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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川: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郝川

2013年10月16日08:21   來源:光明日報

 轉基因食品是利用現代分子生物技術,將某些生物的基因轉移到其他物種中去,改造生物的遺傳物質,使其在形狀、營養品質、消費品質等方面向人們所需要的目標轉變。以轉基因生物為直接食品或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食品就是“轉基因食品”。作為一種新興食品,轉基因食品商業化還不到20年,由於轉基因成分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還有很大爭議,需要嚴格的、特別的規范,應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時,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我國出台了不少關於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但這些立法多限於部門規章,法律層次比較低,尚不能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形成有效的、嚴格的規制。因此,亟待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進行完善。

 我國現行轉基因食品立法的不足

 市場准入制度不規范。我國採取歐盟式的轉基因食品特殊審批制度,但標准採取的是美國式的實質等同原則。衛生部2007年《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產品首次上市前應當報衛生部審核批准。”第八條規定,“衛生部建立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制度。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採用危險性評估、實質等同等原則。”該條取消了衛生部2001年《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個案處理原則。此外,檢測標准沒有具體規范,導致審批制度不透明。

 標簽制度不完善。一是我國對轉基因食品採取的是有范圍的強制標簽制度,且執行不力。目前規制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的法律法規主要是農業部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凡是列入標識管理目錄並用於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但是目錄所包含的生物種類少,范圍過於狹窄。而且對於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管轄主體不夠明確,不利於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控制,也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沒有規定致敏標簽,標簽設定缺乏閥值是一個法律漏洞。轉基因食品來自潛在致敏食物的,應當標注“本品轉XX食物基因,對XX食物過敏者注意”。另外,我國將轉基因成分的容許量嚴格限制為零的做法過於苛刻,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允許最低比例的做法不符,而這種要求在事實上也很難達到和認定。三是對於反向標簽,我國沒有任何的監管和認証機構。很多產品標明“非轉基因”,但無任何認証,需要有所監管。

 責任制度不統一。一是市場准入責任不統一。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都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主要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定的罰款,但罰款的金額規定都各不相同。二是標簽責任不統一。違反強制標簽責任主要承擔行政責任,但各個法律法規規定的懲罰措施也不一致。三是侵權責任不統一。由於轉基因生物造成的損害可能是一種潛在的固有缺陷,上市前都獲得有關機關批准,要証明其違反食品安全法或相關條例是非常困難的。另外,現有的規范都規定了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責任,要求生產轉基因作物的農民承擔未知的侵權責任,而獲得高額利潤的轉基因技術持有的生物科技公司卻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這是非常不恰當的。

 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建議

 規范市場准入制度。一是採取嚴格審批制度,對人體健康、對周圍環境以及保持生物多樣性等多方面進行全面評估。二是市場准入的審批標准和過程應該明確公開,允許公眾參與,進行評價。在轉基因食品的開發、研究、銷售等決策的實施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公眾代表、新聞媒體的作用,聽取民眾意見,接受輿論監督。三是在市場准入批准通過后,對轉基因食品安全還應當設立安全檢測機制和安全預警機制,隨時發現可能產生的危害,控制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的爆發,將危險消除於萌芽狀態。四是建立一定的保護傳統農業、有機農業的隔離措施,設置防護措施,給普通作物和有機作物留有一定的空間,處理轉基因食品與普通作物和有機作物的關系。

 完善轉基因食品標簽制度。一是在基本立場上要堅持加貼標簽制度。有鑒於我國轉基因技術的發展水平和產業化水平較低,在國際農產品市場上尚未形成一定的競爭優勢,加之進口的農產品中已經混雜了大量的轉基因品種,我國應以科學為依據,在統籌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基礎上,堅持加貼標簽的觀點。二是要增加致敏標簽,規定閥值,對所有包含轉基因成分超過閥值的食品實行強制標簽,而對標明非轉基因的食品必須經過檢測或提供証據。這樣一方面保証消費者的知情權,也為出口到歐盟等國家掃清障礙。三是確定某種方法為法定轉基因成分檢測方法,隻有這樣,權威部門作出的有無轉基因成分的檢測報告才是真實可信的,司法部門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有一個評判的依據,便於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決。四是構建反向標簽制度。對於反向標簽,可以借鑒美國的實踐,若要特別標明“非轉基因食品”的,需要提供相關証據,必要時可以設定國家公信機關認証。

 統一轉基因食品責任制度。一是統一各種法律規范中的責任措施。我國應該對現在散見於各種規范的轉基因食品市場准入和標簽制度責任進行統一規定,明確轉基因食品責任制度的適用。二是提高懲罰力度,增加威懾力。由於食品本身銷售價格不高,對於高利潤的轉基因食品而言,我國當前的懲罰措施沒有足夠的威懾能力。因此,還應適當增加處罰力度。三是建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轉基因食品是一個高風險產業,我們可以建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由社會來分擔風險,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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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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