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大V“薛蠻子”因涉嫌嫖娼、聚眾淫亂被北京警方拘留,一時間在網絡上掀起軒然大波。薛蠻子是廣為人知的天使投資人、微博打拐推動者,粉絲有千萬之多,他的“失足”,引發公眾和媒體對大V們在網絡時代的“公德”和“私德”之爭。
道德作為一個行為准則,具有多樣化的特點,隻有那些自以為掌握著道德解釋權的少數階層,才游離於道德之外,成為不必由國家授權的“大法官”。改革開放后,我國頒布一系列法律文件,建立了維護法律尊嚴的國家權力體系。然而,傳統社會所遺留下來的“民間道德法官”並沒有完全“下崗”,他們借助於現代互聯網,繼續發揮自己的影響力。這就使得中國法制建設呈現出一種非常奇特的現象:一方面互聯網上的公眾人物自以為掌握著道德評判權,對社會上發生的各種事件指指點點﹔而另一方面,當他們以身試法,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的時候,又高舉道德的旗幟,試圖用“私德”的借口來規避法律的制裁。在其蠱惑之下,其跟隨者寧願用道德的標准來評判,也不願用法律規范來譴責公眾人物的不法行為。
道德叢林中的罪與罰
薛蠻子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位在互聯網上擁有上千萬粉絲、幾乎每天都在微博上激揚文字的著名投資人,也曾對現實中的嫖娼事件極盡挖苦調侃之能事,可當他因嫖娼而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后,他的支持者即在互聯網上掀起一場聲勢浩大的道德拯救運動。一些人認為,這屬於典型的私人道德調整范疇,不應把個人的道德行為與社會言行等同起來。甚至還有人把美國著名的人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當年的嫖娼行為翻出來,論証不應對一個公眾人物的此類行為說三道四。
這充分反映出當今社會道德價值體系的混亂。且不說馬丁·路德·金生活的時代早已遠去,僅從凝聚社會普遍共識的法律規則來看,賣淫嫖娼、聚眾淫亂是典型的違法行為。高舉道德的旗幟,卻不承認體現多數人意志的法律規則,這樣的評價方式就是公然強奸民意。多元化社會的基本特點就在於,盡可能地避免從道德的角度對公民的行為進行評判,而應該以法律的准則分析社會現象。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賣淫嫖娼和聚眾淫亂都是違法行為,不管公眾人物的頭上有多少道德光環,隻要行為違反國家的法律,行為人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眾人物必須遵守現代社會的底線
道德不是遮羞布,道德更不是聚眾淫亂的保護傘。道德應當成為深藏在每個人內心深處的良知,應當外化為每個人遵紀守法的自覺行動。如果把道德看作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多元化的標准體系,並且把它作為違反國家法律的擋箭牌,那麼,道德的價值就不復存在了。道德首先是一種自我約束,道德也是社會的普遍評價。一些人之所以經常揮舞著道德的狼牙棒,就是因為他們自以為是道德的化身,是道德標准的制定者。他們借助於現代互聯網對別人的行為品頭論足,一旦自己的行為觸犯國家的法律,受到司法機關追究,卻又千方百計地尋找道德的庇護所,試圖以此來逃避法律的制裁。某些公眾人物道德價值體系之所以混亂,不是因為他們不了解道德的基本屬性,而是因為他們不願意接受社會公德的約束。
活躍在互聯網上的公眾人物,在對他人的行為進行道德評判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到自己所肩負的責任。不能說一套做一套,不能把自己打扮成現代社會的衛道士,而轉過身就去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公眾人物可以有自己的道德評判標准,但是,自己必須遵守現代社會的底線,不能像《哈姆雷特》中的壞牧師那樣,一邊教人做好事,另一邊自己偷雞摸狗。
事實上,當今社會有兩個問題值得高度關注:一是道德多元化時代,公眾人物應如何處理社會公德與個人道德之間的關系﹔另一是在道德體系多元化的今天,公眾人物如何發揮自己的影響力,重塑社會的道德體系。社會公德來自於每個人的道德追求,換句話說,社會公德是指包含多數人道德價值標准的動態體系。社會公德與多數人的個人道德之間不是緊張的關系,而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多數人的道德評判標准構成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體系,而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體系反過來又成為多數人的道德價值評判標准。公眾人物應當成為社會道德的楷模,應當自覺地遵守社會公德。如果公眾人物的個人道德標准與多數人的道德標准不同,那麼,公眾人物應該自覺地檢討,並尊重多數人的道德價值觀念。這不是要求公眾人物屈從於多數人的價值判斷,而是要求公眾人物充分尊重多數人的道德情感。假如公眾人物以挑戰多數人的道德價值標准為榮,在現實生活中特立獨行,那麼,這樣的公眾人物應該遭到多數人的批判。
互聯網上奇特的道德評價標准令人困惑
令人關注的是,當今中國互聯網上出現了一些奇特的道德價值評判標准,這些道德價值評判標准與傳統的道德價值評判標准完全不同。部分學者將這種現象稱之為道德的亞文化現象,認為互聯網絡正在改變著中國的道德體系,正在形成與傳統道德體系相反的甚至對立的道德價值標准體系。堅持傳統道德標准的言論,會成為互聯網用戶批判的對象,而刻意反傳統的道德價值理念,在互聯網時代則會成為公眾吹捧的對象。這充分反映當代互聯網用戶的逆反心理,同時也反映出虛擬世界放大的情緒——將那些在現實生活中不能也不願意表達出來的情緒,借助於虛擬的互聯網表達出來。可以說,互聯網正在改變著每個人的道德價值標准,同時也改變著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評判體系。面對互連網特殊的道德現象,網絡公眾人物應當承擔起自己的責任,把顛倒過去的東西重新顛倒過來,把那些被遺忘、被拋棄的社會公德重新揭示出來,讓互聯網使用者發泄情緒的同時,感受到道德的力量。
討論互聯網時代公眾人物的道德問題,就是要找到虛擬社會通向現實社會的道德路徑,喚起每一個網民內心的道德良知﹔就是要把個人的道德評判標准與社會公德聯系起來,把多元化時代的道德規則與法律規則之間的關系解釋清楚,引導人們用現代社會的法律規則,評判公眾人物的行為。
對於一些學者發出的道德呼吁,筆者多少有些困惑。如果把歷史上公眾人物道德品行與現代社會的法律規則對立起來,認為司法機關不應該追究公眾人物的犯罪行為,那麼,就是以封建社會的人治觀念為犯罪分子開脫。現代法治社會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眾人物知法犯法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公眾人物在道德問題上不應該奉行雙重標准,不能嚴於律人,寬以待己。
這一事件是一面鏡子,讓我們看到了公眾人物內心灰暗的一面,也讓我們看到當前互聯網的生態環境。互聯網是一個虛擬的世界,但是,互聯網不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互聯網的使用者可以充分利用網絡表達自己的意見,但不能搬弄是非,尋舋滋事。公眾人物在法律面前沒有特權,公眾人物更不是社會道德裁判官。公眾人物應當注意自己的言行,成為遵紀守法的模范,而不能以身試法,成為言行不一的偽君子。
(作者為湖北省法學會傳播法研究會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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