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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日丹:健全司法權監督制約機制

徐日丹

2013年09月26日10:48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健全司法權監督制約機制

近日,由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高檢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主辦的第二屆“執法公信力”論壇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舉行,論壇主題為“司法權的監督制約機制”。

(一)監督者更要自覺接受監督。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檢察權也不例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張德利說,近年來,高檢院把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放在與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影響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入手,不斷推進和深化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在強化外部監督方面,2003年9月,高檢院經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經中央同意,開展了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10月,這一制度在檢察機關全面推行。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監督檢察權行使的重要途徑,有利於強化對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防止權力濫用,促進規范執法,不斷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說。

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王琪認為,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了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渠道,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使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充分考慮法律規定和社情民意,充分體現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檢察機關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十年來,對加強其自偵案件的監督,提高檢察機關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起到了積極效果。”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建議,進一步健全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辦理機制,積極拓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渠道和案件范圍,完善人民監督員聯絡服務機制。

(二)科學管理案件提升檢察執法公信力。為促進規范執法,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高檢院於2011年10月成立了案件管理辦公室,對案件流程、案件質量和案件統計信息等進行集中管理,並承擔對全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導職責。截至今年7月,全國共有3053個檢察院設立了案件管理部門。

黑龍江省鶴崗市檢察院檢察長姚緒認為,當前檢察機關的業務部門主要是按照訴訟程序的前后流程來設置的,彼此之間相對獨立,橫向業務之間的有效對接不足,容易出現監督脫節。在對外監督方面,也容易因各部門自成一體、協調不夠而導致對外監督的整體合力不強。2008年,鶴崗市檢察院對全部案件實行網上集中管理,建立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綜合考評的執法辦案管理監督機制,實現了對執法辦案的動態監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一直很關注檢察機關近年來大力推進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他認為,“目前,案件管理主要針對案件的進度、期限等,是基礎管理,這些均為法律規定必須做到的事項。案件管理的核心應當是質量管理,這也是下一步案件管理工作的方向。”顧永忠建議,案件管理考核指標應當科學、符合辦案規律;案件管理工作中,要強化司法人員管理,提高辦案質量。

(三)陽光司法以公開促進公信。據了解,寧波市鄞州區法院於2012年率先開發出“陽光司法綜合信息平台”,使審判流程從立案、送達到庭審、裁判全程公開,能夠公開的裁判文書全部網上公開。

寧波市鄞州區法院院長張光宏認為,裁判文書全面上網,帶給法官的震撼、觸動以及倒逼機制前所未有,不僅人情案、關系案無所遁形,而且法官裁斷案件力求公正,說理力求透徹,文書撰寫慎之又慎,避免錯誤甚至是細微瑕疵的發生。

“司法公開有利於當事人的參與和理解,實現司法民主化;有利於群眾監督和獲得群眾信賴,實現司法社會化。”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指出,我國司法公開基本還處於流程、程序公開階段,還需要進一步向實質和深度推進。他建議,建立陽光司法保障機制,從加強信息化平台建設、保障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加強監督等方面,推進司法公開從階段向全過程、從形式到內容、從個別向常態、從被動向主動不斷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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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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