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漢明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背景下,確保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具有深遠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深刻把握憲法和法律實施的時代背景
憲法和法律實施是指憲法、法律、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在實際施行的過程中,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為人們的具體行為規范,它涵蓋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方面。黨的十八大報告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屆黨中央適應世情、國情、黨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對“法治中國”建設與憲法和法律實施問題適時提出了一系列新命題、新論斷、新思想。
明晰了戰略定位。指出憲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強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當家做主,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力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有力促進了人權事業發展,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
明確了總體目標。提出大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強調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確定了首要任務。提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強調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
完善了執政方式。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強調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証執法、帶頭守法﹔高度重視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
謀劃了行動綱領。指出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証憲法實施,就是保証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強調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明確了當前任務。強調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願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
這些有關“法治中國”建設與憲法法律實施問題的新命題、新論斷、新思想,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為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實踐提供了正確方向、精神動力、智力支持和行動指南。
深化認識憲法和法律實施的重要意義
憲法和法律實施有助於當代法治內在價值的彰顯。“法治”是一個內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正義、效益與合法性等社會價值的綜合觀念,其基本標志有五個方面:法律之治、人民主體、有限政府、社會自治、程序中立。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憲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實施。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有助於使憲法和法律至上、法大於權、權服從法的觀念落到實處,實現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轉變,使全社會踐行學法、尊法、信法、敬法、畏法、守法、護法的法治精神,真正形成憲法和法律尊嚴和權威,使法治的內在價值得以彰顯。
憲法和法律實施有助於更好地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實施”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憲法和法律實施成為當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戰略重點。隻有全面、及時、統一、正確實施憲法和法律,才能使各項法律規定從紙面走入生活,各項權利從擬制走向現實,隻有確保憲法和法律嚴格實施,才能培育全體社會成員積極的、有意識的法治追求,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形成和諧有序的社會主義法治秩序。
憲法和法律實施有助於“法治中國”建設的全面推進。現階段,我國已實現了從傳統農業社會向傳統工業社會、從傳統工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從現代工業社會向現代信息社會的三重偉大歷史跨越,國家治理已逐步實現了從“人治”到“政策之治”、從“政策之治”到“法制”、從“法制”到“法治”的三重偉大歷史轉型。在這一歷史過程中,我國逐步探索出了一條符合法治精神、符合中國國情、符合人民意願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發展道路及其法治發展道路。“法治中國”建設的本質要求是:堅持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法治國家﹔堅持依法執政,提高治國理政水平﹔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堅持依法治理和社會依法自治,建設法治社會。這客觀上要求高度注重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全面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的路徑選擇
加強和改進憲法實施。受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定國情的影響和制約,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國憲法實施的制度尚不完善。其根源之一是,理論上對憲法實施的實現形式尚未作出較好回答。根源之二是,一些爭鳴、意見乃至“方案”脫離世情、國情、社情。比如,有的將我國憲法實施問題簡單地與西方國家的違憲審查、憲法訴訟制度挂鉤﹔有的以西方憲政制度、理論及其價值為坐標系,審視我國現階段憲法法律實施問題,試圖移植改造我國的憲法法律制度﹔極少數人則與境外勢力勾連聚合,以移植嫁接“西方憲政制度”為突破口,企圖使憲法法律實施問題異化為政治法律制度的“改弦易轍”,國體政體的“性質變異”。人類政治法律發展的實踐表明,憲法法律模式從來就沒有“超國家”“超階段”的所謂“最好的普適性模式”,憲法法律實施也沒有所謂的“最優的普世性實踐”,隻有符合本國國情的模式及其實踐。那種生吞活剝地把西方發達國家的所謂“憲政制度”直接“拿來”,甚至任意冠以人類“普世模式”的立場與觀點,不僅忽略了我國正在進行的偉大法治實踐,而且直接否定了在這個實踐基礎上所形成的“中國道路”“中國經驗”“中國模式”及其價值。這種認識論和方法論的錯誤在於,其不僅忽略了不同國家、不同地區憲法法律實施的內在機理、文化傳統與社會環境的相對獨立性與自身的特點,而且對簡單照搬異國制度所可能帶來的不良政治法律后果缺乏預判性,容易導致理論研究與法治建設實踐誤入歧途。
保障和落實公民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隻有保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証人民依法享有權利和自由,法律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保障和落實公民權利的實施機制在於: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切實保障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當代歷史發展的選擇,也是憲法法律實施的首要原則。健全憲法法律實施機制,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要求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這包括:(1)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2)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証執法、帶頭守法。(3)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4)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厲行法治,不斷推進各項治國理政活動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斷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減少領導干部通過批示敦促憲法法律實施的做法,堅決杜絕少數領導干部不適當地干預、阻撓和破壞憲法法律實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