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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中:中國水價政策改革有廣闊前景 應從制度做起

2013年11月02日12:02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教授馬中 演講(王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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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日電(萬鵬)由北京大學、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韓國高等教育財團共同主辦的北京論壇第十屆年會——北京論壇(2013)分論壇(中國與世界環境保護四十年:回顧、展望與創新的第二場:全球背景下的中國)今天上午9:00在北京大學英杰交流中心陽光廳舉行。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教授馬中圍繞“中國的水價政策和水環境保護”進行演講,全文如下:

各位嘉賓,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很高興、很榮幸能夠在北京論壇十年慶典的時候出席這次會議,我演講的題目是關於中國的水價政策和水環境保護。水價政策在中國已經實行了30幾年的環境經濟政策,和中國的水環境保護有非常緊密的聯系,我想通過分析中國水價政策和改進的可能,來實現中國水環境保護的目標。主要談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談一下中國的水環境與水資源的狀況,第二談中國水價的政策以及分析,最后談中國水價政策改進的可能性。

中國的水資源並不豐富,總量常年保持大約6000立方米的利用水平上,但是其中大約有60%還要多一點是用於農業的,所以中國的農業是水資源的第一大用戶,另外還有大約1/4水資源用於工業,我們通常最直接相關的,我們關注最多的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和農村,實際上隻佔到全中國水資源使用量的13%,所以這樣一看除了農業以外中國的工業實際上是非常重要的水資源的用戶,它的水資源的使用量遠遠超過人的居民生活。廢水排放方面,過去十年以來中國的廢水排放總量每年都在增長。同時我們在環境保護方面,對污染控制工作取得了很顯著的增長和進展。

這是過去十幾年以來中國的廢水排放量,達標率一直在穩定上升,而且工業污水排放量一直在主要下降,佔主要部分的是城市生活污水。但是根據各方面的統計數字,利用水平的模型,我們發現通過水的使用和排放全過程核算,實際上真正排放的污水遠遠不是我們統計的污水排放量,因為水的物質在使用過程中不可能消失了,用多少水就要排多少水,只是排放的形式不同而已。

中國的水價政策是歷史非常悠久的經濟政策,最早的水價政策是排污收費,在30幾年以前就建立了,現在的中國水價政策是這樣的,由三級政府共同制定,包括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目前有四項最為基本的水價側,在中國全國范圍內執行和實施,那就是水資源費、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和排污收費,有五類用戶征收了各種各樣的水費和水價。

所以中國的水價政策我們歸納為“三四五六”,這是中國已經形成的非常龐雜的長期實行的水價政策體系。這些政策在不同級別的政府有不同的部門參與制定,已經形成了各自的征收對象、征收准和水價、水費的收入。這些水價政策基於一些非常基本的原則,第一項原則是污染者付費原則,這項原則早在1972年提出,又被稱為無補貼的規則,這要求污染者應該承擔他所造成的環境損害的全部成本,包括損害成本、處理成本和賠償成本。對於企業來說全成本付費是天經地義的,否則你付了部分的費沒有付全費就意味著得到了財政的補貼或者環境的補貼。

但是對於居民來說用水是基本需求,這種居民用水不應該完全實行污染者付費,這個費不是由居民全部出,他付部分的費,這是公民的服務,需要財政補貼,但是對於居民的奢侈需求應當同樣執行權成本付費。如果我們我們考慮到一個環境的基准,那就是最優的環境質量標准,通常我們法律規定的環境質量標准是在這個環境基准之上的,但是在環境質量標准之上,是有法律規定的,我們面臨著我們的排放標准,排放標准之上是污染者的排放水平,如果我們的排放准比較嚴,靠近的法律規定的環境質量標准,在這種情況下污染者需要作出比較多的治理成本,就是他的付費。這個時候污染排放標准與環境質量標准的差距就是環境紅利,這個環境紅利比較小。如果污染排放標准很寬鬆,污染者隻需要付出很小的成本就可以達標排放了,但是同時獲得了非常大的環境紅利。現在事實上我們環境排放標准肯定高於環境質量標准,但是企業獲得多少環境紅利,確實取決於我們制定什麼級別的污染排放標准。

作為一項水價政策的基本功能,第一項功能是收入功能,能夠籌集和管理使用用於水環境保護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資金,同時又有調節功能,第三是服務的功能,作為公共服務的水,水價政策要保証服務,對於商業性質的用水,水價政策要提供合理的服務。基本生活用水是公共服務,這是非常基本的規則,國家利用社會資源,通過財政體系提供服務,這就是公共財政,公共財政是保証公共服務的基礎,基本生活用水屬於公共服務,這項服務應當由公共財政提供,也就是說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雖然具備全成本,但是不應該由居民全部支付。

中國這樣的水價政策是怎麼建立起來的?看起來是一個價格收費標准,實際上與環境標准有非常緊密的聯系,同時還有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的環境保護法,包括環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防治法,都規定這些環保立法目的是保護環境控制污染,保証資源可持續利用,但是同時所有環保法律都強調要促進經濟發展,因此排放標准和企業承受力就成為制定收費標准的重要依據,在國務院頒布的排污收費條例中有個明確的規定,制定排污費的征收標准要考慮排污者的承受力。

水價該怎麼制定?有三個基本原則,第一應當基於環境不退化的原則,第二基於全成本定價原則,第三基於公共和商業分制的原則,所以環境不退化,就是要從環境基准、環境質量標准制定我們的排放標准,有了排放標准之后,考慮到環境質量的要求,這個排放標准應該實現環境的無退化,必然有個相應的治理成本,這個治理成本就成為我們的收費標准,全成本定價指的是不僅僅考慮生產成本,低標准有低標准的生產成本,高標准有高標准的生產成本,所以要考慮機會成本和外部成本,這是真正水的使用的全成本。商業和公共分制,就是考慮公共用水和商業用水的不同性質,商業用水把水用來做成本是用來盈利的目的,一定要支付全成本,而公共用水應該得到公共財政的支持。

因此作為水價政策的改革,首先要從制度做起,我們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政策性文件中,都到處存在著對於制定低標准水價的要求,從法律開始一直到各項標准,我們標准其實規定的非常明確,什麼樣的明確進入什麼樣的水體,但是這個一定是經過低標准處理后的污水。第二要實行統一定價,應當實行差別定價,對於工商業、服務業和特種行業應該實行全成本定價。階梯水價是指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情況,應當取消全國一律的固定級差,由地方根據各地的環境要求和資源狀況實行水價制定。在水價政策制定執行方面應該實行監督管理,包括征收、取水和排放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跟不上,再合理和正確的政策都不可能取得效果。我們現在做的最好的兩項政策污水處理費和供水價格都是由市級政府制定的。

所以我們說中國水價政策有非常廣闊的前景,如果保持低水價的話就是低標准,就是很差的監管,這個時候企業絕對獲得超額的利潤,但是環境出現全面的退化,社會將承擔巨大的損害成本和修復成本,這種情況下企業區區收益往往低於社會成本。如果我們制定高水價,基於高的排放標准和強的監管、激勵,同時會產生高收入,這時候企業得到激勵會改變行為治理污染,但是實際用水本應當小於應征水費。這個時候我們看到環境可以實現無退化,社會也不會以后支付環境的修復成本,這是低成本的治理,是社會全面福利的改進和提升,這個時候雖然企業支付了成本,但是這個成本遠遠小於社會取得的收益。這就是我關於中國水價政策的分析以及建議,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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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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