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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闡釋:“信”的本意可以理解為:人言則無不信,說話必須算數。“信”字成為治國治軍甚至治家中一種主流的通行觀念。“盟所以周信也”﹔“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不信以幸,不可再也”﹔“民保於信”……信用被視為“和平”、“秩序”的維持因素,在動輒盟誓的社會環境中,人言一出,確乎不得隨意反悔。同時“能信不為人下”,人們將信用視為立身保障。
從現有出土材料來看,“信”字並未在最早的漢字文獻中現身,只是到了戰國時代,它才突然以林林總總的形態冒了出來:或是“人”與“口”的組合,或是“言”與“身”的組合,或是“人”與“言”的組合,或是“身”與“口”的組合,或是“身”與“心”的組合,或是“人”、“心”、“玉”的組合。
對於最早出現的這一批“信”字,學界一般認為都是形聲字,即:“人”或“身”旁為表示讀音的聲符,而“口”、“言”、“心”旁為表達字義的形符。至於那個“人”、“心”、“玉”組合的字形,則是在“人”、“心”組合的“信”字上再加注“玉”來表義,這樣,“伈(信)”就成了聲符。從文字學角度來看,對戰國時代諸多“信”字的上述解讀是相當符合邏輯的:“人”、“身”提示“信”字讀音,具有古音學上的依據,而“口”、“言”、“心”作為“信”的表義偏旁,也都在人們常識可以理解的范圍之內。至於“玉”充當“信”字表義偏旁,則與上古文獻中多有析玉以為信物的記載相對應,同樣容易理解。然而,我們無法回避的是,在漢字研究史上,關於“信”字結構的理解,乃是一個富於爭議的話題,而聚焦這種爭議,有助於我們認識上古中國人誠信觀念的存在狀況。
《左傳》三則故事中的“人言為信”,說話必須算數是一種主流的通行觀念
現在依然通用的一個成語叫“人言為信”,而這個成語,正來源於《說文解字》對於“信”字的說解。很顯然,在《說文》裡,“信”字被解釋成一個由“人”、“言”會意的單純表意字,而並非是一個形聲字。對此,當今學者多非之。早在上世紀三十年代,老一代文字學家方國瑜先生就指出:“信為‘從言人聲’之形聲字甚明。若以人言二字連續成意,而曰‘人言則無不信’,此語與事實不盡相合﹔蓋人之出言,不定為誠信也。” 站在今人理性的立場上來觀察,方先生的意見顯然是更容易被接受的,在現實生活中,“人言”未必都能講信用,既然如此,“信”字的造字意圖怎麼能是“人言為信”呢?
然而,深入一想,我們又會發現其中的不合邏輯之處:《說文》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字典,也是中國文字學的開山之作,作者許慎則被公認為具有“五經五雙”的權威地位,那麼又怎麼會在“信”字的說解上犯下常識性錯誤呢?事實上,漢字的造字意圖,出自造字當時人們的觀念,而人的觀念卻並不一定符合事實,也就是說,造字意圖並不一定需要符合事實。既然如此,以“與事實不盡相合”的理由來否定《說文》的“信”字解說,似乎也有進一步考量的必要。
既然判斷文字的結構類型及造字意圖應當以造字之際人們的觀念意識為主要依據,那麼,關於“信”字的結構反思,我們有必要認真考察一下《左傳》。《左傳》所記史實為春秋時代,成書時間為戰國初年,在時間上與“信”字生成環境的醞釀造成相吻合﹔另外,與同時代其他文獻相比,《左傳》無疑是篇幅最大,反映史實更加全面充分的一種。因此,從《左傳》中探求“信”字發生之際人們關於“信”的觀念意識應當是恰當的選擇。值得注意的是,我們的確可以很容易地從中找到很多與“人言為信”相關聯的歷史事件,限於篇幅,僅舉三例如下。
