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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大修 普通消費者該關注什麼

2013年10月25日09:17   來源:中國青年報

10月2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這是消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三次審議。

有報道稱,許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經過三次審議和反復修改,已經比較成熟。那麼,這部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普通消費者應該關注哪些新變化呢?

消費者承擔“反悔”代價

2011年,張女士在淘寶網開了一家童裝店,猶豫再三,她最終沒有選擇開通7天無條件退貨功能。

“我查了一下,淘寶並沒有明確規定7天無理由退換店在退換貨的時候運費由誰出。我覺得這點容易扯皮,就沒辦。”張女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說,曾有一位買家要求免費退貨,否則就給差評。

在三審稿中明確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按照約定”。“消法修改如果有了這樣一條規定,我還是挺願意開通的。”張女士說。

不過,也有消費者認為,這條規定沒有意義,“電商為了競爭或者保持好的形象,大部分還是會承諾承擔退貨運費”。

目前來看,很多電商已有“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承諾,只是退換貨運費由誰負擔的問題,處理方式不盡相同。有的明確提出,針對消費者個人原因導致的退換貨情況,運費需要由消費者負擔﹔而有的則承諾賣家支付退換貨運費,或對消費者退換貨產生的運費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

“消法是一個專門對消費者有傾斜性保護的法律,現在三審稿中規定了消費者有‘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也就給了消費者一個七天的冷靜期。”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嚴方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讓消費者承擔“反悔”的代價,“也算是對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益的一種平衡”。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主動檢討”。他表示,沒有想到有的商家願意主動為消費者承擔這個費用,並希望草案通過時做如下微調:“商品退回的運費由商家和消費者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的,由退貨消費者承擔。”

懲罰性賠償怎麼算

三審稿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實際上,修改過程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倍數,草案一改再改。

一審稿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

等到二審時,將一審稿中的“兩倍”改為“三倍”。而這次修改,又將賠償倍數改為了“兩倍以下”。

不過,在消費者胡小姐看來,懲罰性賠償不論兩倍還是三倍都是不夠的。她舉了一個極端的例子說:“如果我買了一根皮筋,這根皮筋因為存在質量問題,在我使用的過程中把我的眼睛彈瞎了,賠我這樣的兩根皮筋或3根皮筋,對於我有什麼意義呢?”

張嚴方認為,“把眼睛彈瞎構成了侵權”,按照草案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民事賠償。即廠商首先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之后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按照現行三審稿的規定,張嚴方大概算了一筆賬:首先,賣家應賠償3根皮筋的費用,其中包括原件﹔其次,由此造成的人身及財產的損害也應進行兩倍的損害性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義眼或替代品)的費用和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失費等﹔最后,賠償還應包括長久治療所需的費用。

“這種賠償不是一次性的。”張嚴方說。

劉俊海對懲罰性賠償一直主張“上不封頂,下有保底的十倍懲罰性賠償”。

“好多商家寫的都是‘假一罰十’,而且《食品安全法》已經寫了‘假一罰十’。”劉俊海認為,兩倍賠償和三倍賠償起不到震懾作用,“大部分消費者不是職業打假人,對於這種情況都忍氣吞聲了。”

對於“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元”的修改,劉俊海建議將后一個500元修改為“月人均收入”。

“消法的修改,1993年到現在,20年才改一回。”劉俊海建議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要戰勝通貨膨脹率,不能是一個固定的金額,應該是一個計算方法。”

精神損害賠償“因地制宜”

這次消法修改草案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引起了各界關注。

草案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中國法律向前邁進的一個標志。”劉俊海說。

有媒體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為例,計算了一下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金。其中,人身傷害損失中的死亡賠償金是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因此,綜合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賠償,發達地區消費者死亡賠償金可能達到200萬元以上。

一時間,網民紛紛感嘆“同命不同價”。網民“豫園居士”感嘆:“是不是我們消費者死亡賠償就應該分等級啊?”

張嚴方認為,這種差異的存在是正常的。“不同地區的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以及生活成本是不一樣的,因此,要按照各地的情況來定,各地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標准和根據不同,這個標准在侵權法中已經有規定,這不是消法獨有的。”

但劉俊海則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可以盡量扯平一些”,因為精神上的損失,不會因為是農民就賠得少,是富豪就賠得多,賠償數額應該是一樣的。

“痛苦確實影響一個人的心情,這種痛苦是客觀存在的,客觀上會影響一個人的幸福指數,並引起一連串的反應。”劉俊海說,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如果受到被檢查、被搜身的情況,都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沒有發票,但是應該給予適當的關懷。金錢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用金錢對精神損害給予的賠償,也是萬萬不能的。”劉俊海說。

在張嚴方看來,精神損害賠償在消法中的提出“凸顯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保護性義務,和消法對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具體化”。雖然侵權責任法中明確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了規定,但在消法中被明確提出來,可以讓消費者對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一目了然,法官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也可以按照消法進行裁判。(記者 李麗 實習生 蘇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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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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