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6月召開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同志強調,這次教育實踐活動的主要任務聚焦到作風建設上,集中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要對作風之弊、行為之垢來一次大排查、大檢修、大掃除。這“四風”是違背黨的性質和宗旨的,是當前群眾深惡痛絕、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也是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重要根源。 “四風”問題解決好了,黨內其他一些問題解決起來也就有了更好的條件。
“四風”的形成非“一日之寒”,“四風”問題的解決務必下大氣力,甚至要有壯士斷腕的勇氣。解決“四風”問題,需要廣泛而深入地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對准焦距、找准穴位、抓住要害。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過程中,應當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有針對性地提出一系列制度化的對策和建議,進一步提高作風建設的法治化水平。
反對形式主義實質是要著重解決工作不實的問題。工作不實,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就是履行工作職責不到位,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沒有完全履行,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沒有達到,輕則構成瀆職,嚴重的構成玩忽職守。為此,必須通過出台《行政程序法》的方式來規范政府的各項行為,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和問責制來強化法律實施工作的制度約束,防止少數人投機取巧、敷衍了事。對於庸官和懶官,要通過嚴格和科學的考核制度將其淘汰出局。同時要加強財政預算監督,嚴格控制國家機關的各項支出,防止因形式主義導致公共資源的浪費。
反對官僚主義要著重解決在人民群眾利益上不維護、不作為的問題,要在制度理念上確立“不作為”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作為”就是新形勢下腐敗現象的新特征。要通過立法監督和法律監督的方式,防范立法機關的不作為,防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公共權力機構的不作為。要在法律制度上建立“不作為”的違憲違法審查機制,對於“不作為”行為給公眾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建立賠償機制。對於嚴重“不作為”,給人民群眾利益造成巨大損失的,要通過訴訟機制或法律監督機制確認其“違法性”,使有關責任人員依據法律承擔相應的不作為法律責任。對屢次不作為的,可開除其公職。對機關不作為的,應由國家權力機關或法律監督機關作出決定,對相關不作為的機構進行整頓。對於選舉任職的領導干部,可依據憲法、組織法和選舉法相關規定,撤銷其職務或者由選舉單位或選民啟動法律上的罷免程序予以罷免。
反對享樂主義要著重克服及時行樂思想和特權現象。我國現行憲法第5條第5款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特權是現代法治旨在根治的制度毒瘤。特權包括特殊的權力、特殊的權利和特殊的權勢三種形式。特殊的權力是一些國家機關和領導干部仗著本單位、本部門工作的重要性,超越職權行使本來應當由其他國家機關行使的權力,形成過度的“權力壟斷”﹔特殊的權利意味著立法機關利用立法的權力為本單位、本部門和本地方謀取單位利益、部門利益或者地方利益,其結果必然是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特殊的權勢是一些國家機關或者是領導干部,利用手中權力隨意侵犯公民的權利,處處壓人一頭,對人民群眾缺少感情,向人民群眾擺威風等等。特權問題是享樂主義的內在根源,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法治原則、民主原則和平等精神,其根本的出發點就是要在制度上消除一切引起特權現象的因素。嚴格實施憲法和法律,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和職責,正確地履行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法律義務,就能很好地防范特權意識的產生,從源頭堵住享樂主義產生的制度通道。
反對奢靡之風要著重狠剎揮霍享樂和驕奢淫逸的不良風氣,在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倡導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我國現行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由此可見,從法治視角來看,反對奢靡之風是現行憲法所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奢靡之風來源於濫用公共權力資源以及濫用公共財政,隨意揮霍納稅人的血汗錢。這種嚴重浪費公共資源的行為從根本上背離了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事實証明,奢靡往往伴隨著貪污腐化以及各種丑惡的社會現象,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肌體的一顆毒瘤,必須要從制度上予以鏟除。
由“四風”本身的“腐敗”違法特性可知,以根治“四風”為主要內容的作風建設,本身就是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及領導干部履職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國家機關及領導干部如果正確和有效地履行憲法及法律的職責,不越權、不濫用職權、不怠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辦事,“四風”現象就可能被消除在萌芽狀態。因此,認真履職是作風建設的最基本的制度性要求,也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解決“四風”問題的重要保証。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搞好作風建設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都是改進作風的有效路徑。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在改進作風方面有著更高的效率,法治方式解決“四風”問題有著較高的權威性,便於建立更加有效的長效解決機制。在當前解決“四風”方面,兩者不可偏廢,需要齊頭並進,抓緊抓實。
□莫紀宏(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