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璐
我國金融機構的杠杆化率總體適度,但銀行的負債結構還是存在隱患,特別是同業業務不能擴張太快
銀行應該更加重視同業業務帶來的流動性壓力和利率套利帶來的信用傳導風險,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限逐步擴張
“杠杆化”這個詞變得惹眼,是從前幾年的國際金融危機開始的,而“去杠杆化”被提上日程,則是前不久所謂的“錢荒”引起的。有觀點認為,當時流動性暫時不足的原因,是資金在杠杆率較高的金融體系內循環,以及“短存長貸”導致期限錯配。
既不可或缺,又不能過頭,是杠杆化模式在金融市場發展中應有的地位。“杠杆化”是指借債進行投資運營,用較小的本金撬動巨額的交易量,從而放大收益率。比如某公司要投資一個100萬元項目,但賬面上沒有足夠的現金,隻能夠出資5萬元。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固定資產作為擔保,融資借款95萬元。這就是用5萬元撬動了100萬元的投資,杠杆率20倍。
杠杆化模式在金融危機前被不少企業和機構採用,尤其是投資銀行,杠杆化的程度一般都很高。但杠杆化是把雙刃劍,作為一種能夠擴大收益和損失的技術,當資本市場向好時,這種模式帶來的高收益使人們忽視了高風險的存在,等到資本市場低迷時,杠杆效應的負面作用開始凸顯,風險被迅速放大。對於杠杆使用過度的企業和機構來說,資產價格的上漲可以使它們輕鬆獲得高額收益,而資本價格一旦下跌,虧損則會非常巨大,超過資本金,從而迅速導致破產倒閉。金融危機爆發后,高“杠杆化”的風險開始為更多人所認識,企業和機構紛紛開始考慮“去杠杆化”,通過拋售資產等方式降低負債,逐漸把借債還上。這個過程造成了大多數資產價格如股票、債券、房地產的下跌。
我國金融機構的杠杆化率總體是適度的,這也是較少受到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根本原因。但銀行的負債結構還是存在隱患,同業業務擴張太快,同時信貸投向在環保、新興產業、文化產業、小微企業方面依然薄弱。
去杠杆化是把信貸資金真正用到實體經濟當中去,而不是讓非常復雜的衍生產品在銀行之間進行交易,增加風險。靠高杠杆負債發展,必然導致社會融資規模持續放大。事實上,非銀行融資已經成為這類高杠杆負債主體的重要融資方式。審計署不久前公布的對36個地方政府本級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結果表明,隨著國家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加強和銀行對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台公司信貸投放的收緊,一些地方政府通過信托貸款、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發行理財產品、BT、墊資施工和違規集資等方式變相舉債融資的現象較為突出。今年以來,從“銀行理財8號文”到“金融國十條”,央行去銀行業杠杆化、加大支持實體經濟的意圖不斷明確。目前看,去杠杆化效果明顯:從3月到7月,社會融資規模分別為2.54萬億元、1.75萬億元、1.19萬億元、1.04萬億元和8088億元。其中,7月社會融資規模更是創下自去年5月以來的最低值。
如何把握去杠杆化的“度”?去杠杆化使銀行本身的資金需求有所下降,銀行的擴張能力下降,對流動性困境的化解有益。但如果眾多金融機構在同一時間大規模出售風險資產,就會導致資產價格的下跌,而資產價格的下跌進一步促使金融機構去杠杆化。所以這個過程要循序漸進,首先銀行不能向過度負債的資金需求傾斜,其次銀行自身也不能僅以負債的方式來推進業務。銀行應該更加重視同業業務帶來的流動性壓力和利率套利帶來的信用傳導風險,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做有限的逐步擴張。銀行業還應該規定同業資金能夠投什麼領域,不能投什麼領域,使流入實體領域的資金逐步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