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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經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石

黃  勇

2013年10月20日08:3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法治經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石

  經濟與法治關系密切,市場經濟是依法治理的法治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公平競爭、交易有序、經濟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法治經濟。法治經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石。法治經濟把和諧有序、公平競爭作為價值取向,要求人們按照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建立起一套公平的矛盾解決機制,從而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法治經濟對實現社會和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促進社會各種經濟關系平衡協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治能夠規范調整市場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信用關系和契約關系等市場法律關系,使一度失和的經濟關系重新達到和諧狀態。法治經濟通過商事法律規范來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交易關系,通過政府規制、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登記、商事規則、公司治理和權利救濟等法律制度來規范調整和保障經濟良性發展。法治經濟能調整規范商人與商人之間的關系,調整規范商人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調整規范商人與政府之間的關系,調整規范商人與環境社區之間的關系,調整規范商人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最終使這些關系達到和諧。

  建立起利益平衡機制、公平競爭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法治經濟是有序經濟,通過各種法律規范確定市場經濟活動中合法的商事主體資格,確定商事主體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范圍,確定經營規則和交易程序,確定其權利救濟程序和救濟方式。法治經濟是契約經濟,通過規范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各個交易主體間的契約關系,保障合同的依法制定和忠實履行。法治經濟是公平競爭的經濟,通過消除各種歧視與壁壘,保障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法治經濟引導市場經濟行為,保障市場主體公平佔有社會資源並參與社會財富的分配,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

  要求政府對市場活動適度干預。法治經濟要求國家權力對經濟活動適度干預,合理調控和整合資源配置關系,建立政府與社會的和諧關系。政府在行使對市場經濟管理職能的過程中,以促進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為目的,在規范市場秩序、引導市場經濟行為、調整市場法律關系、加強宏觀調控過程中與市場各類商事主體建立和諧關系,促進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政府以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作為行使經濟管理職責的指導思想,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政府應防止經濟政策與法律相沖突、防止經濟政策規定之間相互沖突,防止地方性經濟政策規定與國家政策規定相沖突。政府要有效引導各種利益主體以理性、合法的方式來表達利益訴求,緩解和消融社會經濟矛盾。政府在注重經濟效率和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應注重對各類商事主體合理利益的分配和保護,通過政府協調職能使失和的市場經濟關系重新達到和諧狀態。

  促進市場經濟活動與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是法治經濟的重要內容,是處理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法治原則。目前環境污染、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法治經濟可持續發展機制要求在經濟增長的同時保障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人類的生存與自然界的和諧,要求商事主體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分配時應依法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通過法律規范使那些污染環境的人承擔代價,使那些享受了經濟利益的人付出環境成本。在法律規范體系中體現了人類對生態環境的終極關懷,保障人與自然和諧,進而實現社會的和諧。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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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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