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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期湘:食品安全應加強刑法保護

劉期湘

2013年10月25日08:27   來源:光明日報

“食者,生民之本也,天下治亂,國家廢興存亡之本也”。食品安全關系民眾的生活安全、生存安全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當前,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產業日漸壯大。與此同時,問題食品頻頻曝光,經濟秩序被嚴重擾亂,食品安全正面臨嚴峻形勢。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2012年全國法院系統共審結生產銷售瘦肉精、地溝油等有毒有害產品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1.4萬件,判處罪犯2萬余人。李克強總理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式上答記者問中明確指出:“至於食品安全,那可以說是天大的事,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政府應該對假冒偽劣和黑心食品堅決進行查處,並且讓不法分子付出昂貴的代價。”

保障食品安全,必須依靠法治。我國現行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這部法律重在規范、指引和制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該修正案對食品安全犯罪進行了重大修正,主要涉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雖然修正后的刑法關於食品安全犯罪的規范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定的銜接,但並不能完全滿足實踐的需要。這是因為,食品安全影響面廣、危害行為多樣,需要給予法律保護的對象繁多,刑法中僅有的幾種關於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條文不具有足夠的威懾力,難以有效打擊犯罪分子,更難以發揮預防作用。作為法律手段中的最后一道防線,刑法最能體現國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最能凸顯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與價值。筆者認為,我們應採取以下措施,調整現有刑法對食品安全保護的狀況,彌補傳統立法對於食品安全保護力度的不足,加強對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

對食品安全犯罪進行科學定位,健全刑法分則體系。在刑法分則中,危害公共安全罪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並列的兩類犯罪,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歸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而實際上,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涉及多個層面,不僅包括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秩序,還包括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食品安全犯罪從表面上看破壞的是市場經濟秩序,但其深層次是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打破傳統刑法將食品安全歸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理論桎梏,而將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將更加符合罪名的實質。科學定位食品安全罪在刑法體系中的位置,不僅符合刑法對食品安全保護的目的,在實踐中也能更加有效地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

拓展刑法打擊食品安全犯罪領域,預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發生。目前,我國刑法僅僅在生產、銷售環節有打擊食品犯罪的規定,而在運輸、儲存及添加食品添加劑等其他環節還是空白。因此,應當拓展刑法打擊食品犯罪的領域,以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延伸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面。其主體應從生產者、銷售者延展到運輸者、儲存者,在保護的對象上應延展到食品以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運輸工具等,以保証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建立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對接機制。刑事法律的施行,在相當大的比例上必須以行政執法為前提。我國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體制採取“分段執法為主、品種執法為輔”的方式,易形成多頭監管、權責不明與相互推諉的現象。因此,應建立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對接機制。要建立集案件線索信息共享、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共享、法律文件共享、案件處理程序信息共享等綜合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網絡平台,明確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標准,明晰案件移送細則,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等。隻有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相互配合,才能使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措施得以切實有效應用。

(作者單位:湖南商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規劃項目“高危行業監督過失犯罪”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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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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