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法院在強化裁判公正性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上,除了必須守住“底線”,不辦“人情案”、“關系案”之外,最為關鍵的一點是要切實排除各種形式的權力干預、反對地方保護主義,盡力利用制度的力量維護司法權威
□游偉
公開透明是檢驗司法公正的手段,也是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接受民眾監督的重要途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級法院堅決抵制各種形式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排除權力、金錢等一切法外因素干擾,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意見》是對現行憲法法律所確立的“公開審判”、“獨立審判”原則的再一次重申,也是在新的復雜司法環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進一步排除外界干擾、保持司法公正和廉潔措施的又一次總結與提升。
筆者認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強化裁判公正性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上,除了必須守住“底線”,不辦“人情案”、“關系案”之外,最為關鍵的一點是要切實排除各種形式的權力干預、反對地方保護主義,盡力利用制度的力量維護司法權威。而在這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將司法權行使的過程予以透明,將權力等法外因素的干擾予以公開,則是一劑“良藥”。
早在幾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過《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建立健全過問案件登記、說情干擾警示、監督情況通報等制度,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違反規定程序過問案件的情況和人民法院接受監督的情況,切實保護公眾的知情監督權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地方黨政領導和相關部門“過問案件”現象依然存在,過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干擾的借口,已經成為長期困擾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案件的一個頑症。
從現象上觀察,既然個別領導是過問而不是說情,自然會有各自“合理”的理由,比如群眾來信、輿論關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事關地方大局等。因此,法院如何處理此類領導關切的“過問”,就不是一個單純辦案技巧問題,有時關系到是否尊重上級或者地方黨政領導、是否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是否願意虛心接受監督這樣的問題。由此,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法院的領導常常不敢怠慢,會作出專門批示,要求案件承辦法官給予特別關注,甚至納入內部“督辦”程序,在裁判結果下達之前口頭或者書面報告過問領導,甚至聽取他們的意見。
實踐中,有些黨政領導的過問會讓受案法院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於公於私難以分清,案件處理結果是否真能使領導或人民滿意,確實令人頗為勞神。更有甚者,不少地方領導的過問還不落筆墨,具體指示不留痕跡,最后案件出了差錯,審案法官需要承擔責任、終身負責,甚至染上徇私的嫌疑,而有關領導或組織卻安然無事。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規定要建立健全過問案件登記、說情干擾警示、監督情況通報等制度,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違反規定程序過問案件的情況和人民法院接受監督情況,就是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平等訴訟權利,其本質依然是實現司法公正。
我們認為,對於可能影響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干擾行為,不管來自何方,也不論借用怎樣的名義,都應當態度堅決地予以反對和抵制。各級黨政領導更應當成為維護法律尊嚴和恪守法治原則的楷模。當具體案件進入司法領域尤其是訴訟程序后,黨政機關和領導有責任率先垂范,做到不過問案件、不干涉審判,以確保法院依法、獨立、不受影響地進行公正審判。而當出現過問情況時,相關法院不僅應當依照《規定》如實進行登記,更有義務予以定期通報和公開,也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堅決排除。隻有這樣,才能使違反規定程序過問案件的行為真正被晒在充足的陽光之下。
前不久,中央政法委出台首個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性意見,“兩高”也紛紛出台文件強調辦案質量必須責任到人、終身負責。作為案件“最后一道防線”的法院,更應當把明確責任和職責透明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抵制地方、部門保護主義,排除法外因素干擾,使審判活動更加透明、司法公信更加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