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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訴訟翻譯解決實踐難題

金曉慧 馬青春

2013年09月22日09:41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規范訴訟翻譯解決實踐難題

刑事訴訟翻譯人員作為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對於查清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權利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刑事訴訟翻譯活動缺乏明確規定,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難題。天津市檢察機關結合工作實際,出台規范性文件,規范刑事訴訟翻譯活動,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老大難問題。

一、當前刑事訴訟翻譯工作存在五大問題。經深入了解,當前刑事訴訟翻譯活動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翻譯人員權利義務不明。翻譯人員在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應享有哪些權利、義務,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缺乏統一認識。二是翻譯行為缺乏規范。辦案人員在聘請翻譯人員時缺乏資格審查和權利義務告知程序,個別翻譯人員行為有失客觀中立,從而影響到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三是聘請翻譯渠道不暢。司法實踐中,能夠翻譯外語、聾啞手語和少數民族語言且能接受司法機關聘請參與刑事訴訟的人員較少。尤其是在刑訴法修改后,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權下移,基層檢察院需要聘請翻譯的案件增多,翻譯人員聘請渠道缺乏,嚴重影響辦案效率。四是翻譯人員資質參差不齊。我國沒有成立專門的翻譯人員培訓機構,缺乏翻譯人員的資格考試、資質評估制度,翻譯人員的翻譯能力、翻譯水平、法律素養等無法得到評估。加之司法實踐中存在聘請隨意、把關不嚴現象,導致參與刑事訴訟的翻譯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五是翻譯質量亟須提高。翻譯人員資質參差不齊,訴訟過程中又缺乏對翻譯活動的監督,相關救濟程序也不完善,當出現誤譯或者漏譯時,很可能影響到案件最終的定罪量刑。

二、制定聘任翻譯人員參與刑事訴訟規范性文件。為解決上述問題,天津市檢察院查閱了天津市近年來外國人犯罪、少數民族人員犯罪、聾啞人犯罪等數據統計情況,向各基層院了解聘請各類語言翻譯情況,組織干警對相關問題進行理論研討等,在此基礎上,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聘任翻譯人員參與刑事訴訟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是明確翻譯人員權利義務。翻譯人員權利義務對應著翻譯人員的訴訟地位與法律責任,是規范翻譯活動的基礎性工作。《規定》首先界定了刑事訴訟翻譯人員的概念,在此基礎上申明了其權利義務。

二是規范翻譯人員參與程序。《規定》對聘請翻譯的情形范圍、翻譯人員的回避制度、權利義務告知制度、翻譯材料的簽名確認程序、翻譯活動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訴訟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是加強翻譯人員監督管理。要求翻譯人員在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前必須在權利義務和保密責任須知上簽字。必要時,對翻譯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翻譯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要予以解聘,並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三、建立人才庫對檢務翻譯進行科學管理。根據天津的區域特點,在充分聽取各基層院意見的基礎上,天津市檢察院通過與天津外國語大學、天津聾人學校、民族學校等有關單位協商,經推薦審核確定了35名檢務翻譯,制定了檢務翻譯人才庫名錄,形成了全市統一的翻譯人才庫,實現了英語、日語、俄語等外國語言,蒙語、維吾爾語、等少數民族語言以及聾啞手語等常見語種的全覆蓋。

一是統一翻譯人員選聘程序。天津市院制發聘請決定,確定檢務翻譯人才庫人員名單。天津市各級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需要聘請翻譯的從人才庫中隨機選聘。統一翻譯人員選聘程序,一則有利於集約化管理,節省司法成本,提高辦案效率;二則有利於充分發揮檢務翻譯人才庫的優勢作用,避免實踐中“找熟人”式的不規范情形,減少翻譯人員傾向性;三則有利於增強翻譯人員的榮譽感,增強其客觀公正翻譯的自覺性。

二是對檢務翻譯人才庫動態管理。把好入口關,提高了刑事訴訟翻譯人員的准入門檻,為確保翻譯活動的質量奠定基礎。對翻譯人員進行年度資格審查,並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對翻譯人才庫進行調整和補充,對翻譯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實現動態管理,以保証檢務翻譯人才庫的人員素質。

三是規范翻譯人員的酬勞標准。實踐中,翻譯人員酬勞標准尺度不一,數額千差萬別,不利於規范執法。針對此情況,天津市院對翻譯人員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酬勞進行合理規范,提供參考標准,明確規定聘用單位應根據翻譯種類、翻譯工作量及翻譯難度確定酬勞,從業務經費中依財務程序支出。(作者單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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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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