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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提供的自選擇信息往往誤導公眾,傳媒的觀點往往演變成公眾的觀點——

李建明:輿論參與“司法審判” 妨礙司法公正

2013年09月23日10:45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輿論參與“司法審判” 妨礙司法公正

媒體和公眾既可以是司法機關錯案預防的積極力量,也可能是一種促成司法錯誤發生、發展的消極力量。當年佘祥林冤案中,人數眾多的村民聯名具書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施加壓力,強烈要求嚴懲“殺人凶手”佘祥林,以致法院實際上發現了錯案或者說至少發現了案件的重大疑點而又未敢徹底糾正錯案,其教訓也可謂深刻。

現實中,常常存在這些情形:當犯罪事實發生而犯罪嫌疑人尚未被發現或抓獲歸案時,媒體可能設下懸念,吊起公眾對於抓獲犯罪者的強烈期待﹔一旦犯罪嫌疑人抓獲,媒體又可能反復地對那些尚未經過依法查証核實的犯罪事實進行“審訊”和“認定”,甚至進行“宣判”,誤導公眾將犯罪嫌疑人等同於犯罪人﹔本來隨著偵查或審查起訴工作的深入,犯罪事實由大變小,某個人的犯罪嫌疑可能逐步消失,這也是符合訴訟規律的正常現象,但倘若輿論已經對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大感興趣,辦案機關就可能受到輿論的壓力,不願讓公眾的熱情、期望值遭受打擊。其結果就有可能是,繼續牽強附會地將犯罪嫌疑人一步步送上法庭。媒體對於司法客觀上形成的不適當的壓力對公正司法構成了障礙。

對於媒體,無論是傳統的新聞媒體,還是互聯網或者其他可能出現的新型媒體,我們應當用其所長,避其所短。所謂用其長,就是要借助媒體宣傳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幫助公眾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更深刻地普及法制。所謂避其所短,就是不能讓媒體給司法機關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造成不恰當的壓力。一方面,我們向媒體提供相關信息的時候必須持謹慎態度,不能作任何有罪推定的明示或暗示,更不能把尚未查証屬實的案件事實作肯定性結論﹔另一方面,要協調好與媒體的關系,防止媒體作不實、夸大或妄加定性的報道和評論,以免誤導公眾。即使媒體已經給司法機關依法公正辦案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司法機關也應該服從法律的權威而不是屈服於輿論的壓力。司法機關不能因“民憤”強烈、偏激而犧牲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放棄公正司法的原則。面對公眾要求懲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烈情緒,司法機關應當始終保持清醒,即使被公眾誤解,也不能以容忍司法錯誤特別是刑事錯案為代價滿足公眾的願望。重要的是耐心向他們解釋,宣傳法律的規定,曉之以法,又曉之以理,引導公眾理性地對待刑事司法活動。

通常,在缺乏健全的法律意識的情況下,公眾對於司法公正性的評價就往往會以抽象的道德標准代替具體的法律標准,以直覺代替分析,以非理性代替理性。公眾獨立的判斷力是相當有限的,因為他們既缺乏足夠的信息,又缺乏專業的知識與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傳媒提供的有選擇性的信息特別是傳媒對於具體案件處理公正性的評價,對於公眾起著重要的引導作用。傳媒的觀點往往演變成公眾的觀點﹔傳媒暗含的觀點,也會誘導公眾作出某種與此相同的判斷。公眾對於傳媒不自覺的信任,極易被傳媒所誤導,從而形成一種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不正確評價,也可能對於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形成巨大的壓力。

我們應當鼓勵媒體積極參與對於司法活動的評價和監督,但是,也應當看到,新聞輿論工具的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本身也還是一項亟待加強的工作。傳媒應當幫助公眾理性地看待司法活動,而不是“參與審判”。當訴訟案還未了結而法庭正在積極審理的時候,任何人不得對案件加以評論,因為這樣做實際上會給審案工作帶來不利的影響,如影響法官,影響陪審員或影響証人,甚至會使普通人對參加訴訟一方產生偏見。媒體應當時時提醒司法機關、監督司法機關面對公眾強烈要求懲罰犯罪的聲音時,保持司法應有的沉著、理性和對正義的責任感。(作者為南京師范大學特聘教授、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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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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