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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志剛:網絡謠言與網絡言論自由背道而馳

於志剛

2013年09月16日09:46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網絡謠言與網絡言論自由背道而馳

網絡謠言是網絡空間的視覺污染,也是信息化時代的一大公害。網絡謠言在自媒體和移動互聯網的背景下愈演愈烈,公眾早已不堪其擾,很多人因為網絡謠言付出了名譽受損、經濟損失等代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已於9月10日正式生效。結合此前全國公安機關針對網絡謠言展開的專項治理行動,可以說,在治理網絡謠言的過程中,有關部門打出了一套有力的司法組合拳,也表明法律對網絡謠言選擇了零容忍的態度。

《解釋》對於網絡空間中誹謗罪的認定標准、哪些誹謗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公訴案件進行了詳細規定,為嚴厲制裁網絡空間中的誹謗犯罪提供了具有實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同時,《解釋》對於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舋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等嚴重擾亂網絡空間秩序的犯罪行為,規定了不同於現實社會的犯罪認定標准,為產生於農業社會,成熟和完備於工業社會的傳統刑法能夠適用於信息社會或者說網絡空間,進行了與時俱進的解釋。

謠言不同於誹謗。雖然在廣義上誹謗也是謠言,但是,謠言一般指不針對任何特定個人、單位或者群體的不實信息,而誹謗則是捏造針對特定個人、單位或者群體的不實信息。從這一點上講,《解釋》的打擊半徑基本上是“誹謗”行為。因此,對於這一《解釋》,公眾和網民總體上持肯定態度,同時也引發一些思考。

首先,網絡是不是一個無法空間?有一種聲音認為,網絡是虛擬社會,現實空間中的法律不該過度進入網絡空間。客觀地講,網絡是由信息技術構建起來的世界,在網絡空間中,技術不再像過去那樣,迂回地通過影響“人與自然”的關系來塑造“人與人”的關系,而是通過延伸人的交往、活動空間直接改變人的社會屬性。在人的行為進入網絡空間之后,與之相適應,現實社會中的法律規則也應當隨著人的活動空間的延伸而進入網絡空間。網絡空間不是現實空間的簡單復制,但是,網絡空間的行為仍然是現實空間中人類活動的延伸,差別在於表現形式不同。因此,網絡空間作為人類活動的“第二空間”和“第二社會”,現實社會中的法律規則延伸到網絡空間中不僅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首當其沖進入網絡空間的傳統法律,肯定是刑法,因為它制裁的是最嚴重的失德失范行為——犯罪。

其次,從刑法理論上講,網絡空間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是引發理論質疑的關鍵。根據《公共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醫療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根據傳統的關於公共場所的定義,不難發現它僅僅限於實體的、現實的人類活動空間。但是,傳統社會和網絡社會同時並存的“雙層社會”背景下,網絡空間已經成為人類活動的“第二空間”,幾乎和現實空間一樣給人們提供了相同條件的活動場所。在網絡空間中,人們足不出戶便可以做幾乎所有在現實空間想要做的事情,看病、學習、交友、娛樂、工作都可以在網絡空間中實現。網絡已不僅是社會信息交流和傳播的媒介,更成為公眾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極大地拓展了公眾的認知范圍和活動領域。因此,網絡空間不僅實際地成為人類活動的“第二空間”,也成為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重要場所。

但是,並不是說所有的網絡空間場所都屬於公共場所,網絡空間同樣存在私人空間和私人場所。對於網絡公共場所的界定,應把握傳統公共場所的本質特征,即可以滿足公眾部分生活需求的開放性公用場所,對於封閉、半封閉的網絡空間,就難以定性為公共場所。例如,微博具有開放性,實際上是一個自媒體,相當於傳統的報紙等媒體﹔而微信就是朋友之間的即時通信工具,即使是具有公開轉發功能的“朋友圈”,也只是限於私人之間的非開放圈子,不能認定為網絡公共場所。因此,將網絡空間中的行為視為在“公共場所”的行為,並非沒有理由。但是,需要加以明確的是,是造成網絡空間中的“秩序混亂”還是造成現實社會的“公共秩序混亂”才構成尋舋滋事罪?什麼情況下才能評價為造成了網絡空間中公共秩序的混亂?這些問題的明確,不僅是以尋舋滋事罪制裁網絡造謠傳謠行為要明確的基本標准,更是司法實踐中應當謹慎對待的核心問題。不解決這一問題,就無法消除公眾的質疑。

網絡空間沒有邊界,整個世界幾乎成為一個觸手可摸的地球村。但是,與很多國家的情況不同,在中國,網絡謠言成為網絡空間的一道獨特“風景”,“謠翻中國”不僅成為一些網絡“意見領袖”或者“網絡推手”的追求目標,而且成為一種產業鏈化的營利手段,謠言的編造、傳播甚至成為一個特定行業。近兩三年,一切似乎都不再可信,公眾懷疑一切信息的真實性成為一種常態心理。網絡謠言的數量、類型和指向對象日益增多,對社會利益、民族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沖擊、實際危害日益擴大,某些謠言已經不再是事實和真相之間的差異,它可能徹底改變甚至摧毀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固有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和行為規范,也可能沖擊、危害具體的、現實的國家民族利益和社會秩序,甚至產生了可能引發或者形成現實空間中的群體性事件乃至社會動蕩的危險,而且在辟謠之后仍然余害難消。因此,加大對網絡謠言的法律制裁,對於危害嚴重的網絡謠言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性逐漸形成了共識。

此次“兩高”頒布司法解釋能夠引起如此大的社會反響,除了刑事責任具有其他法律后果無法企及的社會道德評價內涵外,還在於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公眾對司法機關寄托了嚴厲打擊網絡謠言犯罪,從根本上淨化網絡傳播環境的殷切期望。網絡讓草根階層獲得了發聲的空間,極大地擴大了公民的言論表達空間和自由,網絡在反腐敗、公民監督政府、凝聚社會基本共識、弘揚社會正能量上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網絡謠言與網絡言論自由的理念根本上是背道而馳的,就像熱帶雨林中的絞殺樹反噬宿主的營養一樣,如果任由網絡謠言泛濫,遲早會令網絡喪失創新活力。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網絡立法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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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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