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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為何勝訴不多

2013年10月25日09:15   來源:中國青年報

10月21日,黑龍江省一位參加公務員招錄考試的考生向國家公務員局、國家衛計委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別申請信息公開。這位考生要求公開的信息是針對一項政策的說明:公務員錄用體檢中TPHA檢測呈陽性,RPR檢測呈陰性,確診並非梅毒患者,或是梅毒已治愈,是否予以錄用。

類似的案件並不鮮見。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5年間,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例屢見於報端。而申請被拒絕再向法院起訴,似乎是很多申請人“先禮后兵”的做法。

不過,根據北京大學近日發布的《中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司法審查調研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這種做法的結果也很難盡如人意。

申請內容多涉及民生問題

綜觀近年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可以發現,申請內容以涉及普通人切實權益的為多。

有的就一些公共問題提出申請。如要求公開生乳新國標制定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編寫的會議紀要﹔要求財政部公開民航發展基金征收辦法的制定依據﹔要求國家發改委公開移動電話3G通話和上網等資費的定價依據、程序信息等。

有的申請則與一些社會熱點事件相關。如今年6月26日,5名女律師向南京市江寧區民政局、公安局等四部門申請公開其是否及時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向法院申請撤銷“南京餓死女童”母親樂某的監護責任。

與為獲知信息相比,有的申請直接關系到申請人的自身利益,申請信息公開只是第一步。如今年4月,塵肺病人宋光文請求江蘇省江陰市安監局公開江東科技有限公司申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等資料,以便為下一步索賠做准備。

報告顯示,近5年,各地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絕大多數涉及基本民生問題。以浙江省為例,該省在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間,各級法院審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涉及國土資源、鄉鎮政府、房管、公安等基本民生問題的案件佔總數的87.04%。

不過,報告也指出,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對糾紛的實質性解決幫助不大。原因主要在於,原告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目的,往往並非單純是為了滿足知情權,而是把政府信息公開訴訟視為一種“工具”,用以達到諸如維護拆遷補償權益、揭露行政機關其他違法行為等實質性目的。

以江蘇省南京市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為例,該市2008年至2010年期間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49件,其中34件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佔總數的69.39%。

信息涉密、信息不存在成拒絕公開常用理由

今年9月4日,北京律師董正偉向財政部申請公開2011至2012年度全國法院辦公經費支出信息。財政部10月23日回復,稱“根據有關保密工作規定,人民法院經費預算、決算和財務資料屬於國家秘密”。

今年4月,塵肺病人宋光文請求江蘇省江陰市安監局公開江東科技有限公司申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等資料。但江陰市安監局認為,宋光文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該公司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作出了不予公開的答復。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於是,政府信息在“公開”與“保密”之間,就出現了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地帶”。

報告發現,實踐中,答復“信息不存在”越來越多地被行政機關當做處理政府信息申請的重要手段,甚至成為行政機關未公開政府信息的主要理由。

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至5月期間受理的62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為例,其中答復不屬於政府信息的6件,直接答復不予公開的兩件,答復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的9件,答復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17件,答復申請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公開的兩件,答復不屬於公開范圍的兩件,其他答復兩件,而答復“信息不存在”的案件高達22件,佔總數的35.5%,居各種答復類型之首。

“相關政府部門的答復,似乎總在和百姓玩文字游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信息涉密、不存在、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等回復,成為政府部門應對信息公開申請的“萬金油”。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在受訪時稱,在此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擔相應的舉証責任。據他介紹,在美國,法院要求行政機構要証明自己已盡了搜索職責﹔在英國,符合條件的即可進入行政機關的建筑場所、電腦,查驗是否有這樣的信息。

申請信息公開,法院難給力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參與了報告的完成。他表示:“在保障公民知情權中,法院是最重要,也是最后一個救濟途徑。”

據統計,2008年《條例》頒布實施當年,北京市各級法院審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僅10件,而2009年北京市各級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數量猛增至147件,到2010年時,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數量已經達到2009年的近3.5倍,達503件之多。

不過,據目前的實踐來看,原告勝訴的情況較少。以北京市為例,2012年北京市一審審結政府信息公開案件336件,其中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共59件,佔總數的17.6%。

報告顯示,根據近5年來政府信息公開案司法審查情況來看,“裁定駁回起訴”的數量最多。據報告統計,2012年北京市一審審結的336件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達131件,在各類裁判結果中數量最多,佔39%。

對於案件多被駁回,王錫鋅認為,法院在受理方面,“不要設置太高的資格門檻”。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了《條例》中明確闡明的信息公開內容,公民“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信息公開。

“現在很多案件被駁回也是因為這‘三個需要’的限制”,王錫鋅告訴記者,“法院認為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不滿足這‘三個需要’”。

即使是走到審理和判決這一步,申請人也未必能獲得想要的信息。

2012年,消費者趙先生申請公開“生乳新國標”相關會議紀要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由於衛生部答復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令該部在法定期限內對趙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重新答復。

不過,衛生部重新作出的答復中,依然堅持認為會議紀要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不屬於衛生部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開。

王錫鋅表示,“這是由於我國的保密信息審查機制不健全,如果現在政府部門稱某類信息為秘密信息,法院沒有權力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

據王錫鋅介紹,國外對於保密信息的審查,早已引入中立機構參與,“主要是法院”。“審查結束后,法院會要求政府部門隱去敏感信息,向公民公開其他信息。”他說。(記者 李麗 實習生 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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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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