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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如何破解人口老齡化難題 

推行積極老齡化抵御“銀發浪潮”

2013年10月21日09:2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推行積極老齡化抵御“銀發浪潮”

中秋、國慶、重陽,三個節日接踵而至讓很多“空巢”老人得到了精神慰藉,很多子女都在節日期間回家看望老人。

人口老齡化在20世紀開始為人關注,進入21世紀,“銀發浪潮”已經席卷全球,世界人口正在快速老齡化。人口老齡化是21世紀人類社會共同面臨的重大課題。一些較早進入老齡社會、老年人口比例較高的國家深受老齡化的拖累。

在“銀發浪潮”的沖擊下,怎樣應對人口老齡化,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內務室主任於建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始終貫穿了“積極老齡化”理念。

新法貫穿了“積極老齡化”理念

在我國,60周歲作為老年人界定的起始年齡。按照國際通行標准,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老年人達到人口總數的10%,或者65歲以上老年人達到人口總數的7%,即意味著進入老齡化社會。

於建偉介紹,所謂積極老齡化,就是要以積極的態度、積極的政策、積極的行動應對人口老齡化,全社會積極接納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圍﹔各方面積極做好老齡工作,促進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參與、發展﹔老年人積極面對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參與社會發展,提高生活品質﹔青壯年也要積極為未來養老做好物質和精神准備。積極老齡化已被作為全球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國際戰略,寫入第二次世界老齡大會的政治宣言。此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從第一章總則到第七章參與社會發展,分別從不同方面體現了積極老齡化理念。

“修訂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堅持從國情出發,同時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理念,從總則到后邊各章,都首先是在尊重我們自己的文化傳統,考察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總結我們自己的養老經驗基礎上作出規定。另一方面,發達國家畢竟比我國早半個世紀進入老齡社會,他們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經驗比我們豐富,他們一些先進理念、有益做法可以吸收借鑒。比如,關於老年監護、家庭養老支持、長期護理保障、社區養老服務、老年宜居環境等方面的規定,都學習借鑒了國外的理念和做法。”於建偉說。

新法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據悉,近幾年來,歷次全國人大會議都有很多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和建議。據統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至五次會議期間,共有399名代表提出有關修改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議案13件,另有幾百名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或者發展老齡事業的建議178件。

於建偉介紹,社會各界對完善養老法律制度越來越關注,在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過程中,一是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增強法律的適用性。十多年來,我國在健全老年社會保障、發展養老社會服務和優待老年人等方面積累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修訂后的法律充分吸收這些新內容,特別是在新增的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兩章中有集中體現。二是深入研究重點問題,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老齡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問題,“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問題,發展社區養老服務問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融資、稅費優惠問題,養老機構的發展和規范管理問題等等,都是老齡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在深入了解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多方研究論証,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三是科學把握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和前瞻性。這主要體現在有關家庭養老支持、老年監護、長期護理、宜居環境等方面的規定中。

資料顯示,1999年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達到總人口的10%,進入老齡社會。此后快速發展,到2012年底,60周歲以上老年人達到1.94億,佔總人口的14.3%。據預測,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2.43億,2025年將突破3億。

於建偉介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綜合性法律,涉及的相關法律很多,在修法過程中特別注意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比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社會保險法、體育法、刑法等等,都有保障老年人權益方面的規定。凡其他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不再規定或者隻作原則的銜接性規定,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對於老年人來說十分重要,但社會保險法已有具體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了原則規定。而對於其他法律沒有規定、對於老年人權益保障來說又很重要的制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重點加以規定,如養老服務,不但在總則第五條中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后邊又設專章規定社會養老服務,共15條,是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文最多的一章。

新法明確了政府與社會的責任

據統計,目前我國平均每個家庭隻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使城鄉“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另外,目前,我國80歲以上高齡老人超過2000萬,失能、半失能老人約3300多萬,對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隨著老齡化的加劇、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以及人們觀念的變化,家庭趨向小型化,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養老不再只是家庭內部的問題,而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民生問題,這意味著政府和社會要承擔更重的養老責任,要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但基於人的天性、民族傳統和未富先老的基本國情,家庭依然是養老的基礎。”於建偉說。

於建偉介紹,修訂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注意處理好鞏固家庭養老基礎性地位與明確政府和社會養老責任的關系。對家庭、政府、社會的責任作了新的定位,將“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充實和細化了家庭成員贍養扶養老人特別是給老年人以精神慰藉的責任,並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以鞏固家庭養老的基礎性地位。同時,從規劃制定、經費保障、組織協調、政策扶持、宣傳教育、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養老服務、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等各方面,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政府與社會的責任。(本報記者於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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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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