第一例,是《隱公元年》記載的一個國君挖隧道見母親的故事:鄭武公之妻姜氏生頭胎時難產,因而就很不喜歡這個老大(即后來的鄭庄公),而偏愛小兒子共叔段,最終發展到伙同共叔段謀反試圖取代鄭庄公。事情敗露以后,鄭庄公把姜氏流放到邊遠地區,並對她發誓說:“不及黃泉,無相見也。”然而,事情過去以后,鄭庄公又后悔從此不能見母親了。一個叫颍考叔的屬臣聽到這個消息,便費了很多心思去見庄公,給他出了個主意:“君何患焉?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其誰曰不然?”意思就是:您不就是發了個誓,說不到黃泉就不和你母親見面嗎?那你就挖個隧道,直到挖出泉水來,就在這隧道中的黃泉邊和你母親見面,有誰能說您不遵守誓言了呢?庄公聞言大喜,馬上依計行事,終於高高興興地和姜氏在“黃泉”裡見了個面。
筆者按:貴為國君,且欲行孝道,竟也不能違背誓言,可見“人言為信”在當時確有強大的制約力量。
第二例,是《宣公二年》記載的一個殺手自殺的故事:晉靈公不行君道,胡作非為。趙盾等臣屬反復進諫,試圖加以阻止。晉靈公厭惡之極,派武士去行刺趙盾。這個叫鉏麑的殺手在天還未亮的時候來到趙盾的住所,試圖借黎明前的黑暗的掩護來行凶。然而,映入眼中的情景卻讓殺手大受感動:隻見趙盾在這麼早的時間便做好了上朝議政的一切准備,“盛服將朝,坐而假寐”。面對如此忠臣,鉏麑不忍下手,於是乎“嘆而言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賊民之主,不忠﹔棄君之命,不信。有一於此,不如死也。’觸槐而死”。
筆者按:為了堅守“人言為信”的原則,不惜付出生命的代價,可見在當時的人(哪怕是個殺手)看來,丟命事小,失信事大。
第三例,是《成公十六年》所記述的成語“好整以暇”的出典:這個故事,源自晉、楚兩個軍事大國的高級將領間的一次斗嘴。欒鍼是一個歷史留名的晉國莽將,有一次他出使楚國時被楚國令尹子重問了一個頗具挑舋性的問題:都說晉軍號稱勇武,到底是如何“勇武”呢?欒鍼當然不會示弱,昂首答曰“好以眾整”(即越是軍陣人多越是軍容整飭)、“好以暇”(即面臨大事而從容不迫)。后來有一次,欒鍼在與楚軍對壘的戰場上發現對面陣中的子重,對手相見,欒鍼卻似乎並沒有關心如何克敵制勝,卻惦記起原先說過的大話如何兌現,最后終於想出一個匪夷所思的法子:“攝飲”於敵手,即請求晉侯派一名使者去敵陣中給子重送一壇酒,並強調非如此就“不可謂信”(即體現晉軍的“好以眾整”和“好以暇”)。而晉侯也居然應允照辦。
筆者按:將軍本應以戰場上克敵制勝為最終極目標,而欒鍼為了証明自己的大話並不虛妄,居然在短兵相接的戰場上不惜給敵人送去“舌頭”(這很可能會給本方帶來不利),足見那時的將軍認為說話算數比打贏敵人更加重要。
以上論說,並非是想証明“信”的造字意圖一定就是“人言為信”,因為還原到“信”字發生之初,“人言為信”確實無法解釋大部分“信”字構形。我們只是想証明,在“信”的造字之初,“人言為信”,即說話必須算數就是一種主流的通行觀念。因此,它演化為人們對“信”字結構的通行理解也是非常自然的。
在動輒盟誓的社會環境中,“人言”與“信”之間有一條強力的紐帶加以維系
當然,作為支持“信”字發生的誠信觀念,也不會是憑空產生的,梳理《左傳》,不難發現林林總總支撐著誠信觀念的社會現實。《桓公十二年》記君子言“苟信不繼,盟無益也”,《襄公十二年》記子貢“盟所以周信也”等。這裡所謂“盟”,就是有關各方對宣誓締約互有承諾的行為。在《左傳》記載的二百五十四年中,關於盟誓的記錄幾近二百次,這當然僅僅是被史官認為值得記於史冊的重大盟誓活動。盟誓雖然僅行於貴族階層,但相關的各方,有諸多層次級別,或是“國國之盟”,參盟各方為諸侯國﹔又有“國內之盟”,即國家集團內部成員互相盟誓,參盟主體是比國更小的宗族、氏族集團中的代表,甚至還不乏卿大夫及家臣參盟。20世紀60年代在山西“侯馬晉國遺址”出土的“侯馬盟書”,數量多達五千余件,而如此眾多的盟誓記錄,又僅僅是晉國春秋晚期的遺物,可見當時盟誓風氣之盛。由此不難想象,在動輒盟誓的社會環境中,人言一出,確乎不得隨意反悔,人言與“信”之間便有了一條強力的紐帶加以維系。
