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寧
注意使遺產稅不要成為中低收入者的負擔,不要與普通百姓爭利。除了將遺產稅界定為高收入者稅,不向中低收入者征收外,應該進一步明確遺產稅的屬性,是屬於中央稅收,還是地方稅收,不過,我傾向於地方稅收。根據其屬性再確定其稅款投向的具體領域,盡量將其用於民生領域,使公民意識到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京華時報10月9日)
這是北京大學劉劍文教授接受採訪時表示的。同時,他認為遺產稅起征點應該定在500萬元以上,將遺產稅定義為富人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補充以緩解貧富差距、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筆者非常贊同劉劍文對遺產稅的觀點。可以說,遺產稅定位為富人稅,在改革上確立不與民爭利的基本原則,是遺產稅一次稅收本位的回歸,是尊重稅收規律,促進科學發展的重要表現。
一是如果要開征遺產稅,其課稅對象是居民擁有並留給下一代的遺產資產,本質是對居民收入和資產的一次調節和再分配。在對居民收入和資產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目前存在個人所得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
二是遺產稅應不應該開征,要看各自國家的實際和改革需要。對於我國來說,開征遺產稅完全必要,也符合發展實際。這是因為:首先我們國家盡管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稅種較多,但都是小稅種,現有稅種無法承擔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比如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的最大稅種,目前僅佔稅收收入規模的6%左右。所以,加大收入分配差距調節,促進社會公平,從稅制層面建立更加合理的制度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包括遺產稅的開征。而且目前由於稅收改革受制於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大趨勢是繼續減稅(綜合稅制),稅收收入規模短時間無法擴大,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功能會削弱。在這種情況下,從其他層面建立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比如遺產稅,是另辟蹊徑的舉措。
其次,從國民經濟發展實際情況來看,很多居民為了能夠給自己的子女留一筆可觀的財富,在生活方面省吃儉用,抑制了消費需求,使得整個經濟發展結構不盡合理的問題更為突出。當然,由於資產能夠完全留給后代,很多貪官想法設法貪腐,助長了社會不良現象﹔另外,一些企業家也由於將資產留給后人的觀念作祟,在經營管理上進行家族式管理,使得一些很有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出現“富不過三代”的現象,沒有建立真正的民族品牌。遺產稅開征,可以對上述問題的解決起到積極作用,對於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遺產稅是什麼樣的遺產稅?就是不與民爭利的遺產稅。目前我國開征遺產稅要避免的幾個負面因素是:第一不能誤傷中產階層,這符合我國建設橄欖形社會的需求。因為中產階層是橄欖形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橄欖形社會又是一個結構穩定的社會﹔第二避免重稅負導致人才流失﹔第三最大限度避免重復征稅,防止逆向調節。不與民爭利的遺產稅,就是通過設置合理的減免稅制度,比如設置高額起征點,讓中產階層不必承擔稅負,讓較高收入者負擔稅收等,以避免遺產稅開征帶來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