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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什麼是政治哲學?

2013年09月24日08:12   來源:光明日報

 一般而言,哲學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個是理論哲學,另一個是實踐哲學。屬於理論哲學的有形而上學、認識論、語言哲學、心靈哲學、科學哲學和知識論等,屬於實踐哲學的有政治哲學、道德哲學、法哲學、社會哲學和美學等。

 從對象方面說,理論哲學研究的是“事實”問題,盡管哲學家們對“事實是什麼”具有不同的看法。基於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不同,哲學家們也被分為實在論者和非實在論者。實踐哲學研究的是“價值”問題,而價值是各種各樣的,如政治價值、道德價值、社會價值和美學價值等等,從而它本身又被分為政治哲學、道德哲學、社會哲學和美學等。

 從主體方面說,理論哲學對應於康德所說的理論理性,它關心的問題是“我們能夠知道什麼”,而實踐哲學對應於康德所說的實踐理性,它關心的問題是“我們應該做什麼”。要知道“我們能夠知道什麼”,就必須既了解世界(形而上學),也了解我們自己(心靈哲學),還要了解我們與世界的關系(認識論和語言哲學)。要知道“我們應該做什麼”,就必須知道什麼是正義和非正義(政治哲學),什麼是正確和錯誤(道德哲學),什麼是好和壞(社會哲學),什麼是美和丑(美學)。

 在這種意義上,政治哲學是一種實踐哲學。為了使政治哲學的觀念更為清晰,我們應該對它作出明確的界定。要對政治哲學給出明確的界定,就要確定政治哲學所研究的獨特問題是什麼,而這些問題是其他實踐哲學(如道德哲學和美學)通常不會關注的。那麼政治哲學所關心的獨特問題是什麼?政治哲學所關心的獨特問題包括三個方面:政治價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雖然這三者密切相關,但是它們所指涉的領域是不同的。政治價值涉及的是政治哲學的價值理論,政治制度涉及的是國家理論,而政治理想涉及的是傳統上所說的烏托邦理論。

 首先,價值理論是政治哲學的基礎。價值是我們追求的東西,它指引“我”或“我們”去做什麼。指引“我應該做什麼”的東西是個人價值,而指引“我們應該做什麼”的東西是政治價值。個人價值可能隻對某些人有價值,而政治價值對所有人都有價值。也就是說,政治價值是公共的。

 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社會,人們所追求的政治價值是不一樣的。對於當代社會,政治價值也是各種各樣的,如自由、平等、權利、集體利益、公共福利和共同體的善等等。不同的政治哲學派別把不同的政治價值置於優先的地位,比如說,自由主義把自由放在第一位,社群主義把共同體的善放在第一位,社會主義把平等放在第一位。某種主義把某種政治價值放在第一位,這不意味著它不承認其他的價值。例如,雖然自由主義把自由放在優先的位置,但是它也追求平等、權利、公共福利等價值,隻不過它主張自由優先於其他的價值。政治哲學是非常復雜的,原因之一就在於它要把所追求的各種價值(如自由、平等、權利、公共利益等)協調起來,使之成為一致的體系。

 政治哲學的價值理論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屬於義務論,另外一類是后果主義。一般來說,義務論的政治哲學主張,價值就是正義,而其正義體現為自由、平等和權利等等。后果主義的政治哲學主張,價值就是善,而其善體現為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公共福利等等。對於義務論,正義是共同的原則,善是個人所追求的東西,因此正義優先於善。對於后果主義,善是終極價值,正義是達到善的工具,因此善優先於正義。

 其次,國家理論是政治哲學的核心。如果說道德哲學的對象是個人,它告訴個人應該做什麼,那麼政治哲學的對象就是國家,它告訴國家應該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與重視什麼樣的政治價值是相關的:一方面,政治制度應該體現出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政治價值﹔另一方面,政治制度也應該為每一個公民享有相關的政治價值提供保障。

 對於政治哲學,國家理論主要有兩種功能。國家理論的一個主要功能是為國家提供合法性,為某種性質的國家提供辯護。國家理論的合法性功能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個層面的問題是“國家是否應該存在”,它針對的是無政府主義。每個時代都有無政府主義者,他們認為任何國家都是壓制性的,從而沒有國家會更好。因此,政治哲學要為國家的存在提供論証,這種論証不僅要証明國家的存在比無政府更好,而且還要証明國家的產生和存在都是符合道德的。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是“什麼樣的國家是更好的”,它要在各種不同政治制度的國家中為某種政治制度的國家提供辯護。在歷史上存在各種各樣的政治制度,如君主制、立憲君主制和民主制。在民主制度中,還有自由主義的民主制、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共和主義的民主制、社群主義的民主制等區別。政治哲學要証明,在這些政治制度中,哪一種是更好的或最好的。

