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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鬆:嚴打造謠不是壓制言論自由

2013年09月12日14:19   來源:瞭望

原標題:嚴打造謠不是壓制言論自由

   最近,全國公安機關集中打擊網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不斷深入推進,“秦火火”、“立二拆四”、傅學勝等網絡“大謠”先后被依法刑拘,彰顯出我國依法治理網絡謠言的決心和力度,得到了絕大多數公眾的擁護。

  但是,國內外也傳出另外一種雜音——有人認為中國借打擊網絡謠言壓制言論自由,甚至把微博大V薛蠻子嫖娼被抓,也視為中國以抓嫖為名行壓制言論之實,全然不顧薛蠻子之前多次嫖娼,而這次是自己撞在警方槍口上的事實。

  無論如何狡辯,用“言論自由”為網絡謠言辯護,都不具有任何說服力。一些在言論自由方面持雙重標准的西方國家,常常把“壓制言論自由”這頂大帽子往中國頭上扣。

  國內也有些人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而在網絡上對他人進行誹謗、誣蔑、陷害,或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造謠,引發社會不穩定。這些行徑一旦受到應有的限制或打擊,“言論自由”就會被他們抬出來當作擋箭牌,轉移人們的視線。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神聖權利。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的言論自由包含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在內。它所保護的是人們在意見表達方面的自由,其法理基礎是寬容主觀好惡、承認觀點多元。

  從近期查處的一系列網絡造謠事件來看,被打擊對象無一不是造謠者。

  言論自由不等於造謠自由。公民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法律在賦予公民權利的同時,也要求公民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社會責任。道理很簡單,如果簡單地把“言論自由”理解為想說什麼就說什麼,不受任何限制,這種濫用民主權利的后果,必將是誰都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

  事實也証明,即使是在西方國家,如果有謠言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也會受到法律制裁。網絡謠言並非言論自由的范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自由的下限是事實底線和道德底線,自由的上限是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依法依規打擊謠言,不是壓制言論自由,而是對所有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民主權利和責任的切實保障。文/李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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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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