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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楓逸:把“最終解釋權”交給法律來解決

2013年10月05日11:26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把“最終解釋權”交給法律來解決

  中秋和國慶假期期間,商家推出的折扣券、禮品卡、VIP會員卡滿天飛。在大大小小的優惠促銷活動中,“最終解釋權”一詞常常映入消費者眼帘。發生消費糾紛時,商家一旦亮出“最終解釋權”這道護身符,往往就能“化險為夷”。

  早在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頒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近幾年,相關部門也陸續下發規定,強調商家“最終解釋權”的說法不合規。然而,本應成為“過街老鼠”的最終解釋權,卻依舊招搖過市,大行其道,引發的糾紛屢見報端,涉及餐飲、美容、百貨購物、旅游等多個領域。

  從表面上看,“最終解釋權”屢打不死,在於商家的逐利思維使然。由於信息不對稱,一些經營者熱衷於在名目繁多的合同條款中預設陷阱,故意用種種模糊籠統的字眼。這樣做,既能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又能為自己保留充裕的博弈空間。於是,那些看起來很美的優惠促銷,到頭來卻是“口惠而實不至”。倘若消費者提出質疑,商家又能以事先聲明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予以搪塞。

  不過,追根溯源,商家之所以能夠“翻手為雲、覆手為雨”,關鍵還是法律的缺位。一方面,消費者或因為法律意識欠缺,或是嫌投訴麻煩,往往甘願吃啞巴虧,放棄維護權益。湖南省長沙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負責人坦言,盡管媒體屢屢曝光“最終解釋權”糾紛,網絡上也常有消費者“吐槽”,不過近年來他們接到的相關正式投訴卻不多。

  同時,違法成本低、風險小,助長了商家違規的底氣。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於“最終解釋權”等霸王條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在現實中,工商部門往往只是扮演“和事佬”的角色,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向進行調解,很少動用處罰的“尚方寶劍”,鮮有商家受到實質性處罰。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當“最終解釋權”一再成為無德商家的擋箭牌,就應當把其交給法律來解決。首先,工商部門要加大法律宣傳,降低投訴門檻,引導消費者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值得一提的是,“最終解釋權”完全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因此,在處理糾紛中,除了幫消費者撐腰討回公道外,適當引入懲罰性損害賠償,有助於喚起更多消費者對“最終解釋權”說不。

  其次,對“最終解釋權”的處罰頂格處理,真正讓法律高壓線通電。“最終解釋權”換來的無非是些蠅頭小利,倘若要因此面臨最高三萬元的罰款,商家自然會趨利避害,不敢逾越雷池。隻有重罰霸王條款不再成為新聞,“最終解釋權”才會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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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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