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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裡:執法者首先要有法治思維

中央政法委 陳裡

2013年09月16日09:13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執法者首先要有法治思維

盧梭曾經說過,“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題記

以職權法定為原則,充分發揮法治正義的力量。法治思維的養成不僅有賴於有法可依,更多地取決於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環境。法不授權,則政府無權,政法機關作為法定的公權部門,必須清楚認識到執法權力必須來自法律具體而明確的授予,執法活動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政法機關掌握著與公民人身、財產以及其他權利密切相關的執法權力,這種權力具有措施的嚴厲性、手段的特殊性,剛性十足,一旦濫用,危害無窮。政法機關及廣大干警在執法中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取向,我們的社會管理要以維護社會安定有序為抓手,以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氛圍為目標。

以維護穩定為核心,深化平安建設。平安穩定是改革發展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基本保障。政法機關要以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深化平安建設,著力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為指引,深化平安建設。孟建柱同志說:政法機關要運用法治思維,切實加強對當前影響社會穩定新情況新問題及對策措施的研究,進一步更新理念思路,推動機制創新,強化科技應用,把握規律特點,著力提升公安機關的核心戰斗力,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努力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准則,彰顯法治公平。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實質就是通過全面發展,全面保障人權、全面保護人民權利。政法干警應該全面落實憲法和法律,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以法治保人權,以法治促人權,使人權的法治化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政法干警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要牢固樹立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進一步強化証據意識、程序意識、權限意識,不斷提升政法機關執法公信力。

以依法行政為基點,努力促進法治思維與法律手段良性互動。法治思維支配法律手段。執法者具有法治思維,必然會主動、自覺運用法律手段來執法。法治思維也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表現。法治思維雖然是一種思想認識活動和過程,但它必然要外化為法治行為,即通過法律手段來實現。公安機關一方面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善於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各種復雜問題,善於運用法治手段化解社會矛盾,另一方面要樹立依法行政理念,善於運用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秩序,努力把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解決納入法治化軌道,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促進法治思維與法律手段良性互動。

用法治思維破解社會管理難題。隨著我國社會改革和發展的深入推進,各階層和利益方之間的關系變得更加錯綜復雜,社會管理面臨諸多挑戰,許多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傷害群眾感情,甚至演變為群體性事件,動搖黨的執政根基。尤其在城鎮化、城市化的步伐中,各地舊城改造和城區擴建遷建等,拆遷引發的社會矛盾急速增加。可以說當下中國社會矛盾突出,消弭沖突亟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無疑,法治的任務不是消滅,也無法消滅社會紛爭,而是在於面對紛爭提供一個合理有效的解決機制,法治的根本目標就是要在均衡的基礎上構建穩定的社會秩序。因此,政法機關要轉變過去那種“嚴防死守”、“把一切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的工作思路,學會用動態的穩定觀來解決問題。要通過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來化解糾紛、維護穩定,從制度層面設計和營造法治環境,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通過“維權”來“維穩”。加強思想引導和情緒疏導,以貼近的感情疏導民情,化解危機,盡量避免機械、簡單地運用“物質滿足”或者“物質誘導”等方式。要將群眾工作方法與法治理性有機結合,融法、理、情於一體,理順社會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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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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