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了解到,《証券法》修改已經列入了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修改規劃項目,但法學界專家和從業人士紛紛呼吁,除了《証券法》之外,《公司法》也應當聯動進行修改。
9月7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主辦的2013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上,德恆律師事務所全球首席合伙人王麗表示,《証券法》的修改在証監會等部門的推動下已經列入了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修改規劃項目,但《公司法》並未列入。她表示,公司法、証券法的聯動修改非常必要,上述兩法從2005年修改到目前已有八年,較大地滯后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某些方面甚至阻礙了市場的創新發展以及改革的深化。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則表示,《証券法》和《公司法》的聯動修改,是推動與保持《証券法》順利修改並實施,推動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需要。他認為,應當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債券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強化《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監高的義務,因為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和治理制度應當在《公司法》中予以完善。對於國有股推行優先股的改革,也應當修改第五章股份發行和轉讓中關於種類股份的制度規則。同時,應當更加重視交易安全,進一步發揮信息披露制度的事先保護職責。
他強調,IPO的改革應當穩步推進,証券交易所公司制的改革也應當推進。而針對上市公司賺錢但不分紅的現象,應當對上市公司建立強制分紅制度,一半以上拿出來分配現金紅利。如果公司虧損,公司股東可以行使知情權,可以追究董監高的責任﹔如果公司賺錢就應當讓公司股東分享公司發展成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証監會第十五屆發審委主板審核委員會委員李曙光則表示,在《証券法》中,更多是行政責任的規定,關於刑事和民事責任相關規定較少。他說,重大的案件對立法、司法提出了很大的挑戰,學界應該予以回應,利用這個契機推動法治進展。
公開資料顯示1999年,《証券法》頒布實施。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發展,《証券法》在2005年進行了修改完善,現行《証券法》從2006年開始實施。修改后的新《証券法》實施以來,除了2005年對《証券法》進行過大修之外,相關部門再也沒有什麼動作。而自2006年修改后的新《証券法》實施以來,中國資本市場發生了巨大變化,現行《証券法》已不能適應市場發展需要,再次修訂也受到廣泛關注。
中國証監會首席律師兼法律部主任黃煒此前曾表示,經過20余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和發展已經積累起豐富的實踐經驗,制定一部更為成熟完善、更加適應市場未來發展要求的《証券法》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在稍早之前的一次新聞發布會中,証監會新聞發言人則表示,証監會將在分析匯總各方建議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証監會關於《証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在進一步征求市場各方意見后,報送立法機關,並爭取將《証券法》修改納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記者 吳黎華)