“營改增”。但是從稅收本身規律和特點來看,增值稅的征稅方式是鏈條式管理,環環相扣抵扣、呈現封閉性特征。這一征管方式決定了一個企業或者行業繳納的增值稅稅收,取決於這個行業整個產業鏈上稅負的繳納,比如一個企業購進原材料支付成本100元和增值稅17元,這個產品經過加工之后增值,銷售價格180元,應繳納增值稅30.6元,另外,這個產品加工過程中支付運輸、設計、信息通信等費用60元,支付各項增值稅8元(各行業稅負不同),這個企業到稅務局應該申報繳納增值稅30.6-17-8=5.6(元)。在這一案例中,如果沒有進行“營改增”,那麼這個企業運輸等費用負擔的營業稅是不能抵扣的,因此稅負增加8元。“營改增”之后,這一企業能夠抵扣從而減輕稅負,但這一企業稅負減輕必須建立在運輸、設計、信息通信行業實際繳納增值稅的基礎上。

“營改增”是否真正減稅,不僅要看企業的抵扣情況,還要看整個產業鏈稅負變動的情況。比如拿信息通訊業來說,在征收營業稅的時候,採取3%的稅率按照銷售額征稅,不進行抵扣。如果改征增值稅之后,按照增值稅征管方式進行抵扣差額征稅,稅負變化情況怎樣呢?據新華網報道,三大運營商即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去年年底開始進行了內部測算,如果按照11%的稅率進行改革的話,都會產生稅負增加的情況,在沒有任何優惠時,對淨利最大的負面影響可能會達到5%。電信在整個“營改增”過程中並不是唯一稅負上升的行業。隨著“營改增”的全部展開,建筑業、餐飲業、住宿業、旅游業等11個營業稅稅目行業將會全部納入。在大部分生活性服務行業中,其主要成本是人力資源,而非材料等動產和不動產。人力資源成本目前並沒有單獨納入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因此在“營改增”之后,相關企業也無法取得增值稅票進行抵扣,使得以人力資源為主要成本的生活性服務業稅負將會增加。

另外,在征收營業稅的時候,很多行業由於以全部營業額為征稅對象,因此為了減輕企業實際稅負,很多企業並不積極索取產業鏈上游企業的發票,導致法定稅負與實際稅負存在差異。如果“營改增”之后,所有貨物和勞務企業都征收增值稅,憑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那麼企業就會積極索取產業鏈上的發票以降低自己的稅負,這樣從整個社會和產業鏈上看,法定稅負和實際稅負之間的差距會越來越小。實際稅負與法定稅負差距變小,從整個社會來說,在法定稅負不變的情況下,整體稅收是增長而非下降,這就導致可能與公眾的減稅期待產生差距。

在減稅改革方面,目前還有一個稅種就是個人所得稅。不過,個人所得稅由於稅收總量較小,減稅空間並不很大。在減稅方面,國家能夠做到的就是稅收優惠措施,比如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提高、免征額的增加和針對部分行業和特定產品的減免稅等。但是這些隻能說是零星的減稅,並不是稅制改革層面的減稅,並不是普惠性的減免稅。

其次,盡管新一輪稅制改革可能在減稅方面大幅收窄,但是能夠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稅收負擔結構的調整,如果做到這一點,將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公平的法治環境建設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其意義大於單純的減稅效應。

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方面,除了目前推進的“營改增”改革減少重復征稅,促進服務業公平競爭和發展之外,新一輪稅制改革將可能在以消費稅、資源稅為主的綠色稅制建設方面有實質性進展。根據目前透露的信息,消費稅改革將對課征消費稅的14個特定消費品重新進行調整劃分,將真正意義上的奢侈品和消耗資源的消費品列入消費品征稅,並且採取差別的比例稅率。另外,資源稅改革也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而且隨著霧霾天氣等的日益嚴峻,資源稅改革的緊迫性在增強。資源稅改革就是將目前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的征管,並將煤炭和其他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疇。消費稅和資源稅改革推進,將會促進經濟社會資源的節約和環境保護,對於經濟結構調整意義重大。

在調整稅收負擔方面,新一輪稅制改革堅持降低間接稅比重,提高直接稅比重。降低間接稅比重,就是降低普通老百姓的稅負,因為間接稅稅負由消費大量日常消費品的普通老百姓承擔。在直接稅改革方面,目前熱議的有房產稅、遺產稅改革。對於這些改革,總體上是增稅改革。當然按照目前透露的信息來看,房產稅和遺產稅不會面對普通老百姓,所以房產稅等改革的具體負擔者將會是“富人”(當然也不排除中等收入階層,改革要避免傷及中等收入階層)。這一增稅改革,實質上是稅收結構的調整改革,也就是說讓有負擔能力的人多負擔稅收,中低收入群體盡量不要負擔稅收或者按照能力少負擔稅收,讓中國稅收負擔結構更加合理。

另外,消費稅和資源稅改革也是調整稅收負擔,促進社會公平的稅制改革。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群體征稅,本身就有調節貧富差距的重要功能。目前我國貧富收入差距較大,收入分配結構不盡合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開採和經營資源的從業人員收入過高,比如山西暴富的煤老板群體。這與我國採取較低的資源稅,導致資源收入少部分佔有而全民沒有惠及的實際調控不足有關。個人所得稅改革方面,今后將對普通收入群體減稅的同時,國家也加大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征管,極力促進個稅負擔的公平。

所以,新一輪稅制改革盡管減稅紅利將降低,但是對於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公平的影響更加深遠,對於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意義更為重大,這點我們應該站得更高看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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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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