 國家理論的另外一個主要功能是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國家理論為國家提供了合法性,但是它不認為任何國家都是合法的。政治哲學為實行某種政治制度的國家提供了辯護,但是它提供的是道德上的辯護,而隻有那些經得起道德檢驗的國家對於這種辯護才是受之無愧的。現代意義上的國家擁有巨大的權力,如果對這種巨大的權力沒有限制,那麼國家就有可能濫用權力,侵犯個人。為了限制國家的權力,政治哲學通常會提出一些國家不得違反的原則:首先是“自由原則”,國家不得侵犯每個公民所擁有的各種自由和權利,而這些自由和權利一般是由憲法和各種法律規定的﹔其次是“平等原則”,國家對所有公民應該一視同仁,不得區別對待,更不得歧視某些社會成員﹔最后是“中立性原則”,國家對於人們所追求的各種價值保持一種中立的立場,對於人們所擁有的各種信念和生活理想,國家不應該支持某一些和反對另外一些。

 最后,烏托邦理論表達了政治哲學的理想。政治哲學與現實的關系是緊密的,但是與理論哲學不同,它不是表現現實,而是批判現實,不是反映現實,而是要超越現實。政治哲學不僅是否定的——揭示現存社會的各種缺點和不正義,而且也是肯定的——提出一種令人憧憬的政治理想。推動政治哲學的東西是康德意義上的實踐理性觀念:首先我們思考什麼樣的社會是理想的和我們願意追求的,然后我們按照其理想把這種社會建造起來。

 這種指向未來的政治理想通常被稱為“烏托邦”。“烏托邦”這個詞現在有兩層意思:它表達了一種美好的理想,這種理想值得我們努力去追求,值得為之拋頭顱撒熱血﹔同時它也表達了一種不可能性,即雖然這種理想是美好的,但是它永遠不可能實現。盡管烏托邦的第二層意思帶有貶義,然而它在政治哲學中還是不可或缺的。因為我們不能沒有理想:如果社會是不理想的,那麼我們會感到失望﹔如果我們失去了理想,那麼我們會感到絕望。

 在政治哲學中,存在三種烏托邦觀念。第一種是傳統的烏托邦觀念,其含義是最強的。傳統的烏托邦觀念有兩層意義:首先,烏托邦是一種取向未來的理想,並因其超越了現實而具有一種不可能性﹔其次,烏托邦是導向行動的,它試圖打破現存社會的秩序,建立一個更理想的社會。這種烏托邦觀念往往試圖通過革命來改造現實。第二種是現實主義的烏托邦觀念,其含義是溫和的。這種烏托邦觀念不僅考慮政治理想的可欲性,而且還要考慮其可行性。這種烏托邦觀念相信未來社會有可能實現人們的政治理想,從而它追問,在完全有利的並且可能的條件下,一種理想的社會是什麼樣的。第三種是最低限度的烏托邦觀念,其含義是最弱的。在這種烏托邦觀念中,實現人們理想的地方不是國家,而是各種各樣的共同體。這些共同體或者是一些志同道合者建立的,或者是他們選擇移居其中的。在這種意義上,國家只是一種“元烏托邦”,而真正的烏托邦存在於人們直接生活於其中的共同體之中。在這種烏托邦觀念中,烏托邦與現實之間的界限已經變得模糊不清了。

 政治哲學關心的主要問題是政治價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但是,其他學科也會關心這些問題,盡管不是把它們當作核心。例如,政治學家和法學家也會關注政治價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的問題。區別在於重心的不同,政治哲學家不僅要就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而且更要給出支持自己觀點的理由。政治哲學的重心是論証,它應該証明自己的主張。當然,政治學家和法學家也需要拿出理由來支持自己的觀點。不同的地方在於,政治哲學的論証帶有自己獨特的特征。一般而言,政治哲學的論証具有三個特征,即它是深層的、理性的和道德的。

 首先,政治哲學的論証是深層的,它要把自己的主張建立在某種更穩固的基礎之上。在傳統上,這種更穩固的基礎是某種形而上學——如道德形而上學或人性形而上學,也有可能是某種帶有形而上學傾向的觀念——如自然權利或自然法。雖然當代政治哲學大多有意與形而上學保持距離,但是它們論証的基礎仍然以某種方式與形而上學間接相關,如當代政治哲學中使用的“道德權利”類似於傳統形而上學的“自然權利”。

 其次,政治哲學的論証是理性的,它在証明自己觀點的過程中應該始終訴諸公共的理性。論証訴諸公共的理性意味著:論証所依賴的知識應該是常識性的,能夠為普通民眾所了解和把握﹔論証所使用的推理規則和証據規則是公共的,是能夠為人們所共享的﹔論証用來支持自己觀點的理由是能夠為別人所贊同的,或者是能為別人所接受的,起碼是別人沒有理由加以拒絕的。

 最后,政治哲學的論証是道德的,也就是說,它在証明中歸根結底訴諸的是道德理由。一種政治哲學要對所重視的政治價值給予証明,那麼它就需要給這種政治價值提供某種道德基礎。比如說,當代自由主義者為了給自由尋找一個道德基礎,他們通常把自由視為一種“道德權利”。同樣,一種政治哲學要証明國家的合法性,也需要把國家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或者國家的建立是合法的,得到了所有人的同意(“同意說”)﹔或者國家的制度是正義的,合乎所有人的利益(“公平說”)。(作者單位:吉林大學哲學基礎理論研究中心暨哲學社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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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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