在《左傳》中,我們可以發現“信”有一個頗為奇特的同義字。《襄公九年》:“要盟無質,神弗臨也。”所謂“要盟”,即強迫訂立的盟約,而“要盟無質”之“質”,與“誠信”之“信”同義。然而,“質”在《左傳》中更多的還是表示“人質”。《隱公三年》:“故周鄭交質。”《昭公二十年》:“以三公子為質。”以人為質的社會風尚,當然是為確保國與國、族與族,甚至君與臣之間某種約定的信用。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作為信用憑証的人質與后世一般概念上的人質有著顯而易見的差別,《昭公二十年》記:宋元公與宋國大族華氏爭權,各以其子為質,“華亥與其妻必盥而食所質公子者而后食”。足見這種人質是受到充分禮遇的。這也表明,以人為質而確保信用在當時屬於一種國家間、集團間的正常交往,因而具有普遍性、經常性的特征。正由於這種經常性、普遍性的存在,“質”字也發生了相應的意義引申──可表“誠信”。
一個發人深省的問題是,如此重要的“信”字,為什麼在更早的出土文字材料中了無蹤影?殷商甲骨文多涉祭祀鬼神,西周金文更以鋪陳夸贊稱譽先祖之辭(嘏辭)為能事,如此語境中,卻沒有用到過一個“信”,原因何在? 在“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時代,人們的生存方式極其質朴簡單,人群之間的交往也極為罕見,因此,人與人、人群與人群之間的語言承諾也極少有發生的可能。隨著生產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在國家形成並獲得越來越大的權力和權威的情況下,人類社會的秩序及人們的生存境況也不會對誠信產生多大的依賴,因此當時的人們並不注重或根本沒有“信”這個概念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到了春秋戰國時代,周室衰微,禮崩樂壞,諸侯紛爭,群雄逐鹿,在這個社會轉型期,原來靠周王絕對權威維持的社會秩序不復存在,隨著集權壟斷的謝幕,自由競爭、開放交流成為社會發展的主旋律,生存發展便不能不更多地依靠誠信來維持。
《左傳》中很多記載都表明,信用在當時並不僅僅被歸屬於道德范疇,而且實實在在與人們生存境況息息相關。《桓公十二年》記君子把“亂是用長”歸因於人們“無信”,可見信用被視為“和平”、“秩序”的維持因素﹔《成公六年》記伯宗勸阻欲背信偷襲衛國的夏說曰:“雖多衛俘,而晉無信,何以求諸侯?”則分明顯示作為盟主的晉國,也必須靠信用來贏得諸侯的擁戴﹔《成公十六年》申叔時把“信”作為“戰之器”之一,進而強調其“守物”功能,又把信用視為保有一切的屏障﹔《襄公二十七年》記伯州犁預言不守信用的令尹子木“將死矣,不及三年”,《昭公元年》記趙文子“能信不為人下”之語,則將信用視為立身保障﹔《昭公十一年》言克蔡的楚國“不信以幸,不可再也”,又表明不講信用終將遭受禍殃的意識﹔《定公十四年》記“民保於信”的民諺,所揭示的是大多數人的生存對“信”的依賴。
綜上,信字與誠信觀念產生於與當今中國具有某些類似的社會轉型期及開放與自由競爭的社會環境,故在追尋中國夢的今日社會轉型中,中國的發展亟需社會誠信新的升華。這或許就是“信”字發生演變給我們的歷史啟示。
(作者為華東師范大學終身教授、博導、華東師范大學中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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